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61.神从符合秩序的事情中感知、知道和看到违反秩序发生的一切事,甚至直到最微小的事,因为神不会将人保持在邪恶中,而是使他远离邪恶;因此,祂不会引导他走向邪恶,而是努力约束他。从邪恶和虚假对祂的良善和真理,因而对祂自己的这种持续不断的奋斗、挣扎、抵抗、反对和反应中,神感知到邪恶和虚假的量和质。这源于神在祂秩序的每一个和一切事物中的全在,同时也源于祂对其中的一切的全知,或说祂对该秩序的每一个和一切事物的完美了解。这就像一个人的耳朵习惯了和谐一致的声音,当不和谐和刺耳的声音进来时,他会立刻准确地察觉到它,还察觉到这种不和谐的程度和性质;或像一个感觉被令人快乐的事物占据的人会察觉到令人厌恶的事物的侵扰;又或像一个具有敏锐美感的人会立刻察觉到摆在美丽物体旁边的丑陋东西;因此,画家经常在一张漂亮的脸旁边画上一张丑陋的脸。当邪恶和虚假与良善和真理相争时,良善和真理也是如此,因为当与良善和真理相比时,邪恶和虚假就被清晰地感知到。事实上,凡处于良善的人都能感知到邪恶;凡处于真理的人都能看到虚假。原因在于,良善处于天堂之热,真理处于天堂之光;而邪恶处于地狱的寒冷,虚假处于地狱的黑暗。这一点可通过以下事实来说明:天堂天使能看到地狱里所发生的任何事,那里有哪种怪物;而另一方面,地狱灵根本看不见天堂里所发生的任何事,甚至像瞎子,或仰望空虚的空气或以太的人一样看不到天使。那些理解力处于智慧之光的人,就像中午站在山顶上的人,他清楚看到下面的一切;而那些处于更高或更优越之光的人相对来说,就像通过望远镜观察的人,他看到周围和下面的物体好像就在眼前,触手可及。但那些通过确认虚假而处于地狱的虚假之光的人,就像夜里站在同一座山上,手里拿着灯笼的人,他只看见离他最近的物体,甚至看不清这些物体的形状或颜色。当一个处于某种真理之光,但仍处于邪恶生活的人以他的邪恶之爱为快乐时,他起初看真理,就跟蝙蝠看挂在花园里的亚麻布差不多,它会飞向这块亚麻布,就像飞向避难所。后来,他变得像一只夜鸟,最后变得像一只尖叫的猫头鹰。然后,他变得像紧紧贴在黑暗烟道里的烟囱清扫工,他向上看时,会透过烟雾看到天空,但向下看时,只看到烟雾升起的炉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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