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813

813.“圣徒的耐心

813.“圣徒的耐心和信仰就是在此”表示试探,以及后来,来自良善真理在那些被主变得属灵的人当中的植入就通过这些而来。这从“圣徒的耐心”(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信仰”和“圣徒”的含义清楚可知:“信仰”是指真理的植入;“圣徒”是指那些从主处于来自良善的真理之人(参看AE 204节),因而是指那些被主变得属灵的人;因为人通过来自良善的真理变得属灵。“信仰”表示真理的植入,因为人的信仰就是从心里承认的真理;除非真理从心里被承认,否则它无法成为一个人自己的信仰;这就是为何旧约处处不提信仰,而是提到真理以取代之。事实上,教会存在于其中的古人完全不知道信除了是真理之外,还能是别的什么。他们的确说,他们信神;但他们对这句话的理解是认识并理解真理,同时意愿并实行它们,而且这都是出于主。由此清楚可知,“信仰”表示真理的植入。

“圣徒的耐心”表示信徒,或那些被主变得属灵的人所受的试探,因为“耐心”表示属灵的耐心,也就是在经受试探上的耐心;那些在自己里面与包含在唯信的信条中并粘附于它的虚假作战的人就拥有这种耐心;因为唯信被来自属世人,以及被错误应用、由此被歪曲的圣言的推理确认。“耐心”就是指当这些人与虚假争战时,他们所受的试探。

路加福音中的“耐心”具有相同的含义:

你们要被父母,弟兄,亲戚,朋友交出去;他们要将你们中的一些人处死;你们要为我的名被众人恨恶,你们以你们的耐心拥有你们的灵魂。(路加福音21:16, 17, 19)

这些话论及当审判发生时的教会末期。“他们要被父母,弟兄,亲戚,朋友交出去,并被处死”,以及“为主的名被恨恶”描述了那时信徒将因真理而经受的试探;“父母,弟兄,亲戚,朋友”是指那些属于同一个教会,但却处于邪恶和虚假的人;“被交与死亡”和“被恨恶”表示他们经受试探;因此,“你们以你们的耐心拥有你们的灵魂”表示真理的生命在虚假当中的保存,“灵魂”表示真理的生命。

同一福音书:

那撒在好地里的,就是那些以简单而善良的心听了圣言,又持守,以耐心结出果实的人。(路加福音8:15)

“以耐心结出果实”表示实行真理和良善,尽管他们生活在虚假和邪恶当中,也就是生活在那些处于虚假和邪恶的人当中。以赛亚书以这些话描述了主在试探中的耐心,祂所受的试探是最严酷的:

祂受逼迫,又受苦,却像羊羔一样不开口。(以赛亚书53:7)

“受逼迫”表示试探;“受苦”表示它们的严酷;“不开口”表示耐心。


诠释启示录 #1045

1045.“手拿盛满

1045.“手拿盛满了可憎之物和她淫乱污秽的金杯”表示从被亵渎的良善和真理中获得教义。这从“杯”、“可憎之物”和“淫乱污秽”的含义清楚可知:“杯”是指来自地狱的虚假,因为“杯”与“酒”具有相同的含义,“酒”表示来自天堂的真理,在反面意义上表示来自地狱的虚假(参看AE 887, 960a,b, 1022节)。由于“杯”表示真理或虚假,而每个教会的教义都要么属于真理,要么属于虚假,因为教会的一切真理或虚假都包含在教义中,所以“杯”也表示教义,“金杯”表示来自邪恶的虚假之教义。

如在耶利米书:

巴比伦是耶和华手中的金杯,使全地沉醉。(耶利米书51:7)

出于经上说那女人“穿着紫色和朱红色的衣服,镶嵌着金子、宝石和珍珠”那样的原因,也就是说,出于外在上的表象,它被称为“金杯”;然而,它在内在上就像“盛满了可憎之物和污秽”的杯子。因为这就像主对文士和法利赛人所说关于外在和内在的话:

你们这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洗净杯盘的外面,里面却盛满了勒索和放荡。你们又好像粉白的坟墓,外面好看,里面却满了死人的骨头和一切的污秽。(马太福音23:25–27)

“可憎之物”是指对良善的亵渎(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淫乱污秽”是指对真理的亵渎。因为“淫乱”表示对真理的歪曲,如前所述;因此,它的“污秽”表示亵渎。

至于“可憎之物”所表示的亵渎,它们是对教会圣物的扭曲,因而是将教会的良善转变为邪恶,将教会的真理转变为虚假。它们被称为“可憎之物”,因为天使憎恶它们;事实上,只要它们是源于来自圣言的良善和真理的教会圣物,它们就会升入天堂;但只要它们被用于邪恶,从而被亵渎,它们就会携带隐藏在里面的地狱之物。因此,它们被感觉为死物,其中曾有一个活的灵魂;这就是为何天堂厌恶和憎恨它们。

这就是在圣言中,“可憎之物或可憎之事”的含义,这一点从以西结书对耶路撒冷的可憎之事的描述明显看出来:

她拿了给她作妆饰的衣服,为自己做成各种颜色的丘坛,在其上行淫;她拿了给她的金银器皿,为自己造男性的像,与它们行淫;她把给她的油、香、饼、细面和蜂蜜制成安息之气;他们将自己的儿女献为祭;她先是在埃及行淫,后来与亚述人行淫,最后与迦勒底人行淫。除此之外,还有其它在那里被称为可憎之事的几件事。(以西结书16:2–63)

所有这些事物都表示对圣言、教会和敬拜的亵渎。在要么讲述,要么提及可憎之事或可憎之物的其它经文中,也是如此(如耶利米书7:9, 10; 16:18; 32:35; 以西结书5:11; 7:19, 20; 8:6–18; 11:21; 14:6; 20:7, 8; 申命记7:25, 26; 12:31; 18:9, 10; 马太福音24:15; 马可福音13:14; 但以理书9:27; 11:31; 以及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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