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962

962.“就有大而且

962.“就有大而且毒的疮”表示其中的恶行,以及随之对圣言的歪曲。这从“疮”的含义清楚可知,“疮”是指人所做,因而来自其自我的作为,这些作为都是邪恶(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大”论及良善,在反面意义上论及邪恶,“毒”论及被歪曲的东西;因此,“大而且毒的疮”表示恶行和随之对真理的歪曲。“疮”之所以表示来自自我的作为,因而表示邪恶,是因为从人的自我只能产生邪恶。事实上,人的自我就是他生在其中,后来又通过自己的生活所获得的东西。由于人的自我自出生时起就从纯粹的邪恶中如此形成,所以人可以说必须被新造,或重生,好叫他可以处于良善,从而被接到天堂。当他正在重生时,来自自我的邪恶就被移除,良善则被植入它们的地方,这一过程通过真理实现。接下来的话,即“大而且毒的疮生在那些有兽印记、拜兽像的人身上”是指恶行和对真理的歪曲在那些在教义上承认唯信,并在生活上确认它的人中间。

“疮”表示来自自我的作为,这一点从圣言提到疮和伤,以及各种疾病,如大麻风、发热、痔疮,以及其它许多疾病的地方明显看出来。这一切都对应于邪恶的爱所生的欲望,因而表示它们。此外,从以下经文可以进一步看出,疮或伤表示什么。以赛亚书:

从脚掌到头顶,没有一处完好;尽是伤口、疤痕与新打的瘀伤,未曾挤净,未曾包扎,也没有用油滋润。你们的地土已经荒凉,你们的城邑被火焚毁。(以赛亚书1:6, 7)

这些话描述了教会没有良善,随之没有真理,只有邪恶和由此而来的虚假。“从脚掌到头顶,没有一处完好”表示属世事物和属灵事物,也就是人及其意愿的内层都被摧毁了。“伤口、疤痕与新打的瘀伤”表示意愿的邪恶和由此而来的思维之虚假不断增加。意愿的邪恶也是恶行。“未曾包扎,也没有用油滋润”表示没有通过悔改被纠正,也没有通过良善被缓和。“你们的地土已经荒凉,你们的城邑被火焚毁”表示教会在一切真理上被摧毁,其教义则因照着源于邪恶之爱的欲望生活而毁灭。

何西阿书:

以法莲看见自己的疾病,犹大看见自己的创伤;以法莲就往亚述去,打发人去见耶雷布王,他却不能医治你们,也不能医好你们的创伤。(何西阿书5:13)

“以法莲”表示对真理的理解方面的教会,在此表示对虚假的理解方面的教会;“犹大”表示对良善的意愿,但在此表示对邪恶的意愿;“亚述”和“耶雷布王”表示在良善和真理方面被扭曲的理性。由此明显可知这些话的一系列含义,即:人不能出于自我聪明纠正源于意愿之邪恶的虚假,“创伤”是指意愿的邪恶,也就是生活的邪恶。

诗篇:

我的罪孽高过我的头。因我的愚昧,我的伤口溃烂发臭。(诗篇38:4, 5)

此处“伤口”也表示意愿的邪恶,也就是恶行;当意愿的快乐和由此而来的思维的快乐就是做这些时,经上就说它们“因愚昧溃烂发臭”。

以赛亚书:

当耶和华包扎祂百姓的损处,医治他们受灾的伤口的日子。(以赛亚书30:26)

“百姓的损处”表示教义的虚假;“他们受灾的伤口”表示生活的邪恶;“耶和华包扎祂百姓的损处”表示通过真理对教义的改造;“医治他们受灾的伤口”表示通过真理对生活的改造。

路加福音:

撒玛利亚人把那被强盗打伤之人的伤口包扎起来,并倒上油和酒。(路加福音10:33, 34)

这句话表示通过来自良善的真理,那些处于仁之信的人将纠正源于虚假的邪恶;“强盗”是指那些灌输邪恶所来自的虚假之人,尤指犹太人;“伤口”表示这些邪恶;“油”表示爱之良善;“酒”表示圣言和教义的真理。关于这段经文,可参看前面的解释(AE 376e, 444c节)。

路加福音:

拉撒路浑身生疮,躺在财主门口。(路加福音16:20, 21)

拉撒路表示那些因对真理的无知而处于虚假,从而没有处于良善的民族。经上由此说他“浑身生疮”;他躺在财主门口,“财主”是指犹太民族,这个民族本可以凭它所拥有的圣言而处于真理。

起疮是是埃及的灾殃之一,这一点明显可见于摩西五经:

耶和华对摩西、亚伦说,你们捧出炉灰,让摩西在法老眼前向天撒去;这炉灰要在埃及全地变作尘土。他们取了炉灰,摩西向天撒去,它就在人身上和牲畜身上,成了起脓疱的疮;术士因这疮在摩西面前站立不住,因为术士和所有埃及人身上都有这疮。(出埃及记9:8–11)

“法老和埃及人”表示痴迷于各种邪恶和虚假的属世人,以及属世人对统治属灵人的爱;属灵人在此由以色列人来表示。在埃及所行的神迹,就是如此多的灾殃,也被称为病症,表示侵扰、破坏和毁灭属灵人中间的教会的如此多邪恶和虚假。摩西向天撒去的“炉灰”表示被激起的欲望的虚假;“埃及地的尘土”表示诅咒;“起脓疱的疮”表示意愿的肮脏东西连同亵渎。《属天的奥秘 》(7516–7532节)详细解释了这段经文。

摩西五经中的这些话也具有相同的含义:

耶和华必用埃及人的疮并痔疮、牛皮癣与疥攻击你,使你不能医治,甚至你因眼中所看见的,必致疯狂。耶和华必在你膝上腿上用恶疮击打你,使你无法医治。(申命记28:27, 34–36)

