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976.“你给他们血喝”表示因此,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这从“喝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喝血”是指吸收或接受虚假,因为“血”表示被歪曲的真理,“喝”表示吸收或接受。由于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所以此处“喝血”表示处于邪恶之虚假。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因为邪恶歪曲真理。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在此被归因于主;因为经上说“你给他们血喝”,好像是主出于复仇这么做的,尽管主从不因人向祂所行的邪恶而报仇。这清楚表明,内义就隐藏在这些话里面,当字义,也就是表面真理的意义被脱去时,这内义就显现出来。当字义被脱去时,灵义就显现,也就是说,主没有给他们血喝,而是人给自己血喝;换句话说,人因他所处的邪恶而歪曲了圣言,因此,他处于邪恶之虚假。
(关于第五诫续)
为证实前面所说的,以法官为例:所有因热爱审判的职能是为了从判决中获利,而不是为了对自己国家的功用而将正义变成贪赃枉法的法官都是盗贼,他们的判决是盗窃。同样,如果他们根据友情和偏袒来审判,那么这些判决也是盗窃,因为友情和偏袒也是好处和利益。只要这些东西被视为目的,审判被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么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邪恶,就是圣言中的恶行,不行公平和公义,侵害穷人、穷乏人、孤儿、寡妇和无辜者权益的意思。事实上,即便他们行公义,却视利益为目的,他们的确做了善行,但就他们而言,这不是良善;因为公义,也就是神性,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手段,这种利益是目的;被视为目的东西就是一切,或全部中的全部,而成为手段的东西什么都不是,除非它服务于目的。因此,死后,这些法官继续既爱公义,又爱不公义,作为盗贼被判下地狱。我根据我所看到的这样说。他们就是那些避免邪恶不是因为它们是罪,只是因为他们害怕世间法律的惩罚,害怕失去名声、荣誉和职位,由此失去利益的法官。
而那些避开邪恶是因为邪恶是罪,避开它们是因为它们违背神性律法,因而违背神的法官则不然。这些法官视公义为目的,将其作为神性来崇敬、珍视和热爱。可以说,他们在公义中看到神,因为一切公义,就像一切良善和真理一样,都来自神。他们总是将公义与公平,公平与公义联在一起,知道公义若要成为公义,就必属于公平,公平若要成为公平,就必属于公义,就像真理属于良善,良善属于真理一样。由于这些法官视公义为自己的目的,所以对他们来说,给予判决就是在做善行。然而,就他们而言,这些作为,也就是判决,照着他们的判决或多或少关注友情、偏袒或利益,也照着它们里面或多或少为了公众利益,也就是说,为了让公义可以在同胞当中掌权,让那些依法生活的人可以拥有安全而对公义的爱而或多或少是良善。这些法官在与他们的作为相一致的程度上而拥有永生;因为他们受审判,就像他们自己审判人一样。
521.但我的朋友,父母才是遗传之恶的唯一源头;遗传之恶不是人实际所犯的邪恶本身,而是朝向邪恶的倾向。凡结合理性和经验的人都会承认,事实就是如此。谁不知道,孩子出生时,在长相、举止和性格上都与父母大体相似,甚至孙辈和曾孙辈与祖父母和曾祖父母相似?许多人通过这种方式能区分不同的家族,甚至区分不同的民族,如区分非洲人与欧洲人,那不勒斯人或意大利人与德国人,英国人与法国人等等。谁不能通过脸、眼睛、言语和举止认出一个犹太人?你若能感知到从每个人的天生性格中发出的生命气场,同样会确信铭刻在性格和心智上的相似性。
由此可推知,人不是生在实际的邪恶中,只是生在朝向邪恶的倾向中,但或多或少地偏向一些特定邪恶。因此,死后,人不是基于任何遗传之恶,而是基于他自己所犯的实际邪恶受审判。这一点从以下主的律例也明显看出来:
父不可因子而死,子也不可因父而死;各人要因自己的罪而死。(申命记24:16)
在灵界,我从那些在婴儿时期死去的人的状态中已经确定了这一点;他们虽然有作恶的倾向,因而有作恶的意愿,但不会作恶,因为他们是在主的看顾下长大的,并且得救了。
由父母传给孩子和后代的这种朝向邪恶的倾向和趋势,只有通过从主新生才能被打破,这种新生被称为重生。没有重生,这种倾向不仅不会中断,还会由历代父母增加,或通过他们获得新的力量,变得更倾向于邪恶,直到最终倾向于各种邪恶。正因如此,犹太人仍是他们祖先犹大的形像。犹大娶迦南女子为妻,与他儿媳他玛通奸,从而生了他们的三个分支。随着时间推移,这种遗传的性格在他们身上已经如此增加,以至于他们仍不能以真诚的信仰来信奉基督教。说他们不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因为他们心智的内在意愿反对基督教,这种意愿的状态,或这种反对的意愿是他们不能信奉基督教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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