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52.(3)信仰照着真理的数量和连贯性而被完善。这一点从前面所说的可推知,并且对凡收集理性,仔细观察当它们连贯为一个整体时,它们的倍增系列会产生什么效果的人,或对凡有条不紊地研究复杂结构当连贯为一个整体时如何运作的人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这时,一个系列会加强并确认另一个系列,它们一起构成一个行如一体的形式。既然信仰本质上是真理,那么可推知,它照着真理的数量和连贯性而越来越完美地变得属灵,因而越来越不属世-感官化。因为它被提升到心智的更高区域,从那里看它下面在世界的本质中确认它的众多事实。通过大量仿佛连贯成一捆或一束的真理获得的真正信仰,也变得越来越明亮、可感知、明显和清晰。它还变得越来越能与仁之良善结合,因而越来越能疏远邪恶,逐渐越来越远离眼目的诱惑和肉体的情欲,因此本身更快乐。它尤其变得越来越有能力抵抗邪恶和虚假,因而越来越活着并拯救人,或说越来越成为一种活生生的救赎信仰。
第六诫 不可通奸
313.在属世意义上,这条诫命不仅涵盖了通奸,还涵盖了意愿和行为的淫秽,以及随之而来的思维和言语的不洁或放荡。仅仅动淫念,或贪恋通奸就是通奸了,这一点从主的话明显看出来:
你们听见古人有话说,不可通奸。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别人的妻子就对她动淫念的,心里已经与她通奸了。(马太福音5:27, 28)
其原因在于,当淫欲进入意愿时,它可以说就变成了行为,或说获得了行为的性质;因为诱惑只进入理解力,而意图进入意愿;淫欲的意图就是行为。但关于这个主题,详情可参看1768年于阿姆斯特丹出版的《婚姻之爱》(或《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那里论述了以下主题: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的对立(CL 423-443节);私通(CL 444-460节);通奸,以及通奸的不同种类和级别(CL 478-499节);奸污处女或破处的淫欲(CL 501-505节);沉溺于多样性的淫欲(CL 506-510节);侵犯或强奸的淫欲(CL 511—512节);诱惑纯真的淫欲(CL 513—514节);淫乱之爱和婚姻之爱的归算(CL 523-531节)。这条诫命在属世意义上就涵盖了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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