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969.启16:4.“第三位天使把他的小瓶倒在江河与众水的泉源里”表示在对圣言真理的理解能力方面所显现的教会状态。这从“倒小瓶的天使”、“江河”和“众水的泉源”的含义清楚可知:“倒小瓶的天使”是指所显现的教会状态(参看AE 960—961, 965节);“江河”是指那些属于聪明,因而属于理解能力的事物(参看AE 518节);“众水的泉源”是指圣言的真理(参看AE 483节)。由此清楚可知,“第三位天使把他的小瓶倒在江河与众水的泉源里”表示在对圣言真理的理解能力方面所显现的教会状态。
(关于第五诫续)
人如此被造,是为了可以成为天堂的一个形像和世界的一个形像,因为他是一个缩影。他从父母出生为世界的一个形像,又再次出生,好成为天堂的一个形像。再次出生就是重生;人通过来自圣言的真理和照之的生活而被主重生。就其属世心智而言,人是世界的一个形像;就其属灵心智而言,人是天堂的一个形像。属世心智,也就是世界,在下面;属灵心智,也就是天堂,在上面。属世心智充满各种邪恶,如偷盗,通奸,杀人,假见证,欲望或贪婪,甚至对神的毁谤和亵渎。这些和其它许多邪恶都居于属世心智,因为对它们的爱,由此思想、意愿并实行它们的快乐就在那里。这些东西是来自父母的属世心智与生俱来的,因为人生在属世心智里面的东西中,并在其中长大,仅仅在文明法律和道德法律的约束下不去做它们,由此没有显现出他的堕落意愿的倾向。
谁看不出在这些邪恶移除之前,主不能从天堂流入人,教导并引领他?因为它们阻碍或反对、排斥、扭曲和扼杀天堂的真理和良善,这些真理和良善从上面呈现自己,向下按压并努力流入。邪恶是地狱的,良善是天堂的;一切地狱之物都燃烧着对一切天堂之物的仇恨。这清楚表明,在主能从天堂以天堂流入,并将人塑造为天堂的形像之前,累积在属世心智中的各种邪恶必须被移除。
此外,由于在一个人能被主教导和引领之前,邪恶的移除必须先到来,所以原因很清楚,十诫中为何有八诫讲述决不可做的恶行和必须做的善行。良善不会与邪恶共存,在邪恶被移除之前,良善也不存在;在此之前,从天堂通向人的道路是不可能打开的。因为人就像黑海,这黑海的水必须先移到两边,主才能以云和火给以色列人开道。黑海也表示地狱;法老与埃及人表示属世人;以色列人表示属灵人。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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