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842.由于前面论述了信和作为,所以我想从它们当中得出以下结论:爱、生命和作为在每个人里面都构成一体,以至于无论你说爱、生命,还是作为,都是一样的。前面说明,爱构成一个人的生命,他的生命取决于他的爱的品质,不仅心智的生命是这样,同时身体的生命也是这样。既然一个人所爱的,他也用心智去意愿,用身体去行,那么可推知,爱与行为或作为构成一体。有许多事物可以说明:作为从人的内在和外在生命发出,它们是包围他的情感和由此而来的思维的气场的活动;人的生命与爱是不可能交流的,除非属于其生命的这个包围的气场通过实行而变得活跃;因此,对人来说,生命或爱就是这样,或作为就是这样,构成这气场的一切也是这样;因此,信同样是这样。所以如果作为是邪恶,那么可推知,没有对真理的信,只有对虚假的信;因为邪恶与虚假会粘在一起,但邪恶与真理不会。不过,如果作为是良善,那么可推知,有对真理的信,因为良善与真理彼此相爱,并结合在一起。而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的作为在外在形式上看上去是良善,而他内心却是邪恶,那么可推知,他有对虚假的信,无论他口头上如何谈论真理,因为真理被来自里面的邪恶污染了;因此,他的行为正如主对它们所描述的:
他们就像外面洗净的杯盘,里面却盛满了勒索和放荡;又好像粉白的坟墓,外面好看,里面却满了死人的骨头和一切的污秽。(马太福音23:25, 27, 28)
431.仁爱的家庭义务是指丈夫对妻子的义务和妻子对丈夫的义务,以及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义务,男主人和女主人对仆人,无论男女的义务,并后者对前者的义务。这些义务因与孩子的教育和家庭管理有关,所以如此之多,以至于若列举出来,它们会填满一本书。每个人都被引导出于一种不同于在日常职业中驱动他的爱来履行这些义务。丈夫和妻子出于并照着婚姻之爱来履行他们对彼此的义务;父母出于植入每个人、被称为父母之爱的爱来履行对子女的义务;子女则出于并照着另一种爱来履行对父母的义务,这种爱与服从义务原则或出于责任感的服从紧密相连。但男主人和女主人对他们的仆人,无论男女的义务源于对管理或权威的爱,这爱取决于每个人的心智状态。
然而,婚姻之爱和对子女的爱,连同这些爱的义务和对这些义务的履行,不像履行属于一个人的工作的义务那样产生对邻之爱,因为父母之爱同等地存在于坏人和好人身上,事实上,有时在坏人身上更强烈;此外,这爱也存在于无法形成或发展出仁爱的兽类和鸟类中。众所周知,熊、老虎、蛇,和绵羊、山羊一样爱自己的后代;猫头鹰和鸽子一样爱自己的后代。
至于具体的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对那些处于仁爱的人和那些没有处于仁爱的人来说,它们内在是不同的,尽管它们外在看起来是一样的。对那些处于仁爱的人来说,这爱与对邻之爱和对神之爱是结合在一起的;因为他们照着孩子的道德、美德、善意或热情和服务公众的资格或才能、潜力而爱自己的孩子。但对那些没有处于仁爱的人来说,仁爱没有与被称为父母之爱的爱结合;因此,许多这样的父母甚至爱邪恶、不道德和狡诈的孩子胜过良善、道德和谨慎的孩子;因此,他们爱那些对公众无用的孩子胜过那些有用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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