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 #99

SS99.教会的状态

SS99.教会的状态因着主甚至成为最外层上的圣言而被彻底改变。主降世前的所有教会都是代表性教会,只能在阴暗中看见神性真理。然而,主降世之后,祂建立了一个在光中看见神性真理的教会。两者的区别就像傍晚和早晨之间的区别,主降临前的教会状态被称为“傍晚”,主降临后的教会状态被称为“早晨”。主在降世之前的确与教会之人同在,但却是经由天堂间接同在的;而自祂降世时起,祂就直接与他们同在了,因为祂在世上披上了神性属世层,祂在这神性属世层中与世人同在。主的荣耀就是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的荣耀,得了荣耀的主之人身就是神性属世层。

真实的基督教 #313

第六诫 不可通奸

第六诫  不可通奸

313.在属世意义上,这条诫命不仅涵盖了通奸,还涵盖了意愿和行为的淫秽,以及随之而来的思维和言语的不洁或放荡。仅仅动淫念,或贪恋通奸就是通奸了,这一点从主的话明显看出来:

你们听见古人有话说,不可通奸。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别人的妻子就对她动淫念的,心里已经与她通奸了。(马太福音5:27, 28)

其原因在于,当淫欲进入意愿时,它可以说就变成了行为,或说获得了行为的性质;因为诱惑只进入理解力,而意图进入意愿;淫欲的意图就是行为。但关于这个主题,详情可参看1768年于阿姆斯特丹出版的《婚姻之爱》(或《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那里论述了以下主题: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的对立(CL 423-443节);私通(CL 444-460节);通奸,以及通奸的不同种类和级别(CL 478-499节);奸污处女或破处的淫欲(CL 501-505节);沉溺于多样性的淫欲(CL 506-510节);侵犯或强奸的淫欲(CL 511—512节);诱惑纯真的淫欲(CL 513—514节);淫乱之爱和婚姻之爱的归算(CL 523-531节)。这条诫命在属世意义上就涵盖了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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