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572

572.“要杀人的第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真实的基督教 #100

100.由于系一个结

100.由于系一个结合的结合,或一个真正的结合是不可能的,除非它是互动和相互的,所以主与人的结合也具有这种性质,这可从以下经文清楚看出来;约翰福音:

吃我肉、喝我血的人住在我里面,我也住在他里面。(约翰福音6:56)

又:

你们要住在我里面,我也住在你们里面。住在我里面的,我也住在他里面,这人就多结果子。(约翰福音15:4, 5)

启示录:

若有人开门,我要进到他那里去,我与他,他与我一同坐席。(启示录3:20)

以及其它地方。这种结合是通过人靠近主,主靠近人实现的,因为有一条确定不变的律法是,人靠近主到何等程度,主就在何等程度上靠近他。关于该主题,详情可参看论述仁爱和信仰的章节(TCR 336-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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