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897

897.启14:13

897.启14:13.“我听见从天上有声音对我说”表示试探之后来自主的安慰。这从“有声音说”和“从天上说”的含义清楚可知:“有声音说”是指接下来的事,也就是试探之后的安慰(参看下面的解释);“从天上说”是指从主。因为从天上宣布的,是神性真理;而这神性真理虽然从天上由天使来说,但仍是经由天使由主来说的。因为天使和世人一样,不能从自己那里思想任何真理,也不能从自己那里实行任何良善,只能从主那里如此行;这就是为何在圣言中,“天使”表示来自主的神性真理,“天或天堂”表示主。那些以为天使是直接被造的,并处于如此完好的状态,以至于能从自己行善的人大错特错了;因为整个天堂的所有天使都曾是人,因此他们每个人都有一个自我,和世人一样,并且这自我完全是邪恶。但他们作为世人活在世上时,已经被主重生了,故能远离邪恶及其虚假,并被保持在良善中;当他们远离邪恶,被主保持在良善中时,他们似乎从自己处于良善;但他们仍然知道并感知到,对他们来说,这种情形来自主,而不是来自他们自己。由此明显可知,就聪明和智慧,以及对良善和真理的情感而言,整个天使天堂都是主。这就是为何“有声音从天上说”表示诸如来自主的那类事物,在此表示试探之后的安慰;这是因为前一节经文论述了那些守神的诫命和耶稣信仰之人的忍耐,那里的“忍耐”表示试探。

现在要说一说试探之后的安慰。所有正在被主重生的人都会经历试探,并在试探之后体验到喜乐。但世人还不知道试探和此处安慰所指的随之而来的喜乐源自何处,因为很少有人经历属灵的试探;原因在于,很少有人处于良善与真理的知识,更少有人处于良善与真理的婚姻,也就是在教义上处于真理,同时在生活上处于良善;其他人都不允许进入属灵的试探,因为其他人若被允许进入试探,就会屈服;如果他们屈服了,他们末后的景况将先前的更糟糕。只有那些处于良善与真理的婚姻之人才可以被允许进入属灵的试探,其真正原因是,属灵心智,严格来说,就是内在人,只能在这些人里面被打开;因为当属灵心智打开时,试探就会发生。原因在于,天堂,也就是主经由天堂通过人的属灵心智流入他的属世心智;没有其它办法使得天堂,也就是主经由天堂抵达世人那里。当天堂流入时,它会移除障碍,也就是居于属世心智或属世人中的邪恶和由此而来的虚假;这些邪恶和虚假只有通过人活生生地承认它们,以及灵魂为此感到悲伤才能被移除。这就是为何在试探中,人会因思维中升起的邪恶和虚假而感到苦恼;那时此人承认自己的罪,视自己为有罪,并真诚地祈求解救到何等程度,试探就在何等程度上有利于他。由此清楚可知,当被称为属灵心智的人之内在被打开时,因而当人正在重生时,他就进入属灵试探。因此,当人的邪恶和虚假被移除时,试探就结束了;当它们结束时,喜乐就从主通过天堂流入,并充满他的属世心智。这种喜乐就是此处安慰的意思。所有经历属灵试探的人都会得到这些安慰。我是根据经历来说的。一个人在试探之后之所以获得喜乐,是因为之后这个人被允许进入天堂;事实上,人通过试探与天堂结合,并被允许进入天堂。这就是为何他会体验到类似那里的天使所拥有的那种喜乐。


诠释启示录 #1150

1150.启18:1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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