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23.有一种说法是,没有人能成全律法,尤其是因为违反了十诫中的一条诫命的人就违反了全部(马太福音5:19; 雅各书2:10-11)。但这种说法的意思与它似乎传达的含义不同;事实上,这句话要这样来理解,故意或蓄意违反一条诫命的人就违反了其余的诫命,因为故意和蓄意违反一条诫命就是完全否认它是罪;当有人说它是罪时,他会毫不犹豫地把这话挥到一边。凡如此否认罪,弃绝罪的观念,或把罪挥到一边的人,都轻视了被称为罪的一切,或说不思想任何被称为罪的东西。那些不愿意听到关于悔改的任何话的人,就养成了这种固定心态或决心;而另一方面,那些通过悔改移除了一些为罪的邪恶之人,则养成了一种信主和爱邻舍的决心,或达到了信主和爱邻舍的既定目的。这些人被主保持在避免其它邪恶,或不再进一步作恶的决心或目的中;因此,如果他们出于无知或某种无法抑制的欲望犯了罪,这罪也不会归咎于他们,因为他们不是故意犯的,他们也不为自己辩护。
以下事实可以证实这一点:在灵界,我遇到过许多人在自然界像其他人一样生活,他们穿着优雅,享受盛宴,和其他人一样做交易赚钱,去剧院看戏,貌似出于放荡讲关于恋人的笑话,并做其它类似的事。然而,天使们却认为这些事对一些人来说,是罪的邪恶,而对另一些人来说不是,宣布后者是无辜的,而前者是有罪的。当被问到,既然所有人都做了同样的事,他们为什么还做出这种区分时,他们回答说,他们根据打算、意图和目的来看待所有人,并相应地加以区分。因此,他们原谅或谴责那些被目的原谅或谴责的人,因为在天堂,良善是所有人的目的,而在地狱,邪恶是所有人的目的。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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