此处提到的灾殃表示属世人的肮脏的爱所产生的各种邪恶和虚假,因为它们与其对应。对肉体和血液的伤害会造成疮和伤口,对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的伤害则会带来邪恶和虚假;在圣言中,肉体对应于良善,因而表示良善,血对应于真理,因而表示真理。。

由于“麻风”表示对真理的亵渎,而对真理的亵渎各种各样,因而或轻或重,或外在或内在,取决于被亵渎的真理的品质,所以它的结果也是各种各样的,这些结果由麻风病的表现来表示,这些表现是疖子或肿瘤(Tumors)、疖疮或肿瘤疮(sores of tumours)、白疖(white pustules)、红肉(reddenings)、脓疮(abscesses)、火毒(burnings),皮疹(tetter),火斑(scurf)等(利未记13:1–59)。由于对应关系,犹太民族就受这些东西折磨,它们不仅在他们的肉身上,还在他们的衣服、房屋和器皿上,因为他们亵渎圣言。

(关于第二诫续)

由于“神的名”是指神性真理或圣言,对它的亵渎是指对其神圣性的否认,因而是指蔑视、弃绝和毁谤,所以可知,违背十诫的生活从内在亵渎了神的名。因为有一种亵渎是内在的,不是外在的;有一种亵渎是内在的,同时也是外在的,还有一种亵渎是外在的,同时不是内在的。生活产生内在亵渎,言语产生外在亵渎。生活所产生的内在亵渎死后也会变成外在的,或言语的亵渎。因为那时,每个人都照着自己的生活思考和意愿,并且只要可以,也照着他的生活说话和行动,因而不像他在世上所行的那样。在世上,人习惯说话和行动不同于自己的生活;他为了世界,为了获得名声而思考和意愿。这就是为何如前所述,有一种亵渎是内在的,同时不是外在的。还有一种亵渎可能是外在的,同时不是内在的,这一点可能是由圣言的风格导致的,圣言的风格根本不是世界的风格;因此,出于对其内在神圣性的无知,它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被轻视。


最后的审判 #54

54.⑴何谓“巴比伦

54.⑴何谓“巴比伦”,其性质如何。“巴比伦”是指所有想利用宗教信仰掌权的人。利用宗教信仰掌权就是掌控人们的灵魂,从而掌控他们的属灵生命本身,并利用其宗教的神性事物为手段。一般来说,凡以掌权为目的,以宗教为手段的人就是巴比伦。这些人之所以被称为巴比伦,是因为这种统治,或宗教暴政始于古代;只是在一开始就被摧毁了。它的开始以城和塔,以及通天的塔顶来描述;对它的摧毁以变乱口音来描述,“巴别”之名由此而来(创世记11:1-9)。至于就圣言的内义或灵义而言,这个故事的细节表示什么,可参看《属天的奥秘》一书所给出的解释(1283-1328节)。

在但以理书我们会看到,这种统治或说暴政在巴比伦再次开始,但这次却被确立下来;经上论到尼布甲尼撒说,他立起一个像,命令所有人拜它(但以理书3:1-30)。这也是伯沙撒及其大臣用尼布甲尼撒从耶路撒冷圣殿掠夺来的金银器皿饮酒,同时敬拜金银铜铁所造之神的意思。这就是为何墙上有字写着说:祂已数算,祂已称量,祂已分裂;当晚,这王自己就被杀了(但以理书5:1-31)。耶路撒冷圣殿的“金银器皿”表示教会的良善和真理;用它们“饮酒”,同时敬拜金银铜铁所造的神,表示亵渎;墙上的字和王的死表示向那些利用神性良善和真理为手段的人所宣告的审判和毁灭。

经上在先知书有时也描述被称为“巴比伦”的人是何性质,如以赛亚书:

你必提这诗歌论巴比伦王说。耶和华折断了恶人的棍,辖制人的杖;路西弗啊,你何竟从天坠落?你何竟被砍倒在地上?你心里曾说,我要升到天上,我要高举我的宝座在神众星以上,我要坐在聚会的山上,在北方的极处,我要变得像至高者。然而,你必坠落阴间,到坑中极深之处;我必将巴比伦的名号和所余剩的人剪除,使她为麻鳽所得。(以赛亚书14:4-5, 12-13, 14-15, 22-23)

另一处:

狮子说,巴比伦倾倒了,倾倒了,她的一切雕像都打倒了。(以赛亚书21:9; 47:1-15; 48:14-20; 还可参看耶利米书50:1-3)

从这些经文明显看出什么是“巴比伦”。

重要的是,要知道,当仁与信不复存在,自我之爱开始取代它们掌权时,教会就会变成巴比伦。因为自我之爱越是放任自由,就越冲上去,不仅想要统治它在地上尽可能压服的所有人,甚至还想统治天堂;而且到这时仍不罢手,竟要爬上神的宝座,将神的神性权柄据为己有。在主降临之前,这爱就是如此行的,这一点从上面所引用的圣言经文明显看出来。然而,主在世时,既通过他们完全变成偶像崇拜者,也通过在灵界对他们的最后审判而摧毁了这巴比伦。这就是先知书中关于“路西弗”的经文的意思;在这些经文中,他就是巴比伦,经上说:他被投入地狱(以赛亚书14:12-15;译注:经上将地狱译为阴间),“巴比伦倾倒了”(以赛亚书13; 21:1-10; 47; 耶利米书50-51);除此之外,经上还提到墙上的字和伯沙撒的死;以及从磐石中非人手凿出来的石头,这石头打碎了尼布甲尼撒所梦见的雕像(但以理书2: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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