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158

158.附加说明。

158.附加说明。

由于本章的主题是圣灵,所以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旧约圣言中,经上没有提到圣灵(Holy Spirit),只在三个地方提到“圣洁的灵(Spirit of Holiness)”,在诗篇(51:11)提到了一次,在以赛亚书(63:10, 11)提到了两次。但在新约圣言中,无论在福音书,还是在使徒行传,以及他们的书信中,经上经常提到圣灵。原因在于,当主降世时,圣灵才第一次存在;因为圣灵是由父那里从主出来的;“独有主是圣的”(启示录15:4)。因此,天使加百列也对母亲马利亚说:

将要从你所生的圣物。(路加福音1:35)

经上说:

圣灵还没有来,因为耶稣还没有得荣耀。(约翰福音7:39)

然而,在此之前,经上说,圣灵充满伊利莎白(路加福音1:41)、撒迦利亚(路加福音1:67),以及西面(路加福音2:25);这是因为耶和华父的灵充满他们,这灵因主早已在世上而被称为圣灵。这就是为何在旧约圣言中,没有一个地方说,先知从圣灵那里说话,而是说,从耶和华那里说话;因为我们处处读到“耶和华对我说”、“耶和华的话临到我”、“耶和华说”、“耶和华如此说”。为免得有人怀疑这一点,我只从耶利米书中引用这些话出现的经文:耶利米书1:4, 7, , 19; , 9, 19, 22, 29, 31; 3:1, 6, 10, 12, 14, 16; 4:1, 3, 9, 17, 27; 5:11, 14, 18, 22, 29; 6:6, 9, 12, 15-16, 21-22; 7:1, 3, 11, 13, 19-21; 8:1, 3, 12-13; 9:3, 7, 9, 13, 15, 17, 22, 24-25; 10:1-2, 18; 11:1, 6, 9, 11, 17-18, 21-22; 12:14, 17; 13:1, 6, 9, , 25; 14:1, 10, 14-15; 15:1-3, 6, 11, 19-20; 16:1, 3, 5, 9, 14, 16; 17:5, 15, 19-21, 24; 18:1, 5-6, 11, 13; 19:1, 3, 6, 12, 15; 20:4; 21:1, 4, 7-8, 11-12; 22:2, 5-6, 11, 18, 24, 29-30; 23:2, 5, 7, 12, 15, 24, 29, 31, 38; 24:3, 5, 8; 25:1, 3, 7-9, 15, 27-29, 32; 26:1-2, 18; 27:1-2, 4, 8, 11, 16, 19, 21-22; 28:2, 12, 14, 16; 29:4, 8-9, 16, 19-21, 25, 30-32; , 8, 10-12, 17-18; 31:1-2, 7, 10, 15-17, 23, 27-28, 31-38; 32:1, 6, 14-15, 25-26, 28, 30, 36, 42; 33:1-2, 4, 10, 12-13, 17, 19-20, 23, 25; 34:1-2, 4, 8, 12-13, 17, 22; 35:1, 13, 17-19; 36:1, 6, 27, 29-30; 37:6-7, 9; 38:2-3, 17; ; 40:1; 42:7, 9, 15, 18-19; 43:8, 10; 44:1-2, 7, 11, 24-26, 30; 45:2, 5; 46:1, 23, 25, 28; 47:2; 48:1, 8, 12, 30, 35, 38, 40, 43-44, 47; 49:2, 5-7, 12-13, 16, 18, 26, 28, 30, 32, 35, 37-39; 50:1, 4, 10, 18, 20-21, 30-31, 33, 35, 40; 51:25, 33, 36, 39, 52, 58。这些话也出现在其它所有先知书中,但没有一个地方说,圣灵对他们说话,或耶和华通过圣灵对他们说话。


诠释启示录 #976

976.“你给他们血

976.“你给他们血喝”表示因此,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这从“喝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喝血”是指吸收或接受虚假,因为“血”表示被歪曲的真理,“喝”表示吸收或接受。由于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所以此处“喝血”表示处于邪恶之虚假。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因为邪恶歪曲真理。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在此被归因于主;因为经上说“你给他们血喝”,好像是主出于复仇这么做的,尽管主从不因人向祂所行的邪恶而报仇。这清楚表明,内义就隐藏在这些话里面,当字义,也就是表面真理的意义被脱去时,这内义就显现出来。当字义被脱去时,灵义就显现,也就是说,主没有给他们血喝,而是人给自己血喝;换句话说,人因他所处的邪恶而歪曲了圣言,因此,他处于邪恶之虚假。

(关于第五诫续)

为证实前面所说的,以法官为例:所有因热爱审判的职能是为了从判决中获利,而不是为了对自己国家的功用而将正义变成贪赃枉法的法官都是盗贼,他们的判决是盗窃。同样,如果他们根据友情和偏袒来审判,那么这些判决也是盗窃,因为友情和偏袒也是好处和利益。只要这些东西被视为目的,审判被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么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邪恶,就是圣言中的恶行,不行公平和公义,侵害穷人、穷乏人、孤儿、寡妇和无辜者权益的意思。事实上,即便他们行公义,却视利益为目的,他们的确做了善行,但就他们而言,这不是良善;因为公义,也就是神性,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手段,这种利益是目的;被视为目的东西就是一切,或全部中的全部,而成为手段的东西什么都不是,除非它服务于目的。因此,死后,这些法官继续既爱公义,又爱不公义,作为盗贼被判下地狱。我根据我所看到的这样说。他们就是那些避免邪恶不是因为它们是罪,只是因为他们害怕世间法律的惩罚,害怕失去名声、荣誉和职位,由此失去利益的法官。

而那些避开邪恶是因为邪恶是罪,避开它们是因为它们违背神性律法,因而违背神的法官则不然。这些法官视公义为目的,将其作为神性来崇敬、珍视和热爱。可以说,他们在公义中看到神,因为一切公义,就像一切良善和真理一样,都来自神。他们总是将公义与公平,公平与公义联在一起,知道公义若要成为公义,就必属于公平,公平若要成为公平,就必属于公义,就像真理属于良善,良善属于真理一样。由于这些法官视公义为自己的目的,所以对他们来说,给予判决就是在做善行。然而,就他们而言,这些作为,也就是判决,照着他们的判决或多或少关注友情、偏袒或利益,也照着它们里面或多或少为了公众利益,也就是说,为了让公义可以在同胞当中掌权,让那些依法生活的人可以拥有安全而对公义的爱而或多或少是良善。这些法官在与他们的作为相一致的程度上而拥有永生;因为他们受审判,就像他们自己审判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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