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BE75.简要分析:从前文(n.73)可知,主在马太福音第二十四章预言和描述的是基督徒教会的衰落和败坏的连续阶段。在那里还讲到“好些假先知起来”并且“行毁坏可憎”之事(24:11,15);他说:那时必有大灾难、从世界的起头直到如今、没有这样的灾难、后来也必没有(马太福音24:21)。由此可见,在圣经各处讲到的“大灾难”乃是象征真理被诸谬侵扰,直到从圣经得来的纯正真理无一不被歪曲,直至荡然无存。此事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众教会不承认上帝的“一”中有“三”以及他的“三”集于“一”所表达的其实是一个位格,而是三个位格;因此他们建立了这样的教会:嘴上承认一位上帝,但心智上持三位上帝的观念。因着如此行,他们使自己与主分离,并最终在某种程度上对主之人(theLord’sHuman)毫无神性的概念(参阅《揭开启示》AR249),但事实上,主之人(theLord’sHuman)是神性真理本身,是神性之光本身(正如他在圣经中明明教导的那样)。由此产生的“大灾难”在如今广泛流行,从接下来几节可以看出,这些事主要因着(以唯信为媒介的)称义和归算的教条而产生。
第六诫 不可通奸
313.在属世意义上,这条诫命不仅涵盖了通奸,还涵盖了意愿和行为的淫秽,以及随之而来的思维和言语的不洁或放荡。仅仅动淫念,或贪恋通奸就是通奸了,这一点从主的话明显看出来:
你们听见古人有话说,不可通奸。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别人的妻子就对她动淫念的,心里已经与她通奸了。(马太福音5:27, 28)
其原因在于,当淫欲进入意愿时,它可以说就变成了行为,或说获得了行为的性质;因为诱惑只进入理解力,而意图进入意愿;淫欲的意图就是行为。但关于这个主题,详情可参看1768年于阿姆斯特丹出版的《婚姻之爱》(或《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那里论述了以下主题: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的对立(CL 423-443节);私通(CL 444-460节);通奸,以及通奸的不同种类和级别(CL 478-499节);奸污处女或破处的淫欲(CL 501-505节);沉溺于多样性的淫欲(CL 506-510节);侵犯或强奸的淫欲(CL 511—512节);诱惑纯真的淫欲(CL 513—514节);淫乱之爱和婚姻之爱的归算(CL 523-531节)。这条诫命在属世意义上就涵盖了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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