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93.这是一个不可改变的永恒真理:如果一个人想要拥有属灵生命并得救,那么信仰和仁爱决不能分离。这是不证自明的,谁都能理解,即便他没有学识的天赋和宝藏,或说没有完善的昂贵教育。当听到有人说,凡良好地生活、正确地相信的人都会得救时,谁不从某种内在感知中看到这一点,从而给予他理解力的同意?当听到有人说,正确地相信,但没有良好地生活的人也会得救时,他岂不出于他的理解力而弃绝这话,就像弃绝掉进眼里的一粒灰尘一样吗?因为出于内在的感知,这样的想法立刻会出现:任何人,当没有良好地生活时,怎能正确地相信呢?在这种情况下,相信不就是一幅信仰的图画,而不是它活生生的形象吗?同样,如果任何人听到有人说,那些良好地生活,但不相信的人也会得救,那么理解力在反思这一点,或反复思考它时,就会看见、感知到并认为,这也是不一致的,因为正确地生活来自神,本质上为良善的一切良善都来自神。那么,正确地生活,却不相信,不就像窑匠手中的粘土,不能形成在属灵国度有用的器皿,只能形成属世国度的器皿吗?此外,谁看不出这两句话中的矛盾,即:相信,但没有良好地生活的人会得救,良好地生活,但不相信的人也会得救?由于如今与仁爱有关的良好地生活,既被理解,也不被理解,属世地良好地生活被理解,而属灵地良好地生活不被理解,所以这个主题因与仁爱有关而需要被论述。讨论将分为一系列单独的主题。
431.仁爱的家庭义务是指丈夫对妻子的义务和妻子对丈夫的义务,以及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义务,男主人和女主人对仆人,无论男女的义务,并后者对前者的义务。这些义务因与孩子的教育和家庭管理有关,所以如此之多,以至于若列举出来,它们会填满一本书。每个人都被引导出于一种不同于在日常职业中驱动他的爱来履行这些义务。丈夫和妻子出于并照着婚姻之爱来履行他们对彼此的义务;父母出于植入每个人、被称为父母之爱的爱来履行对子女的义务;子女则出于并照着另一种爱来履行对父母的义务,这种爱与服从义务原则或出于责任感的服从紧密相连。但男主人和女主人对他们的仆人,无论男女的义务源于对管理或权威的爱,这爱取决于每个人的心智状态。
然而,婚姻之爱和对子女的爱,连同这些爱的义务和对这些义务的履行,不像履行属于一个人的工作的义务那样产生对邻之爱,因为父母之爱同等地存在于坏人和好人身上,事实上,有时在坏人身上更强烈;此外,这爱也存在于无法形成或发展出仁爱的兽类和鸟类中。众所周知,熊、老虎、蛇,和绵羊、山羊一样爱自己的后代;猫头鹰和鸽子一样爱自己的后代。
至于具体的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对那些处于仁爱的人和那些没有处于仁爱的人来说,它们内在是不同的,尽管它们外在看起来是一样的。对那些处于仁爱的人来说,这爱与对邻之爱和对神之爱是结合在一起的;因为他们照着孩子的道德、美德、善意或热情和服务公众的资格或才能、潜力而爱自己的孩子。但对那些没有处于仁爱的人来说,仁爱没有与被称为父母之爱的爱结合;因此,许多这样的父母甚至爱邪恶、不道德和狡诈的孩子胜过良善、道德和谨慎的孩子;因此,他们爱那些对公众无用的孩子胜过那些有用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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