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916.“是有权柄管火的”表示因而在属天和属灵之爱方面。这从“火”的含义清楚可知,“火”是指两种意义上的爱,即对主之爱和对邻之爱:对主之爱存在于天堂里那些被称为属天天使的人中间,对邻之爱则存在于天堂里那些被称为属灵天使的人中间;“火”在反面意义上是指对自我的爱和对世界的爱:对自我的爱存在于地狱里那些被称为魔鬼的人中间,对世界的爱则存在于地狱里那些被称为撒但的人中间。在圣言中,“火”就表示这些爱(可参看AE 68, 496, 504, 539节)。论到这位天使,经上之所以说“他有权柄管火”,是因为所论述的主题是教会在爱之良善方面的毁灭,这种毁灭被归因于这位天使,正如在教义之真理方面的毁灭被归因于前一位天使一样,故经上说后者“手里拿着锋利的镰刀。”这清楚表明,经上说“这位天使有权柄管火”是什么意思,即:他要荒废教会里的属天和属灵之爱,以及这爱的一切。
教会的毁灭被归因于一位天使,就像在圣言的别处,它被归因于主一样。但这话只是在字义上论及主,在灵义上却不是这么理解的。因为字义上的真理就像透过面纱所看到的脸,而灵义上的真理就像没有遮盖的脸;或者字义上的真理就像一朵云,而灵义上的真理就像光及其光辉;又或者,字义上的真理在感官人面前,看上去好像真理,而灵义上的真理在属灵-理性人面前就是真理。例如,在圣言中,经上说,太阳升起、前行、落下,制造了日和年,这完全取决于感官人面前的表象。然而,理性人认为太阳静止不动,是地球在移动。这清楚表明,人的理解力以相反的方式思考出现在感官面前的事物,好叫这些事物可以在它面前呈现在真理之光中。启示录在此所说关于那坐在云上的和天使的话也是如此,即:他们把镰刀伸向庄稼,收割它,他们收取地上的葡萄园的串串葡萄,把它们扔进神烈怒的酒榨中。所有这些话也都是照着出现在感官人面前的表象来说的;然而,它们必须反过来,照其灵义来理解。
这一切清楚表明,感官人,如一个处于婴儿期和童年期的人,以及头脑简单的人,可能会根据字义思考并相信这些和其它类似的事,如:神因人们的罪恶而剥夺了他们的良善和真理;但想要变得智慧的成年人不会按着是神做这些事的那层意义来解释它们;例如,神剥夺了人的一切良善和真理,并注入邪恶和虚假以取代之,或祂摧毁了教会,甚至祂发怒,发烈怒。因为一个智慧的成年人若按照字义解释这些话,并通过推理证实或确认它们,就会通过这种方式摧毁诸如存在于天堂中的那种纯正真理本身,从而向自己关闭天堂。当天堂天使处于这样的感知,即:神从不发怒,从不报复或惩罚时,凡相信神发怒,报复,惩罚等等的人怎能进入天堂呢?难道天使们不会转身离开这种人,叫他离开,并立刻关上他身后的门?天堂也是这样向那些活在世上时,解释圣言的字义,甚至于摧毁天堂里的神性真理之人关闭的;这真理与灵义上的真理是一样的,而灵义或属灵意义上的真理就包含在构成圣言字义的属世意义的一切具体真理中。
1049.启17:6.“我又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表示因邪恶之虚假而疯狂的一种宗教说服,暴行就是出于这邪恶之虚假而向神性真理施行的。这从“女人”、“喝醉”和“圣徒的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女人”是指“巴比伦”在一般意义上所指的宗教说服,如前所述(AE 1042节);“喝醉”是指因邪恶之虚假而在属灵事物上的疯狂(对此,参看AE 376f, 1035节);“圣徒的血”是指神性真理,在此是指向它们所施的暴行,因为它暗示着流血。“血”表示神性真理(可参看AE 30, 328a—329, 476, 748节),“流血”表示向神性真理所施的暴行(AE 329f,g节)。经上说“圣徒的血”,是因为那被称为神圣的,是圣言的神性真理,还因为“圣徒”在灵义上不是指圣徒,而是指圣物;圣言的属灵意义,即灵义没有人、地方或时间的观念;但圣言的属世意义则不同。
至于这两种意义如何彼此不同,这清楚可见于圣言的许多经文,如此处,经上说:“他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和为耶稣作见证之人的血。”这些话在属世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流了圣徒的血和那些为主作见证之人的血;然而,这些话在属灵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向神性真理施暴,还向对主的见证施暴。这层意义就包含在这些话里面,这一点也可从以下事实看出来,或推断出来:现代巴比伦并没有杀害圣徒或主的见证人,因为它崇拜圣徒,甚至直到偶像崇拜,主虽具有至高无上的外在神圣性,但教皇具有内在神圣性。这清楚表明,这不是所理解的东西,相反,有某种更内在的东西隐藏在这些话里面;也就是说,他们向神性真理施暴,也向主的神性权柄施暴;因为他们通过歪曲、玷污和亵渎圣言而向神性真理施暴;众所周知,他们通过将主的神性权柄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向这权柄施暴。
(关于亵渎续)
前面说过,最严重的那种亵渎,就是当圣言的真理在信仰上被承认,并在生活上被确认,后来人又因邪恶从信仰和生活中退出,或即便他没有从信仰中退出,却仍生活邪恶时。然而,一个从童年时期到青春期都处于信仰和照之的生活,后来成年时从信仰和信仰的生活中退出的人没有犯亵渎罪。原因在于,童年时期的信仰只是记忆的信仰,是老师在这个孩子里面的信仰;而成年的信仰是理解力的信仰,因而是人自己的信仰。人若从这种信仰中退出,并过着违背它的生活,就能亵渎它,但不能亵渎前者。因为除了进入理解力,并由此进入意愿的东西外,没有什么东西能进入并影响人的生活;在成年之前,人不会出于自己的理解力来思考,也不会出于自己的意愿来行动。在此之前,他只是出于知识思考,并且只是出于服从行动;这些不会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因而不能被亵渎。
总之,凡一个人出于理解力所思、所说、所行的,加上意愿的同意,就都属于他的生命,或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它若是神圣的,就会因他的退出而被亵渎。但这种亵渎是更重还是更轻,则取决于真理的品质和由此而来的信仰的品质,也取决于从它们当中退出的品质;因此,这种亵渎有许多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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