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860

860.“从地上买来

860.“从地上买来的”表示那些在世上因被教导已经接受这种承认的人。这从“买来的”和“地”的含义清楚可知:“买来的(人)”是指那些从圣言接受教导,尤其关于主的教导之人(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地”是指教会(参看AE 29, 304, 697, 741b-d—742, 752节);因此,“从地上买来的(人)”表示那些在教会中,因而在世上因被教导已经接受主在圣言中的教导之人。要知道,只有那些在世上已经承认并称谢主的人才能在来世承认并称谢祂;因为一个人的承认和由此而来的称谢在世上是什么样,在他死后仍是什么样。有些人以为,那些在世上没有信的人在来世当从其他人那里听到,并且自己看到事情的真相时,就会接受它;例如有一位神,主是世界的救主,圣言是神圣的,等等;但我可以证明,那些在世上没有信的人死后不能接受信,哪怕他们从天使那里听到,并亲眼看到事情的真相。我看见在许多不相信的人身上尝试过这一点,好叫他们被带到信仰中,但徒劳无功。这清楚表明,一个人在死亡时是什么样,就永远是什么样。这也是灯里没有油,但想为自己获得油的五个愚拙童女的意思;可当她们买了,来到婚礼房前时,却不允许进入。“买油”表示死后为自己获取爱之良善。有许多人死后成为灵时,会为自己获取某种东西;但这种东西不会存留下来,因为它没有从内在扎根在他们里面,不像在那些在世上为自己获取这些事物的人身上那样。

“从地上买来的(人)”表示那些在世上因被教导已经接受对主的承认之人,因为“买”表示为自己获取真理和良善的知识,这是通过教导实现的;因此,“买来的(人)”在此表示那些接受教导的人。“买和卖”表示为自己获取真理和良善的知识,把它们交流给其他人(可参看AE 840节)。那些因被教导而接受对神的信之人被主称为“买来的”,因为那些因虚假而疏远的人被称为“卖”;因此,那些从虚假被引向真理,因而被主从地狱中解救出来,并被引到天堂的人被称为“被救赎者”,主则被称为“救赎主”。“救赎”当论及主时,表示从邪恶中解救出来,从虚假中释放出来,也就是从地狱中解救和释放出来;因此,它表示改造和重生(可参看AE 328节)。“因祂的血救赎”表示通过对主的承认,通过对来自祂的神性真理的接受而与神性结合(参看AE 328—329节)。主在神性人身方面被称为“救赎主”(也可参看AE 328f节)。


诠释启示录 #1150

1150.启18:1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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