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505

505.记事三:

505.记事三:

我曾听到一种刺耳的声音,就像两块磨石相互摩擦的声音。当我靠近那声音时,它停止了。然后,我看到一个狭窄的入口,斜向下通向一种拱形的房子;房子里有几个房间,房间又分成了几个小隔间,每个隔间里都坐着两个人,他们正在从圣言中收集唯信称义的证据;一个人收集证据,另一个人则把它们写下来,他们交替进行。我靠近门旁边的一个隔间,问他们正在收集和写什么?他们回答说:“关于称义的行为,或行为中的信仰,这信仰是称义、复活和得救的信仰本身,也是我们基督教界的教会的主要教义。”然后,我对他说:“当这信仰被引入人的内心和灵魂时,请告诉我这行为的某种迹象。”他回答说:“就在人确信他被诅咒或定罪,在这种悔罪的状态下想到基督已经除去律法的定罪,满怀信心地抓住基督的功德,不断想着它而靠近父神并祷告的那一刻,这行为的迹象就出现了。”

然后,我说:“就算这行为是以这种方式发生的,这就是它实现的那一刻。然而,我怎么理解指着这种行为所说的,即:与人有关的东西不会同意它,就像他若是一根木头或一块石头,不会同意一样,或说人对它没有任何贡献,就像他若是一根木头或一块石头,不会有任何贡献一样;就这行为而言,人不能开始、意愿、理解、思考、运作、合作,或应用和适应于它?请告诉我这怎么与你所说的一致,即当人想到律法的公义、基督已经除去律法的定罪,想到他抓住基督的功德所怀的信心,并带着心智中的这些想法靠近父神和祷告时,行为就发生了?这一切不都是人来做的吗?”他回答说:“它们不是人主动做的,而是人被动做的。”

我回答说:“人怎么能被动地思考、信靠和祷告?如果你在这种时候剥夺了人的活动和合作,你岂不也剥夺了他的接受能力,从而剥夺了属于作为一个人的他的一切,以及伴随这一切的行为本身了吗?那么你的行为不就变成了被称为理性实体的纯理想事物,或一种纯理性产物了吗?我希望你不要追随某些人,相信这样的行为只发生在被预定者身上,而他们对信仰注入自己一无所知。他们不妨掷骰子,以这种方式来决定信仰是否已经注入他们。因此,我的朋友,要相信,在信仰和仁爱方面,人从主那里貌似凭自己运作或活动,没有人的这种运作或活动,你的信仰行为,你们称之为基督教界的教会的主要教义,只不过是纯由盐构成的罗得妻子的雕像(路加福音17:32),当被文士的笔或指甲刮擦时,这雕像就会发出叮当声。我说这话,或用这个对比,是因为就这种信仰行为而言,你把自己变得像雕像一样。”当我说这话时,他拿起烛台,打算用尽全力朝我脸上砸过来;但就在那一刻,蜡烛突然灭了,他砸到了同伴的额头上,我笑着走了。


诠释启示录 #1138

1138.启18:1

1138.启18:11.“地上的客商也都为她哭泣悲哀”表示那些为了谋取名誉和财富而获得属于这个宗教或宗教说服的事物之人的哀恸和悲伤。这从“客商”和“哭泣悲哀”的含义清楚可知:“客商”是指那些获得教会的真理和良善的知识之人,在反面意义上是指那些获得邪恶和虚假的知识之人,在此是指那些为了利益,也就是名誉和财富而获得属于这个宗教或宗教说服的事物或知识之人。这就是“客商”的含义(可参看AE 840, 1104节)。“哭泣悲哀”是指悲伤和哀悼。这种宗教或宗教说服有四种人,此处描述了他们,即:被称为“地上列王”的人,被称为“地上客商”的人,被称为“货物客商”的人,被称为“船主和水手”的人。启18:9, 10论述了“地上的列王”,启18:11–14论述了“地上的客商”,启18:15–16论述了“货物的客商”,启18:17–19论述了“船主和水手”。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关于主)

由此明显可知,主只有通过这些律法才能把人引入天堂,尽管祂拥有神性之爱,神性智慧和神性能力,也就是全能,并且祂出于神性之爱意愿,凭神性智慧知道一切,凭神性能力能做祂所意愿的事。因为被称为圣治律法的这些律法,是关于改造和重生,因而关于人类救赎的秩序律法,主不可能反对这些律法,因为反对它们就是反对祂自己的智慧和自己的爱,因而反对祂自己。第一条律法是,人出于感觉和感知只知道生命在他里面;然而,他仍应承认他所思所愿、所说所行的属于爱和信的良善和真理都来自主。这条律法暗示了第二条律法,即:人拥有自由,这自由也应看似他自己的,但他仍应承认,这不是他的,而是在他里面的主的。

