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970

970.“它们就变成

970.“它们就变成了血”表示它通过歪曲被摧毁了。这从“血”的含义清楚可知,“血”是指被歪曲的真理(参看AE 966节);因此,“江河和泉源变成血”表示理解圣言真理的能力通过歪曲被摧毁了。诚然,每个人都有理解真理的能力,因为人正是凭这种能力而区别于野兽;并且这种能力留在每个人身上,甚至留在恶人身上,因为它是人的属灵部分,是他重生最基本的手段。人通过真理被主重生,他若不能理解真理,就无法接受它们,从而无法被改造;因为接受他不能理解的东西没有任何益处。情况就是这样,这一点已经通过灵界的经历被证明了。灵人当中有一场讨论,主题是,是否每个人都拥有理解真理的能力;一个地狱灵被带来见证,他是否能理解天堂的真理;结果发现,当听到这些真理时,他理解得与善灵一样好;然而,他却不愿理解它们,于是转身离开它们,因为它们反对构成他快乐的邪恶和由此而来的虚假。有人说,人通过这种能力与主结合,因为这种能力适合人。之所以说这种能力通过歪曲被摧毁了,是因为那些歪曲圣言的人不愿理解真理本身;那些不愿理解的人可以说不能理解,尽管他们若愿意,就能理解。他们的心智只要粘附于对立面,就弃绝真理,像聋子一样听不见真理。但当这些对立面被移除时,就像聋子的耳朵被打开了。说这一切是为了让人们知道,理解圣言真理的能力通过歪曲被摧毁了是什么意思。

(关于第五诫续)

前面说明,在关闭属世心智的邪恶和由此而来的虚假被移除之前,与天堂的交流不会被赐予;因为这些就像太阳与眼睛之间的乌云,或天堂之光与室内的微弱烛光之间的一堵墙。只要一个人只处于属世人的弱光,他就像一个被关在内室,只能靠烛光观看的人;不过,一旦属世人从邪恶和由此而来的虚假中洁净,他就好像透过墙上的窗户凭天堂之光看见天堂的事物。因为一旦邪恶被移除,被称为属灵心智的更高心智就打开了;就本身而言,或严格来说,这属灵心智就是天堂的一个类型或形像。主通过该心智流入,使人凭天堂之光观看,还通过该心智改造并最终重生属世人,在其中植入真理,而不是虚假,植入良善,而不是邪恶。主通过属灵之爱,也就是对真理和良善的爱而如此行。那时,人被置于这两种爱,就是对邪恶的爱和对良善的爱的中间;当对邪恶的爱退去时,对邪恶的爱就取而代之。只有通过照十诫生活,也就是不去做十诫所列举的邪恶,因为它们是罪,最终避开它们如同属地狱的,对邪恶的爱才会退去或被移除。

总之,只要人没有因邪恶是罪而停止邪恶,属灵心智就关闭;不过,一旦他因邪恶是罪而停止邪恶,属灵心智就打开,天堂也与该心智一起被打开。当天堂打开时,人就在涉及教会、天堂和永生的一切事物上进入另一种光;尽管只要人活在这个世界上,他几乎意识不到这光和它之前的光有何不同。原因在于,在世上,人以属世的方式思想属灵事物;直到他从自然界进入灵界,属灵事物才被包含在属世观念中;但在灵界,属灵事物被揭示、感知,并变得清晰。


诠释启示录 #1150

1150.启18:1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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