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844.启13:18.“在这里有智慧”表示这就是他们整体上或整个范围内的教义,这教义被视为智慧,尽管它是疯狂。这从“在这里有智慧”的含义清楚可知:论及龙及其两只兽的一切都是那些将信仰与生活分离之人的教义;然而,这教义不像它所号称的那样是智慧,而是疯狂。这就是“在这里有智慧”的含义,这一点从前文可推知,即“若没有印记,或兽名,或兽名的数目,没有人能买或卖”,这句话表示除了被承认,因而在教义上被接受的东西外,不可以学习或教导任何东西。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此处的“智慧”是指他们自己眼里的智慧;然而,他们看为智慧的智慧却是疯狂。此处的“智慧”是指疯狂,因为那些处于虚假的人当确认虚假时,就自以为比其他所有人都更有智慧。当恶人处于自己的邪恶,并设计出一些手段用来向善人行恶时,他们也是这样;那时他们觉得自己似乎很聪明,甚至比其他人更有智慧,尽管在天使眼里,他们看上去很疯狂。这就是为何在圣言中,那些处于虚假之人的疯狂也被称为“智慧和聪明”,如在以下经文中;马太福音:
主神啊,或天地之主,你将这些事向智慧聪明人就藏起来,向婴孩就显出来。(马太福音11:25; 路加福音10:21)
以赛亚书:
祸哉!那些在自己眼中有智慧,在自己面前有聪明的人。(以赛亚书5:21)
同一先知书:
我必察罚亚述王心里骄傲的果子和他眼目高傲的荣耀;因为他说,我所成就的事,是靠我手的能力和我的智慧,我本有聪明。(以赛亚书10:12, 13)
又:
琐安的首领极其愚昧,法老智慧的谋士筹划愚谋;你们怎敢对法老说,我是智慧人的子孙呢?(以赛亚书19:11)
又:
他智慧人的智慧必然消灭;聪明人的聪明必然隐藏。(以赛亚书29:14)
又:
祂使智慧人退后。(以赛亚书44:25)
耶利米书:
有剑临到巴比伦的居民,并她的首领与智慧人。(耶利米书50:35)
这就是为何巴比伦和其它地方的博士或哲士被称为智慧人(但以理书2:48)。由此清楚可知,在圣言中,智慧也论及那些没有智慧的人,以及那些因虚假而疯狂的人。同样,“冠冕”也归于他们,以及龙(启示录12:3),在本章第一节经文中,还归于他的兽;它也论及骑在朱红色兽上的女人:
她穿着紫色和朱红色的衣服,用金子、宝石、珍珠为妆饰。(启示录17:4)
同样,恶人被称为“强壮”、“有力”;而事实上,他们一点也不强壮、有力(参看AE 783节)。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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