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746

746.他们说话的时

746.他们说话的时候,一个仆人跑过来,报告说,按君主的命令邀请的八位智者来了,问他们是否可以进来。天使闻言立刻出去迎接他们,把他们带进来。在例行和适当的介绍形式结束后,智者首先向他们讲述了智慧的开始或起源和增长,在他们的谈话中还穿插着他们对智慧发展的各个阶段的观察;他们说,对天使来说,智慧没有极限,也没有终点,而是不断增长和增加,直到永远。听到这里,负责这支队伍的天使对智者说:“我们的君主在席上与这些人谈论了智慧的座位,说明它存在于功用中;你们若乐意,请就这同一个话题说点什么。”于是,他们说:“人起初被造时充满智慧及其爱,不是为了他自己,而是为了把智慧从自己传给他人。因此,这一点被铭刻在智者的智慧上,即:任何人都不是只为自己,同时也为他人而有智慧,或活着。这是社群的基础,或说社群由此而来,否则社群无法存在。为他人而活就是履行功用。功用是社群的纽带;这些纽带和良善的功用一样多,功用的数量是无限的。有属灵功用,这些功用与对神之爱和对邻之爱有关;有道德和文明的功用,这些功用与对一个人所生活的社会和国家,以及和他一起生活的同伴和同胞的爱有关;有属世功用,这些功用与对世界及其必需品的爱有关;还有肉体功用,这些功用与为了更高的功用而对自我保存的爱有关。

“所有这些功用都被铭刻在人身上,按顺序一个接一个出现,当它们同时存在时,一个在另一个里面。那些处于前面提到的第一种功用,即属灵功用的人,也处于随后的功用,他们是智慧的;但那些没有处于第一种功用,而是处于第二种功用,由此处于随后功用的人不那么智慧,只是因他们的外在道德和正确的文明生活而似乎是智慧的。那些没有处于第一和第二种功用,即属灵和道德的功用,而是处于第三和第四种功用,即属世和肉体的功用之人,一点也不智慧,因为他们是撒但,只爱世界,并因世界而爱自己。然而,那些只处于肉体功用的人是最不智慧的,因为他们是魔鬼,只为自己而活,即便他们为别人做什么事,那也只是为了他们自己。

“此外,每一种爱都有自己的快乐,因为爱通过快乐活着;对功用的爱之快乐就是天堂的快乐,它依次进入后续的快乐,并照着它们的顺序而提升它们,使它们成为永恒。”然后,他们列举了从对功用的爱发出的一些天堂快乐,说,它们有无数种,所有进入天堂的人都会进入这些快乐。后来,他们在关于对功用之爱的智慧谈话中与他们度过了一整天,直到晚上。

大约傍晚时分,一个穿亚麻衣的信使来到天使所陪同的十个新人面前,邀请他们参加第二天举行的婚礼。一想到可以看到天堂的婚礼,他们都非常高兴。此后,他们被带到一个私人顾问的家中,与他共进晚餐。晚餐后,他们回来了,彼此告别,各自回到自己的卧室,一直睡到早晨。他们醒来时,听到从广场周围的房子里传来女孩和少女的歌声,如前所述。那天早晨,她们唱的是婚姻之爱的情感;歌声的甜美深深打动和影响了他们,他们感知到一种蒙福的宁静或魅力弥漫在他们的喜乐中,提升和更新了他们,或让他们充满新生活。时间到了,天使说:“你们准备好;穿上我们君主送给你们的天堂衣服。”他们穿上了;看哪,衣服仿佛因火焰般的光而闪闪发光。他们问天使:“这是怎么回事?”他回答说:“这是因为你们要去参加婚礼;对我们来说,在这样的日子,我们的衣服会闪闪发光,变成婚礼的礼服。”


诠释启示录 #1049

1049.启17:6

1049.启17:6.“我又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表示因邪恶之虚假而疯狂的一种宗教说服,暴行就是出于这邪恶之虚假而向神性真理施行的。这从“女人”、“喝醉”和“圣徒的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女人”是指“巴比伦”在一般意义上所指的宗教说服,如前所述(AE 1042节);“喝醉”是指因邪恶之虚假而在属灵事物上的疯狂(对此,参看AE 376f, 1035节);“圣徒的血”是指神性真理,在此是指向它们所施的暴行,因为它暗示着流血。“血”表示神性真理(可参看AE 30, 328a—329, 476, 748节),“流血”表示向神性真理所施的暴行(AE 329f,g节)。经上说“圣徒的血”,是因为那被称为神圣的,是圣言的神性真理,还因为“圣徒”在灵义上不是指圣徒,而是指圣物;圣言的属灵意义,即灵义没有人、地方或时间的观念;但圣言的属世意义则不同。

至于这两种意义如何彼此不同,这清楚可见于圣言的许多经文,如此处,经上说:“他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和为耶稣作见证之人的血。”这些话在属世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流了圣徒的血和那些为主作见证之人的血;然而,这些话在属灵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向神性真理施暴,还向对主的见证施暴。这层意义就包含在这些话里面,这一点也可从以下事实看出来,或推断出来:现代巴比伦并没有杀害圣徒或主的见证人,因为它崇拜圣徒,甚至直到偶像崇拜,主虽具有至高无上的外在神圣性,但教皇具有内在神圣性。这清楚表明,这不是所理解的东西,相反,有某种更内在的东西隐藏在这些话里面;也就是说,他们向神性真理施暴,也向主的神性权柄施暴;因为他们通过歪曲、玷污和亵渎圣言而向神性真理施暴;众所周知,他们通过将主的神性权柄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向这权柄施暴。

(关于亵渎续)

前面说过,最严重的那种亵渎,就是当圣言的真理在信仰上被承认,并在生活上被确认,后来人又因邪恶从信仰和生活中退出,或即便他没有从信仰中退出,却仍生活邪恶时。然而,一个从童年时期到青春期都处于信仰和照之的生活,后来成年时从信仰和信仰的生活中退出的人没有犯亵渎罪。原因在于,童年时期的信仰只是记忆的信仰,是老师在这个孩子里面的信仰;而成年的信仰是理解力的信仰,因而是人自己的信仰。人若从这种信仰中退出,并过着违背它的生活,就能亵渎它,但不能亵渎前者。因为除了进入理解力,并由此进入意愿的东西外,没有什么东西能进入并影响人的生活;在成年之前,人不会出于自己的理解力来思考,也不会出于自己的意愿来行动。在此之前,他只是出于知识思考,并且只是出于服从行动;这些不会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因而不能被亵渎。

总之,凡一个人出于理解力所思、所说、所行的,加上意愿的同意,就都属于他的生命,或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它若是神圣的,就会因他的退出而被亵渎。但这种亵渎是更重还是更轻,则取决于真理的品质和由此而来的信仰的品质,也取决于从它们当中退出的品质;因此,这种亵渎有许多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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