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438.但没有人能凭自己的力量和能力从邪恶中洁净自己;而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人的力量和能力,就好像这些力量和能力是他自己的,人就不能洁净自己。除非它们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没有人能与肉体及其欲望争战;然而,每个人都被要求与之争战;他甚至永远不会想到任何这样的争战,因此他的心智就会向各种邪恶敞开,仅仅因世上既定的正义法律及其惩罚而在行为上节制它们,或说约束它们不发展为实际的犯罪。因此,他内心就像老虎、豹子或蛇,这些动物根本不会反思它们残忍的爱之快乐,或说为满足它们的欲望所造成的残忍。由此清楚可知,与野兽相比,人是理性的,或被赋予理性,所以他应该运用主所赐予他的力量和能力来抵制邪恶,无论从哪个角度说,这些力量和能力在他看来都是他自己的;主为了重生、归算、结合和救赎而将这种表象赐予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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