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52.⑶信会随着真理的丰富和连贯而得以完善。这一点从前面所述可推知。对那些能有条有理地探究复杂结构在交织为一体所产生的效果之人来说,这一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这时,一个系列会强化并巩固另一个系列,它们一起构成一个形式,当这个形式开始行动时,它的各个部分也会完成一个动作。由于就其本质而言,信是真理,故可知,它会随着真理的丰富和连贯程度而越来越变得完全属灵,因而越不属世感官化。因为它被提升到心智的更高区域,从此处往下看到自然界中大量支持它的证据。大量仿佛连贯成一束的真理会使真正的信更加明朗、更易于察觉、也更显著和清晰。这信还变得更容易与各种仁之善结合,从而更容易远离邪恶,并逐渐从眼目的诱惑和肉体的情欲中解脱出来,因而本身变得更快乐。特别是,它抵制恶与假的力量日益增强,它因此越来越有活力,更能有助于救赎。
313.就属世之义而言,这条诫命不仅表示不可奸淫,还表示不可意愿和行出淫秽之事,不可思想和谈论淫荡的话题。只是有淫欲就算是奸淫了,这一点从主的话明显可知:
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马太福音5:27,28)
这是因为,当淫欲进入意愿时,它可以说变成行为了。诱惑只是进入理解力,而意图则进入意愿;淫欲的意图就是一种行为。有关该话题的更多内容,可见于《婚姻之爱与淫乱之爱》(1768年发表于阿姆斯特丹)。其中就讲到:淫乱之爱是婚姻的对立面(423-443节);关于奸淫(444-460节);奸淫及其种类和等级(478-499节); 奸污处女的淫欲(501-505节);追求变化的淫欲(506-510节);强奸的淫欲(511,512节);诱奸纯真者的淫欲(513,514节);淫乱之爱和婚姻之爱的报应(523-531节)。所有上述观念都是这条诫命所涉及的属世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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