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76

76.启1:17.“

76.启1:17.“我一看见祂”表示神性威严的同在。这从前面关于人子的事物清楚可知,这些事物都属于神性威严,这从在内义上对它们的解释清楚看出来。由于祂“身穿长衣,直垂到脚,胸间束着金带”表示从祂发出的神性真理和神性良善;“祂的头与发皆白,如白羊毛、如雪”表示在初端和终端的神性;“祂的脚像擦亮的铜,仿佛在炉中发光”表示祂的人身甚至在终端都充满神性之爱;“祂的声音如同多水的响声”表示一切神性真理都来自祂;“祂右手拿着七星”表示天堂和教会的一切良善和真理都由此而来;“从祂口中出来一把两刃的利剑”表示一切虚假都被祂驱散;“祂的脸像日头满有力地发光”表示天堂的一切都来自祂的神性之爱,所以很明显,这些事物是神性,看上去充满神性威严。

“看见”在此表示这些事物的同在,现在是至内层的同在,这一点从经上在此之前说约翰看见它们(启示录1:12),它们也照着这种看见被描述明显看出来;现在经上又说“我看见祂”,并由于这种看见而仆倒在祂脚前,像死了一样。这就是为何“看见”在此表示神性威严的同在。当约翰看见“祂的脸像日头满有力地发光”时,这种同在就被赋予他,因为他由此被光照并在神性面前充满敬畏;事实上,一切神性之光都来自显为太阳的主,神性之光进入内层;因此,这种同在和这种充满敬畏由此而来,这从《天堂与地狱》中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来,如:关于显为太阳的主(HH 116–125节);关于由此而来的天堂里的光和热(HH 126–140节);关于转向祂(HH 17, 123, 144, 145, 151, 255, 272, 510, 548, 561节)。此外,要知道,人拥有两种看见的形式,一种来自思维之信,另一种来自爱。当他只从思维之信来看见时,他的看见并不伴随着在主的神性威严面前的敬畏;但当看见来自爱时,它伴随着对神性威严的敬畏。这是因为那时人转向主;事实上,爱会使他转过来,而没有爱的思维之信不会,这从前面自《天堂与地狱》所引用的关于转向主的内容可以看出来。事实就是如此,这在灵界是众所周知的。因此,很明显,这第二次的“我看见祂”表示神性威严的同在。


真实的基督教 #102

102.基督教界目前

102.基督教界目前的信仰是,就其人性而言,主不仅过去是玛利亚的儿子,现在仍是玛利亚的儿子。但这是一个谬论。祂过去的确是玛利亚的儿子,但现在不是。因为祂通过其救赎行为脱去了从母亲那里所得的人性,披上了来自父亲的人性。这就是为何主的人性是神性,并且在祂里面,神是人,人是神。祂脱去来自母亲的人性,并披上来自父亲的人性,也就是神性人。这一点从以下事实就能明显看出来,即祂自己从来不称呼玛利亚为祂的母亲,这从以下经文可以看出来:
耶稣的母亲对祂说,他们没有酒了。耶稣对她说,我与你有什么相干?妇人,我的时候还没有到。(约翰福音2:3,4)
又:
耶稣(从十字架上)见祂的母亲和祂所爱的那门徒站在旁边,就对祂母亲说,妇人,看,你的儿子。然后,祂对那门徒说,看,你的母亲。(约翰福音19:26,27)
祂曾有一次不认她:
有人告诉耶稣说,你母亲和你弟兄站在外边,要与你说话。耶稣回答说,凡听从神的道并遵行的人就是我的母亲,我的弟兄。(路加福音8:20;马太福音12:46-49;马可福音3:31-35)
所以,主称她为“妇人”,而非“母亲”,并把她交给约翰作母亲。在其它地方,她被称为祂的母亲,但主自己从不这样称呼。
以下事实也证明这一点,即祂不承认自己是大卫的子孙,因为我们在福音书中读到:
耶稣问法利赛人,说,论到基督,你们的意见如何?祂是谁的子孙?他们对祂说,是大卫的子孙。祂对他们说,那大卫怎么在灵里称祂为主,说,主对我主说,你坐在我的右边,等我使你的仇敌作你的脚凳?大卫既称祂为主,祂怎么又是他的子孙呢?”没有一个人能回答祂一言。(马太福音22:41-46;马可福音12:35;路加福音20:41-44;诗篇110:1)
我在此补充以下内容。有一次,我被允许与耶稣的母亲玛利亚对话。她碰巧经过,出现在我头顶上的天堂,身穿丝绸样的白衣。然后,她稍作停留说,她曾是主的母亲,主从她而生,但通过脱去从她得来的人身的一切事物而变成神,因此她拜主为她的神,并不想任何人视祂为她的儿子,因为神性的一切都在祂里面。真相从这几句话显露出来,即,因此耶和华在最初之物如在最末之物中那样是人,如经上所说的:
我是阿拉法和俄梅戛,是初和终,是昔在、今在、以后永在的全能者。(启示录1:8,22:13)
约翰一看见七灯台中间的人子,就仆倒在祂脚前,像死了一样。祂用右手按着他说,我是首先的和末后的。(启示录1:13,17;21:6)
看哪,我必快来,要照各人所行的报应他。我是阿拉法和俄梅戛,是初和终,是首先的和末后的。(启示录22:12,13)
还有以赛亚书:
耶和华以色列的君,以色列的救赎主,万军之耶和华如此说:我是首先的和末后的。(以赛亚书44:6;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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