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839

839.之前已经说明

839.之前已经说明,每个人都是他自己的爱,人的爱与生命构成一体,并且就是一。现在要说明,人的信取决于他的爱或生命,也取决于他的作为。前面说明,作为包含人的爱与生命的一切在里面,因为作为是它们的产物和结果,也是一切在先事物共存于其中的终端。这就是为何第三层天堂的天使根据人说话的语气或声音,他的步伐、手的触碰、身体动作,或他的喜悦,以及其它许多东西,也就是行为,就能知道他的品质。在第三层天堂,从这些东西就能知道一个人,这一点在世上不为人知,因为人们以为,它们里面什么都没有,只有动作;然而,他心智的生命通过他身体的生命产生这些行为;这两种生命,以及属于它们的一切,都同意这些行为的产物;由此可推知,生命在它们里面显现。因此,既然一个人的生命发出进入作为,并在它们里面显现,那么可推知,他的信也是如此;因为信就是承认一件事就是如此,承认属于思维,同时属于意愿。而意愿和思维通过身体生命产生行为,所以信也在作为中表现出它的品质。然而,没有任何东西被承认以这种方式包含在思维、意愿和作为中,除非它也属于人的爱和生命;因为承认属于爱和生命;这清楚表明,信因像人的爱和生命,故也像他的作为。

作为是指一个人所做、所说、所写的一切,无论大小、多少;例如,凡一个官员,或一个牧师、一个商人、一个仆人在履行其职责时所做的。此外,这一切作为或工作,无论大小,当是从人里面的主那里做的时,就都是良善,当是人自己做的时,都是邪恶。因此,只要人避开邪恶,因为它们是反对神的罪,这些作为就是良善;只要人不避开邪恶,它们就是邪恶。信也一样;信的品质取决于作为的品质;因为它们就像思维和言语,或意愿和行为那样构成一体。有人以为,即便生活邪恶,他仍可以有信,至少相信有一位神,主是世界的救主,有天堂和地狱,圣言是神圣的。但我可以肯定地说,他若不因邪恶是罪而避开邪恶,然后仰望主,就根本不相信这些事。因为它们不是他的生命和爱的一部分,只是他的记忆和知识的一部分;并且在他与邪恶斗争,并战胜它们之前,它们不会成为他的生命和爱的一部分。这一点已通过死后许多以为自己至少相信有一位神,主是世界的救主,以及其它类似的事之人的状况向我清楚显明了;那些生活邪恶的人实际上根本没有信仰,或说根本不相信。


诠释启示录 #906

906.“云上坐着一

906.“云上坐着一位好像人子”表示(在天堂)处于来自主的神性真理或圣言的主。这从“白云”、“坐在它上面”和“人子”的含义清楚可知:“白云”是指终端中的神性真理,就是诸如字义上的那种圣言,这字义包含灵义(对此,可参看前文);“坐在它上面”是指在天堂里,在那里,神性真理,就是诸如灵义上的那种圣言在自己的光中;“人子”是指真理的教义,在至高意义上是指圣言方面的主(参看AE 63, 151节)。许多人可能觉得奇怪,“云”竟表示圣言,“云上坐着的那一位”表示圣言方面的主,因为那些照圣言的字义理解一切的人只看到“云”是指云,看不到属于圣言、具有属灵性质的任何东西;事实上,圣言似乎与云没有任何关系。但此处所表示的,仍是终端中的神性真理,就是诸如字面上的那种圣言。原因在于,在灵界,从高层天堂流入低层天堂的神性真理看上去就像云;我看见过这云,并能从它及其变化中推断出高层天堂的天使彼此正在谈论哪种真理,或说推断出所谈论的真理的品质。

当律法,也就是神性真理颁布时,出现在西乃山上的“云”,以及每天在会幕上面所看到、有时充满它的“云”具有相同的含义;下面的云也是如此:当耶稣变了形像时,遮盖彼得、雅各和约翰的光明云彩;只听见有声音从云彩里出来说,这是我的爱子,我所喜悦的,你们要听祂(马太福音17:5; 路加福音9:34, 35)。以及在以下福音书的经文中:

那时,人子的兆头要显现;他们要看见人子有能力,有荣耀,驾着天上的云降临。(马太福音24:30; 路加福音21:27)

马太福音:

耶稣说,你们要看见人子坐在能力的右手边,驾着天上的云降临。(马太福音26:64; 马可福音14:61, 62)

在这些经文中,“驾着天上的云降临”是指主在圣言中的显现;因为祂降临之后,他们在圣言的预言部分会清楚看到他们以前看不到的关于主的预言;如今,当圣言的灵义被打开时,他们看得更清楚,圣言在至高意义上处处论述主,以及祂对地狱的征服和祂人身的荣耀。灵义就是祂要降临时所处的“荣耀”的意思。“荣耀”表示属灵的神性真理,就是诸如在天堂里的那种神性真理(可参看AE 33, 874节)。这一切清楚表明,约翰所看到的“白云,云上坐着一位好像人子”表示什么;因为接下来论述的是在最后审判之前,善人与恶人的分离,然后论述的是最后的审判;这与主在福音书中所预言的一样,即:“祂要驾着天上的云降临。”这也与启示录第一章中以这些话所预言的一样:

那忠信作见证的,从死里头生,为地上诸王元首的耶稣基督。看哪,祂驾云而来,众目要看见祂。(启示录1: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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