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VII.主的这第二次降临不是亲自降临,而是在圣言中降临,圣言来自祂,就是祂自己
776.经上在许多地方记着,主驾着天上的云降临(如马太福音17:5; 24:30; 26:64; 马可福音14:62; 路加福音9:34, 35; 21:27; 启示录1:7; 14:14; 但以理书7:13)。但迄今为止,没有人知道“天上的云”是什么意思;人们以为主会亲自出现在天上实际的云中。迄今为止,人们仍不知道“天上的云”是指字义上的圣言,主降临的“荣耀和能力”(马太福音24:30)是指圣言的灵义,因为还没有人猜到圣言里面有灵义,就是它实际上所包含的那种意义。但由于现在主向我打开了圣言的灵义,也允许我与天使和灵人一起在他们的世界,如同他们当中的一员,所以我发现,“天上的云”是指属世意义上的圣言,“荣耀”是指属灵意义上的圣言,“能力”是指主通过圣言所拥有的能力。这就是“天上的云”的含义,这一点可从以下圣言中的经文看出来;申命记:
没有谁能比耶书仑的神,祂乘在天空,腾云显威荣。(申命记33:26-27)
诗篇:
你们当向神歌唱,赞美祂的名;歌颂那驾云的。(诗篇68:4)
以赛亚书:
耶和华乘驾轻云。(以赛亚书19:1)
“(乘)驾”表示教导或装备来自圣言的神性真理,因为“马”表示对圣言的理解(参看《揭秘启示录》,298节)。谁不明白,神不会驾云?诗篇:
神乘坐基路伯飞行。祂以天空的密云作祂的行宫或帐棚。(诗篇18:10, 11)
“基路伯”也表示圣言(参看《揭秘启示录》,239, 672节)。约伯记:
耶和华将水包在密云中;祂将云铺在祂的宝座上。(约伯记26:8, 9)
诗篇:
你们要将力量归给神;祂的力量在云中。(诗篇68:34)
以赛亚书:
耶和华必在锡安的一切居所上,白天创造云;因为在一切荣耀之上必有遮盖。(以赛亚书4:5)
字义上的圣言也由耶和华颁布律法时,降临西乃山所驾的云来代表;那时所颁布的律法的诫命是圣言的最初果实或开始。
为了证实这一点,可以补充以下内容:灵界和自然界一样,也有云,但它们的起源是不同的。在灵界,有时亮云会出现在天使天堂之上,但乌云会出现在地狱之上。天使天堂之上的亮云表示那里由圣言的字义产生的模糊;但这些云的消散表示天使处于来自灵义的圣言的仁爱。然而,地狱之上的乌云表示对圣言的歪曲和亵渎。在灵界,“云”的这种含义起源于这一事实:从那里显为太阳的主发出的光表示神性真理;因此,主被称为“光”(约翰福音1:9; 12:35)。出于同样的原因,在那里,被保存在圣殿的圣所中的圣言本身看起来被明亮的白光包围;而这光的模糊是由云造成的。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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