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976.“你给他们血喝”表示因此,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这从“喝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喝血”是指吸收或接受虚假,因为“血”表示被歪曲的真理,“喝”表示吸收或接受。由于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所以此处“喝血”表示处于邪恶之虚假。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因为邪恶歪曲真理。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在此被归因于主;因为经上说“你给他们血喝”,好像是主出于复仇这么做的,尽管主从不因人向祂所行的邪恶而报仇。这清楚表明,内义就隐藏在这些话里面,当字义,也就是表面真理的意义被脱去时,这内义就显现出来。当字义被脱去时,灵义就显现,也就是说,主没有给他们血喝,而是人给自己血喝;换句话说,人因他所处的邪恶而歪曲了圣言,因此,他处于邪恶之虚假。
(关于第五诫续)
为证实前面所说的,以法官为例:所有因热爱审判的职能是为了从判决中获利,而不是为了对自己国家的功用而将正义变成贪赃枉法的法官都是盗贼,他们的判决是盗窃。同样,如果他们根据友情和偏袒来审判,那么这些判决也是盗窃,因为友情和偏袒也是好处和利益。只要这些东西被视为目的,审判被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么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邪恶,就是圣言中的恶行,不行公平和公义,侵害穷人、穷乏人、孤儿、寡妇和无辜者权益的意思。事实上,即便他们行公义,却视利益为目的,他们的确做了善行,但就他们而言,这不是良善;因为公义,也就是神性,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手段,这种利益是目的;被视为目的东西就是一切,或全部中的全部,而成为手段的东西什么都不是,除非它服务于目的。因此,死后,这些法官继续既爱公义,又爱不公义,作为盗贼被判下地狱。我根据我所看到的这样说。他们就是那些避免邪恶不是因为它们是罪,只是因为他们害怕世间法律的惩罚,害怕失去名声、荣誉和职位,由此失去利益的法官。
而那些避开邪恶是因为邪恶是罪,避开它们是因为它们违背神性律法,因而违背神的法官则不然。这些法官视公义为目的,将其作为神性来崇敬、珍视和热爱。可以说,他们在公义中看到神,因为一切公义,就像一切良善和真理一样,都来自神。他们总是将公义与公平,公平与公义联在一起,知道公义若要成为公义,就必属于公平,公平若要成为公平,就必属于公义,就像真理属于良善,良善属于真理一样。由于这些法官视公义为自己的目的,所以对他们来说,给予判决就是在做善行。然而,就他们而言,这些作为,也就是判决,照着他们的判决或多或少关注友情、偏袒或利益,也照着它们里面或多或少为了公众利益,也就是说,为了让公义可以在同胞当中掌权,让那些依法生活的人可以拥有安全而对公义的爱而或多或少是良善。这些法官在与他们的作为相一致的程度上而拥有永生;因为他们受审判,就像他们自己审判人一样。
761.“在那里被养活一个时期,两个时期,半个时期,躲避那蛇的面”表示直到教会成长起来,并达到它的完全。这从“养活”、“一个时期,两个时期,半个时期”的含义清楚可知:“养活”是指维持,在此期间成长;“一个时期,两个时期,半个时期”是指教会增长,甚至直到完全的状态,因为这与前面第六节中的“一千二百六十天”具有相同的含义;在那里,经上也论到妇人说:“她逃到旷野,在那里有神给她预备的地方,叫他们在那里养活她一千二百六十天。”这个数字与“三个半”,甚至与数字七具有相同的含义,即表示直到它成长到完全(可参看AE 732节)。但此处经上说“一个时期,两个时期,半个时期”,因为前面提到的数字在它们的地方也表示时间,“时间”表示生命在其发展过程中的状态(可参看AE 571, 610, 664, 673, 747节),所以在此表示它们的发展和成长,甚至直到完全。经上说“一个时期,两个时期,半个时期”,是因为单数形式的“时期”表示良善的状态,复数形式的“时期”表示真理的状态,两者都是就它们的植入而言的,“半个时期”表示教会的神圣状态。它们具有这种含义,是因为单数形式的事物涉及良善,复数形式的事物涉及真理,“半”涉及神圣;“半”涉及神圣,是因为“三”,以及“三个半”和“七”表示完全;但当论述神圣事物时,“七”表示完全,三个半加起来就是数字七,因为三个半加倍就是七,加倍或相乘得出的数字与被加倍或相乘的数字具有相同的含义,例如七就与此处三个半具有相同的含义。“七”表示完全和完整,论及神圣事物(可参看AE 20, 24, 257节)。“一个时期,两个时期,半个时期”就具有这种含义,这一点可从但以理书中的这些话明显看出来:
那身穿细麻衣的人,向天举起右手左手,指着活到永远的起誓,要到一个定期,两个定期,半个定期;当他们结束分散圣民之手时,这一切事都要完结。(但以理书12:7)
由此清楚可知,这些时间或时期表示完结,因为经上说“直到这一切事都要完结”,完结表示完成,因而甚至直到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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