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启13:10
810.启13:10.“若有人引入掳掠,他必被掳掠”表示那些把别人关在真理的大门之外的人被关在圣言所包含的神性真理的大门之外。这从“掳掠”的含义清楚可知,“掳掠”是指关在真理的大门之外,在此是指通过来自属世人的推理(如此行),因为这是“掳掠”在内义上所指的属灵囚禁。这就是圣言中“掳掠”的意思,这一点可见于接下来的内容。由此清楚可知,“掳掠”表示把别人关在真理的大门之外;“被掳掠”表示也被关在真理的大门之外。此处“引入掳掠”表示通过来自属世人的推理把别人关在真理的大门之外,因为此处论述的那“龙的兽”是指那些将信仰与生活分离,并通过来自属世人的推理确认这种分离的人(参看AE 773节)。
在从圣言证明“掳掠”表示属灵的囚禁,也就是关在来自圣言的真理的大门之外之前,我先拾起前面( AE 805a节)所讨论的主题,那些通过推理将信仰与生活分离的人证明了这些主题,从而把别人关在真理的大门之外;通过这种方式,我将展示他们是如何败坏真理,从而歪曲圣言的。要知道,那些处于真理的人和那些没有处于真理的人都能说同样的话;因为后者通过前者用来证明信与善行结合的经文来证明信与善行分离。事实上,如果两个人不一致,那么他们虽使用类似的表述,但感知,或说他们对这些表述所持的观念仍是不同的;正是对一个事物的感知或观念使它成为真的或假的。我听见那些热爱虚假的人说话的方式和那些渴望说出真理之人的非常相似;然而,后者处于真理,前者却处于虚假,因为对于以相同的方式或语言所表达的内容,他们的理解是不同的;他们根据自己的理解来解释圣言的经文;因此,这一个人歪曲了这些经文,而那一个人却验证了它们。因为人所持有的真理不属于他的言语,而是属于他的感知;这就是为何那些试图从圣言讲道的人看上去处于真理;然而,同样是这些人,当出于关于唯信、救赎、主功德的归算等等的教义讲道时,他们却处于虚假。这一点可举上千个例子来说明。总之,歪曲真理的是感知,而不是从圣言说话。这也是主所说这些话的意思:
那时,两个人在田里;取去一个,撇下一个。两个女人推磨,取去一个,撇下一个。(马太福音24:40, 41)
“在田里”表示在教会里,“推磨”表示从圣言调查并学习真理;被取去的那个推磨的表示一个调查并学习真理的人,而被撇下的那个推磨的表示歪曲真理的人。为进一步说明这个主题,我们要再次考虑这些人是如何理解圣子的血所作的挽回祭,主担当罪孽,祂功德的归算,代求,救赎,出于怜悯的拯救,以及信靠和信心等等的。
关于圣子的血所作的挽回祭,那些处于真理的人与那些处于虚假的人想的不一样。那些处于真理的人通过圣子的血所作的挽回祭明白,那些靠近主,并出于圣言中的真理向祂祈求的人被怜悯地接纳,并蒙垂听。“主的血”不仅表示祂的十字架受难,还表示圣言中的主的神性真理;因为主通过十字架受难征服地狱;这意味着祂战胜死亡,胜利复活了,如教会的领袖或显贵在从圣言说话时所说的那样。主还通过十字架荣耀了祂的人身,以此使地狱永远臣服。在法柜之上、上面刻着基路伯的“施恩座”具有相同的含义。前面(AE 805a节)已经说明,那些处于真理的人是如何理解主担当罪孽的。
那些处于真理的人将主功德的归算仅仅理解为对主的怜悯的一种乞求,主忍受如此残酷的痛苦来救赎和拯救那些否则会在永死中灭亡的人。主的功德是指祂凭自己的能力拯救那些信祂,并遵行祂吩咐的人。这功德不能被归算,只能被祈求。代求是指主对人的永恒记念。信靠和信心是指对主的信靠和信心,即祂会出于怜悯教导人道路,并把他领进天堂。由此也明显可知,救赎是什么意思。
由此可见,那些从圣言处于真理的人并没有把前面(AE 805a节)所列举的那些事理解为主与父的任何交易,而是理解为主与祂自己的交易。因为如前所述,神是一,不是三,三位一体在主里面;因此,当主被靠近时,父与圣灵也同时被靠近。由此也可以看出,“引入掳掠”表示关在圣言中的神性真理的大门之外。那些持有神性中的三位格的教义,将信仰与其生活,也就是善行分离的人把别人关在对圣言真理的理解的大门之外。因为他们根据他们的教义来解释其中的一切,他们解释不了的东西,他们就歪曲。此外,他们还将在主里面,并属于主自己的神性归于父的神性,从而不靠近主;他们因要么通过推理,要么通过对圣言真理的一种奇怪的解释如此行,所以就把那些以为关于神性事物所说的一切都超越人类理解的人关在真理的大门之外;这一点由“引入掳掠”来表示。他们自己则“被掳掠”,也就是把自己关在圣言中的神性真理的大门之外,这一点从他们教义中的一切明显看出来;因此,尽管他们所说的话在话语上是真理,但在对它们的理解上仍不是真理。这一点也通过这些人在灵界的状态向我证明了;在灵界,当他们接受检查时,发现他们处于纯粹或绝对的虚假,因而永远不可能被主领进任何天上的聪明。
