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640.想要明白转嫁耶稣基督功与义如何不可能,有必要知道何为祂的功与义。我们的主,救主的功德就是救赎,关于其性质可查看前面章节(n. 114-133),此处它被描述为对地狱的征服、对天堂的整序,以及随之教会的建立,因而是纯粹的神性行为。还说明了,主通过救赎拿回重生并拯救信靠祂、遵守祂诫命之人的权柄;若没有这救赎的行为,凡有血气的就都不能得救。既然救赎因此是纯粹的神性行为,唯独属于主,并构成祂的功德,那么可知祂的功德和宇宙的创造与维护一样,不可能被运用、归给或转嫁到任何人身上。此外,救赎可以说是一个天使天堂的新创造,也是教会的新创造。
当今教会将主,救世主的功德归给那些因恩典获得信的人,这一点从他们的教义(这就是其中最主要的一条)明显可知。因为该教会的教主及其信徒,无论天主教还是改革宗,皆断言因着基督功德的报应,那些获得信的人不仅算得上公义和神圣,而且实际上就是公义和神圣的。他们还声称,他们的罪在神眼里不是罪,因为它们被赦免了;他们自己是公义的,即和解、更新、重生、成圣,并被选入天堂。现今,整个基督教会都这样教导,这一点通过特兰托会议、奥古斯塔和奥格斯堡的自白,以及通过被引用和普遍接受的评注明显可知。
当转向那信念时,从上面所述必然得出的结果就是,对信的拥有就是主的功与义,并可推知,其拥有者就是另一个名号的基督。因为他们声称基督自己就是公义,那信就是公义,那报应(从而意味着归给与运用)使他们不但算得上、而且事实上就是公义与神圣。有了报应、运用、归给,只加上转达,你将是教皇,基督的代理人。
1049.启17:6.“我又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表示因邪恶之虚假而疯狂的一种宗教说服,暴行就是出于这邪恶之虚假而向神性真理施行的。这从“女人”、“喝醉”和“圣徒的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女人”是指“巴比伦”在一般意义上所指的宗教说服,如前所述(AE 1042节);“喝醉”是指因邪恶之虚假而在属灵事物上的疯狂(对此,参看AE 376f, 1035节);“圣徒的血”是指神性真理,在此是指向它们所施的暴行,因为它暗示着流血。“血”表示神性真理(可参看AE 30, 328a—329, 476, 748节),“流血”表示向神性真理所施的暴行(AE 329f,g节)。经上说“圣徒的血”,是因为那被称为神圣的,是圣言的神性真理,还因为“圣徒”在灵义上不是指圣徒,而是指圣物;圣言的属灵意义,即灵义没有人、地方或时间的观念;但圣言的属世意义则不同。
至于这两种意义如何彼此不同,这清楚可见于圣言的许多经文,如此处,经上说:“他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和为耶稣作见证之人的血。”这些话在属世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流了圣徒的血和那些为主作见证之人的血;然而,这些话在属灵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向神性真理施暴,还向对主的见证施暴。这层意义就包含在这些话里面,这一点也可从以下事实看出来,或推断出来:现代巴比伦并没有杀害圣徒或主的见证人,因为它崇拜圣徒,甚至直到偶像崇拜,主虽具有至高无上的外在神圣性,但教皇具有内在神圣性。这清楚表明,这不是所理解的东西,相反,有某种更内在的东西隐藏在这些话里面;也就是说,他们向神性真理施暴,也向主的神性权柄施暴;因为他们通过歪曲、玷污和亵渎圣言而向神性真理施暴;众所周知,他们通过将主的神性权柄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向这权柄施暴。
(关于亵渎续)
前面说过,最严重的那种亵渎,就是当圣言的真理在信仰上被承认,并在生活上被确认,后来人又因邪恶从信仰和生活中退出,或即便他没有从信仰中退出,却仍生活邪恶时。然而,一个从童年时期到青春期都处于信仰和照之的生活,后来成年时从信仰和信仰的生活中退出的人没有犯亵渎罪。原因在于,童年时期的信仰只是记忆的信仰,是老师在这个孩子里面的信仰;而成年的信仰是理解力的信仰,因而是人自己的信仰。人若从这种信仰中退出,并过着违背它的生活,就能亵渎它,但不能亵渎前者。因为除了进入理解力,并由此进入意愿的东西外,没有什么东西能进入并影响人的生活;在成年之前,人不会出于自己的理解力来思考,也不会出于自己的意愿来行动。在此之前,他只是出于知识思考,并且只是出于服从行动;这些不会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因而不能被亵渎。
总之,凡一个人出于理解力所思、所说、所行的,加上意愿的同意,就都属于他的生命,或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它若是神圣的,就会因他的退出而被亵渎。但这种亵渎是更重还是更轻,则取决于真理的品质和由此而来的信仰的品质,也取决于从它们当中退出的品质;因此,这种亵渎有许多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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