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五章 从外在意义和内在意义来解释的《教理问答》或十诫
282.全世界没有一个民族不知道杀人、通奸、偷盗和作假见证是邪恶,任何国家、共和国或州和社会组织形式,若不立法禁止这些邪恶,注定会失败或终结。那么,谁会以为以色列民族就比其他所有民族都愚蠢,以至于不知道这些事是邪恶?因此,有人可能会惊讶地发现,耶和华亲自从西乃山上以如此神奇的方式颁布了在世上得到如此普遍认可的法律。但请听好:以如此神奇的方式颁布这些法律,是为了让人们知道,它们不仅是文明和道德的法律,也是神性律法;违反它们不仅是对邻舍行恶,即对同胞和社会行恶,也是得罪神。因此,当耶和华从西乃山上颁布这些法律时,它们也成了宗教律法。很明显,凡耶和华所吩咐的,都是作为宗教原则来吩咐的,是为救赎而必须遵行的。但在解释这些诫命之前,必须先说一说它们的神圣性,以清楚表明,宗教在它们里面,或说它们本质上是宗教性的。
Life46.恶人的信仰是一种知识信仰,里面没有来自意愿的任何良善。因此,它是一种死的信仰,就像里面没有来自心脏的任何生命或灵魂的肺呼吸。此外,理解力对应于肺,意愿对应于心。这种信仰也像一个漂亮妓女,虽穿着紫色和金色的衣服,里面却满了恶疾。此外,妓女对应于对真理的歪曲,故在圣言中表示这种歪曲。这种信仰又像一棵枝繁叶茂,却不结果子的树木,园丁只好砍掉它。此外,一棵树表示一个人,它的叶子和花朵表示信之真理,它的果实表示爱之良善。但拥有来自意愿的良善在里面的理解力中的信仰迥然不同。这种信仰是活的,就像里面有来自心脏的生命和灵魂的肺呼吸;也像一位美丽可爱的妻子,她的贞洁使她受到丈夫的喜爱;又像一棵结果子的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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