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五章 从外在意义和内在意义来解释的《教理问答》或十诫
282.全世界没有一个民族不知道杀人、通奸、偷盗和作假见证是邪恶,任何国家、共和国或州和社会组织形式,若不立法禁止这些邪恶,注定会失败或终结。那么,谁会以为以色列民族就比其他所有民族都愚蠢,以至于不知道这些事是邪恶?因此,有人可能会惊讶地发现,耶和华亲自从西乃山上以如此神奇的方式颁布了在世上得到如此普遍认可的法律。但请听好:以如此神奇的方式颁布这些法律,是为了让人们知道,它们不仅是文明和道德的法律,也是神性律法;违反它们不仅是对邻舍行恶,即对同胞和社会行恶,也是得罪神。因此,当耶和华从西乃山上颁布这些法律时,它们也成了宗教律法。很明显,凡耶和华所吩咐的,都是作为宗教原则来吩咐的,是为救赎而必须遵行的。但在解释这些诫命之前,必须先说一说它们的神圣性,以清楚表明,宗教在它们里面,或说它们本质上是宗教性的。
150.那些信主耶稣基督的人会得到前面(TCR 142节)所列举的那些属灵能量,或强大的属灵效果,因为祂自己就是拯救和永生。祂是拯救,因为祂是救主,这就是祂的名字耶稣的含义;祂是永生,因为那些在祂里面,祂也在他们里面的人有永生;因此,祂被称为“永生”(约翰一书5:20)。既然祂是拯救和永生,那么可推知,祂也是获得拯救和永生的一切或全部;因此,祂是改造、重生、更新、复活、成圣、称义、从邪恶中洁净,最终拯救的一切或全部。主在每个人里面运作这些能量,或说执行这些过程,也就是说,祂努力赋予它们,或实施这些效果;当人调整并预备自己来接受时,主就实际赋予它们,或执行这些过程。实现调整和预备的活力本身来自主;但除非人以乐意的灵来接受这些运作,否则主不能超越努力,或说不能赋予这些能量;然而,祂使这种努力不停地如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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