这条律法从前一条律法可推知,因为自由与生命合而为一;没有自由,人无法感觉并感知到生命似乎在他里面;正是出于自由,他才感觉并感知到这生命,因为正是出于自由,在一个人看来,他生命的一切行为似乎都是他自己的,是他所固有的;自由就是出于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则貌似出于自己思考、意愿、说话和行动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属于意愿,因为一个人会说,我有能力做我所意愿的事,我意愿我有能力所做的事;换句话说,我处于自由。再者,谁不能出于自由认为这一件事是善的,那一件事是恶的,或这一件事是真的,那一件事是假的?因此,自由,连同生命一起被赋予人,它从未从人那里被夺走;事实上,它被夺走或削弱到何等程度,人就在何等程度上感觉并感知到,他不是自己在活着,而是另一个人在他里面活着,并且属于他生命的一切事物的快乐都被夺走,或减少了,因为他成了奴隶。

人出于感觉和感知只知道生命在他里面,因而似乎是他自己的,这一点无需其它证据,只需经历本身就能得到证明。除了当他思考时,他出于自己思考,当他意愿时,他出于自己意愿,当他说话和行动时,他出于自己说话和行动之外,谁还有其它任何感觉或感知?但根据圣治的律法,人不可以知道别的,因为没有这种感觉和感知,他无法将任何事物接收到自己这里,或归于自己,或从自己那里产生任何事物,因而将不是来自主的生命的接受者,只是生命的代理人。他就像个机器,或像没有理解力和意愿的直立雕像,双手下垂,等待无法被赋予的流注。因为生命若不貌似被人接受和采用,就不会被保留,而是流过去,人由此从活的变得像一个死人,从一个理性灵魂变得没有理性,因而要么成为野兽,要么成为树桩。因为他将失去生活的快乐,也就是每个人貌似出于自己从接受、采用和产生中所获得的快乐;然而,快乐与生活行如一体,当夺走了生活的一切快乐时,你就会变冷并死亡。

如果不是出于圣治的律法,人应感觉并感知到生命和属于生命的一切似乎在他里面,他只是要承认良善和真理不是来自他自己,而是来自主,那么就没有任何东西,无论良善,还是真理,因而无论爱还是信,会归给他。如果没有任何东西能被归给,那么主就不会在圣言中吩咐说,人必须行善避恶,如果他行善,天堂将是他的产业,如果他作恶,地狱将是他的份;事实上,既不会有天堂,也不会有地狱,因为没有这种感知,人将不是人,因而将不是主的居所。主渴望人貌似出于自己来爱祂;因此,主与人一起住在祂自己的东西里面,主为了这个目的而将自己的东西赐予人,好叫祂可以反过来被爱。因为神性之爱在于这一点:它渴望自己的东西属于人,除非人感觉并感知到来自主的东西似乎是他自己的,否则情况不会是这样。

如果不是出于神性律法,人出于感觉和感知,只知道生命在他里面,那么人就不可能有他为之行动的目的;然而,他有这种目的是可能的,因为他行动所出于的目的似乎在他自己里面。他行动所出于的目的就是他的爱,也就是他的生命,而他为之行动的目的是他的爱或生命的快乐,目的在其中呈现自己的结果是功用。他为之行动的目的,也就是他生命之爱的快乐,在人里面被感觉和感知到,因为他行动所出于的目的能使他感觉和感知到它;如前所述,这目的就是爱,也就是生命。但当一个人承认属于他生命的一切都来自主时,主就会赐下祂爱的快乐和祝福,只要这个人作出这种承认,并履行功用。因此,当人通过承认和来自爱的信貌似出于自己将他生命的一切都归于主时,主反过来就会将祂生命的良善归于人,这良善伴随着一切满足或幸福和祝福。主也允许他从内层敏锐地感觉和感知到这种良善在他自己里面,就好像是他自己的,而且人越发自内心意愿他以信所承认的,就越敏锐。那时感知是相互的,因为主所喜悦的感知是,祂在人里面,人在祂里面,人所心满意足的感知是,他在主里面,主在他里面。这就是藉着爱,主与人,并人与主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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