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839.之前已经说明,每个人都是他自己的爱,人的爱与生命构成一体,并且就是一。现在要说明,人的信取决于他的爱或生命,也取决于他的作为。前面说明,作为包含人的爱与生命的一切在里面,因为作为是它们的产物和结果,也是一切在先事物共存于其中的终端。这就是为何第三层天堂的天使根据人说话的语气或声音,他的步伐、手的触碰、身体动作,或他的喜悦,以及其它许多东西,也就是行为,就能知道他的品质。在第三层天堂,从这些东西就能知道一个人,这一点在世上不为人知,因为人们以为,它们里面什么都没有,只有动作;然而,他心智的生命通过他身体的生命产生这些行为;这两种生命,以及属于它们的一切,都同意这些行为的产物;由此可推知,生命在它们里面显现。因此,既然一个人的生命发出进入作为,并在它们里面显现,那么可推知,他的信也是如此;因为信就是承认一件事就是如此,承认属于思维,同时属于意愿。而意愿和思维通过身体生命产生行为,所以信也在作为中表现出它的品质。然而,没有任何东西被承认以这种方式包含在思维、意愿和作为中,除非它也属于人的爱和生命;因为承认属于爱和生命;这清楚表明,信因像人的爱和生命,故也像他的作为。
作为是指一个人所做、所说、所写的一切,无论大小、多少;例如,凡一个官员,或一个牧师、一个商人、一个仆人在履行其职责时所做的。此外,这一切作为或工作,无论大小,当是从人里面的主那里做的时,就都是良善,当是人自己做的时,都是邪恶。因此,只要人避开邪恶,因为它们是反对神的罪,这些作为就是良善;只要人不避开邪恶,它们就是邪恶。信也一样;信的品质取决于作为的品质;因为它们就像思维和言语,或意愿和行为那样构成一体。有人以为,即便生活邪恶,他仍可以有信,至少相信有一位神,主是世界的救主,有天堂和地狱,圣言是神圣的。但我可以肯定地说,他若不因邪恶是罪而避开邪恶,然后仰望主,就根本不相信这些事。因为它们不是他的生命和爱的一部分,只是他的记忆和知识的一部分;并且在他与邪恶斗争,并战胜它们之前,它们不会成为他的生命和爱的一部分。这一点已通过死后许多以为自己至少相信有一位神,主是世界的救主,以及其它类似的事之人的状况向我清楚显明了;那些生活邪恶的人实际上根本没有信仰,或说根本不相信。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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