618.“除了那十四万四千人以外,没有人能学这歌”表示除了被主接入这新天堂的基督徒外,来自基督徒当中的其他人都不能理解,从而出于爱和信承认,唯独主是天地之神。“这歌”表示对主的承认和荣耀,即:祂是天地之神(AR 279, 617节);“学”表示在自己里面从内层感知到,事实就是如此,也就是理解、从而接受和承认;不这样学的人,学了,却没有学会,因为他没有保留下来。“十四万四千人”是指那些承认唯独主是天地之神的人(AR 612节)。基督徒当中的其他人之所以不能学这歌,也就是承认唯独主是天地之神,是因为他们从小就吸收了这种观念:有神性的三个位格,它们彼此有别;事实上,三位一体的教义上说:“父一位,子一位,圣灵亦一位”;还有“父是神,子是神,圣灵亦是神”;尽管那里补充说:这三者为一,然而,他们在思维上仍将神性本质一分为三,而神性本质是无法分割的;由于这个原因,他们靠近父,因为父排在第一位。此外,教会的领袖教导说,他们应祈求父为了子的缘故差圣灵来;通过这种方式,他们关于三个位格的思维观念被确认了,或说被牢固确立,以至于他们不能认为子是神,与父同等,并与父为一,而是认为子与其他任何人同等,尽管就其人身而言,唯独祂是公义,被称为“耶和华我们的义”(耶利米书23:5, 6; 33:15, 16)。
由于他们的这种思维观念,他们不能理解主既然生在世上,怎么能成为天地之神,更不用说祂是独一神了,尽管他们听到并阅读了前面(AR 613节)所引用的一切经文,以及以下经文;约翰福音:
凡父所有的,都是我的。(约翰福音16:15; 12:45)
又:
父已将万有交在子手里。(约翰福音13:3)
又:
父啊,你曾赐给我权柄管理一切血肉;凡我的都是你的,你的也是我的。(约翰福音17:1-3, 10)
马太福音:
天上地上所有的权柄都赐给我了。(马太福音28:18)
还有,祂从耶和华父成孕,因而祂的灵魂来自耶和华(路加福音1:34, 35, 38);因此,神性本质本身是祂的;此外在其它地方也有其它许多类似的话。谁都能看出,这些话论及生在世上的主;又如:
祂与父为一;祂在父里面,父在祂里面;看见祂的,就看见了父。(约翰福音10:28, 38; 14:6-11)
尽管他们可能听到和读到了这些话,然而,他们仍不能放弃在童年时期所孕育,后来又被老师确认的观念,这种观念如此封闭他们的理性官能,以至于他们不能看到,也就是说,不能理解主的这些话:
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着我,没有人能到父那里去。(约翰福音14:6)
约翰福音:
不从门进羊圈,倒从别处爬进去的,那人就是贼,就是强盗;我就是门,凡从我进来的,必然得救。(约翰福音10:1, 9)
他们也不能明白,主荣耀了祂的人身,也就是将这人身与父的神性,也就是自成孕就在祂里面的神性合一,以使得人类在祂里面并通过祂与父神结合成为可能。这就是主降世并荣耀祂人身的原因,主在约翰福音中充分教导了这一点;因为祂说:
到那日,你们就知道我在父里面,你们在我里面,我也在你们里面。(约翰福音14:20)
约翰福音:
住在我里面的,我也住在他里面,这人就多结果子;因为离了我,你们就不能作什么;人若不住在我里面,就像枝子一样被扔出去,在火里烧干。(约翰福音15:5, 6)
又:
我为他们的缘故,使自己分别为圣,叫他们也因真理成圣,使所有人都合而为一,正如你父在我里面,我在你里面,我在他们里面,你在我里面。(约翰福音17:19, 21, 23, 26; 6:56; 以及其它地方)
由此清楚看出,主降世并荣耀祂的人身,其目的是让人们在祂里面并通过祂与父神结合,因此要靠近主。主经常说的话也确认了这一点,即:人们必须相信祂,好得永生(参看AR 553节)。
谁看不出,所有这些话都是主指着在其人身里面的祂自己说的?如果祂的人身不是神性,祂永远不会说,也不可能说,祂在人们里面,人们在祂里面,人们必须信祂,好得永生。“奉主的名求父”(约翰福音15:16; 16:23)意思不是说直接靠近父神,也不是说为了子去求,而是说靠近主,并通过祂靠近父,因为父在子里面,他们为一,如祂自己所教导的。这才是“奉主的名”求所表示的,这一点也可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约翰福音:
不信子的人,已经受了审判,因为他不信神独生子的名。(约翰福音3:17, 18)
又:
记这些事,要叫你们信耶稣是基督,是神的儿子,并且叫你们信了,就可以因祂的名得生命。(约翰福音20:31)
路加福音:
耶稣说,凡为我名接待这小孩子的,就是接待我,凡接待我的,就是接待那差我来的。(路加福音9:48)
约翰福音:
你们奉我的名,无论求什么,我必作成。(约翰福音14:13, 14)
此外在其它地方,经上也说“奉主的名”(马太福音7:22; 18:5, 20; 19:29; 23:39; 马可福音9:37; 16:17; 路加福音13:35; 19:38; 24:47; 约翰福音1:12; 2:23; 5:43; 12:13; 15:16; 16:23-24, 26-27; 17:6)。至于“神的名”是什么意思,“父的名”是指神性人身方面的主,可参看前文(AR 81, 165, 58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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