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IX.有真实的信仰,虚假的信仰和虚伪的信仰
378.基督教会从摇篮开始就受到教会分裂和异端邪说的侵扰和分裂;随着时间推移,它被撕裂和肢解,几乎就像经上所说的那个从耶路撒冷下耶利哥的人,他被强盗围攻,强盗剥去他的衣服,打得他半死不活(路加福音10:30)。因此,但以理书关于基督教会所记载的内容,已经成为现实:
最后,荒凉必在那可憎的鸟身上;直到完结和决定的事,倾倒在那行毁坏的身上。(但以理书9:27)
也正如主所说的这些话:
然后末期才来到,就是你们看见先知但以理所说的那荒凉的可憎的时候。(马太福音24:14, 15)
基督教会的命运可以比作一艘满载贵重商品的船只,一离开港口就被风暴掀翻,很快就成了一艘沉船,沉入海底,然后满船的珍贵货物部分被海水毁坏,部分被鱼撕成碎片。
基督教会从婴幼儿时期就受到如此的的骚扰和撕裂,这一点从教会历史明显看出来;例如,即使在使徒时代,它也被天生的撒玛利亚人、行邪术的西门干扰(参看使徒行传8:9等);干扰它的,还有保罗在写给提摩太的书信中提到的许米乃和腓理徒(提摩太后书2:17-18);启示录中提到的起名为尼哥拉党的尼哥拉(启示录2:6; 使徒行传6:5),以及塞林图(译注:一个与使徒约翰同时代的犹太人)。使徒时代之后,又有其它许多教派兴起,如马西昂派、诺提安派、瓦伦廷派、禁戒派、蒙塔努斯派、十四日派、反逻各斯派或非道派、清洁派(译注:又称卡特里派、纯洁派、迦他利派)、奥利金派或亚当派、撒伯流派或撒伯里乌派、撒摩撒他派、摩尼教、麦勒先派,最后是阿里乌派。继这些教派之后,极端异端的整个军团入侵教会,如多纳图派、阜提奴派、半阿里乌派、欧诺米派、马其顿派、聂斯托利派、预定论者、教皇派、茨温利派、再洗礼派、施文克斐尔德派、协同论者、苏西尼派、反三位一体派、贵格会、摩拉维亚弟兄会,以及更多教派。最后,路德、墨兰顿和加尔文胜过了所有这些教派,如今他们的教义占主导地位。
教会中如此多的分裂和分离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神性三位一体没有被理解;第二,对主缺乏正确的认识;第三,十字架受难被视为救赎本身。这三件事是信仰的基本要素,教会基于它们而存在,并凭它们而被称为教会;只要这三件事没有被理解,或被误解,那么教会的一切必偏离正轨,最终走上相反的道路并倒退。当教会处于这种状态时,它可能仍以为它拥有对神的真正信仰,一个完全由神的一切真理构成的信仰。在这种状态下,教会成员就像蒙上双眼的人,他们想象自己正走在一条直线上,其实却一步步偏离直线,最终朝相反的方向走去,那里有一个坑,他们掉进了坑里。但由于教会之人无法从错误或迷失中被带回到真理的道路上,除非他明白,什么是真实的信仰,什么是虚假的信仰,什么是虚伪的信仰,或它们的各自性质,所以要证明以下几点:
(1)真实的信仰是唯一的信仰,就是对主神救主耶稣基督的信仰;那些相信祂是神的儿子,天地之神,与父为一的人就持有这种信仰。
(2)虚假的信仰是指偏离真实的信仰,即唯一信仰的一切信仰,这是那些“从别处爬上来”,不把主看作神,只看作一个人的人持有的信仰。
(3)虚伪的信仰不是信仰。
976.“你给他们血喝”表示因此,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这从“喝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喝血”是指吸收或接受虚假,因为“血”表示被歪曲的真理,“喝”表示吸收或接受。由于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所以此处“喝血”表示处于邪恶之虚假。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因为邪恶歪曲真理。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在此被归因于主;因为经上说“你给他们血喝”,好像是主出于复仇这么做的,尽管主从不因人向祂所行的邪恶而报仇。这清楚表明,内义就隐藏在这些话里面,当字义,也就是表面真理的意义被脱去时,这内义就显现出来。当字义被脱去时,灵义就显现,也就是说,主没有给他们血喝,而是人给自己血喝;换句话说,人因他所处的邪恶而歪曲了圣言,因此,他处于邪恶之虚假。
(关于第五诫续)
为证实前面所说的,以法官为例:所有因热爱审判的职能是为了从判决中获利,而不是为了对自己国家的功用而将正义变成贪赃枉法的法官都是盗贼,他们的判决是盗窃。同样,如果他们根据友情和偏袒来审判,那么这些判决也是盗窃,因为友情和偏袒也是好处和利益。只要这些东西被视为目的,审判被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么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邪恶,就是圣言中的恶行,不行公平和公义,侵害穷人、穷乏人、孤儿、寡妇和无辜者权益的意思。事实上,即便他们行公义,却视利益为目的,他们的确做了善行,但就他们而言,这不是良善;因为公义,也就是神性,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手段,这种利益是目的;被视为目的东西就是一切,或全部中的全部,而成为手段的东西什么都不是,除非它服务于目的。因此,死后,这些法官继续既爱公义,又爱不公义,作为盗贼被判下地狱。我根据我所看到的这样说。他们就是那些避免邪恶不是因为它们是罪,只是因为他们害怕世间法律的惩罚,害怕失去名声、荣誉和职位,由此失去利益的法官。
而那些避开邪恶是因为邪恶是罪,避开它们是因为它们违背神性律法,因而违背神的法官则不然。这些法官视公义为目的,将其作为神性来崇敬、珍视和热爱。可以说,他们在公义中看到神,因为一切公义,就像一切良善和真理一样,都来自神。他们总是将公义与公平,公平与公义联在一起,知道公义若要成为公义,就必属于公平,公平若要成为公平,就必属于公义,就像真理属于良善,良善属于真理一样。由于这些法官视公义为自己的目的,所以对他们来说,给予判决就是在做善行。然而,就他们而言,这些作为,也就是判决,照着他们的判决或多或少关注友情、偏袒或利益,也照着它们里面或多或少为了公众利益,也就是说,为了让公义可以在同胞当中掌权,让那些依法生活的人可以拥有安全而对公义的爱而或多或少是良善。这些法官在与他们的作为相一致的程度上而拥有永生;因为他们受审判,就像他们自己审判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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