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754.“就发大怒”表示对属于来自圣言的信仰和生活的属灵真理和良善,随之对那些处于其中之人的仇恨。这从“大怒”的含义清楚可知,“大怒”当论及魔鬼时,是指仇恨。因为当论及主时,“怒”表示热情,这热情有天堂在里面;当论及魔鬼时,“怒”表示仇恨,仇恨则有地狱在里面。“怒气”和“忿怒”(anger and wrath)表示这些和其它许多事物(可参看AE 413, 481e, 647, 693节)。魔鬼的仇恨是针对属灵真理和良善的,因为纯属世的真理和良善与这些截然对立,纯属世的真理和良善本质上是虚假和邪恶,尽管对那些纯属世和感官的人来说,它们看似真理和良善;因为他们的良善是从对自我和世界的爱中流出的欢乐和愉快,他们的真理是凡支持这些良善的;因此,由于对自我和世界的爱来自地狱,所以这些良善和真理本质上是邪恶和虚假。但属灵的真理和良善本质上是真理和良善,因为这些良善是从对主之爱和对邻之爱中流出的快乐,属灵的真理则是教导这些良善的;这些真理和良善因经由天堂来自主而被称为属灵的,因为从主发出的一切都被称为属灵的。由于人不能接受这些真理和良善,除非他相信并实行它们,所以才说它们属于来自圣言的信仰和生活。从圣言生活就是从主生活,因为主就在圣言中;事实上,祂就是圣言。
由于纯属世的真理和良善本质上是虚假和邪恶,与属灵的真理和良善截然对立,而属灵的真理和良善本质上是真理和良善,所以魔鬼(他是指地狱)处在对它们持续不断的仇恨中。这就是为何各种仇恨不断从地狱冒上来;而另一方面,各种属灵之爱则从天堂降下来;于是,地狱的仇恨和天堂的爱之间就有一种平衡,世人被保持在这种平衡中,好叫他们能出于自由照着理性行事。因此,那些不从圣言生活,而是从世界生活的人,因仍是属世的,故接受来自地狱的邪恶并由此接受虚假,从它们当中孕育对属灵真理和良善的仇恨。诚然,他们的仇恨在世上没有显现,因为它从内在隐藏在他们的灵里面;但当他们死后成为灵时,这仇恨就显现出来。那时,他们怀着大到无法描述的仇恨焚烧那些处于属灵真理和良善的人;它的确是一种致命的仇恨;因为他们一看见处于这些真理和良善的一位天使,事实上,只是听到作为这些良善和真理之源头的主的名,就立刻陷入强烈的仇恨,感觉再也没有比迫害他们、向他们行恶更快乐的了。他们因不能摧毁或杀害他们的身体,所以就满怀激情,或怀着一颗燃烧的心试图去摧毁或杀害他们的灵魂
经上之所以说“只是住在地与海上的有祸了,因为魔鬼发大怒下到你们那里去了”,是因为最后的审判之后,灵界的状态完全改变了。最后审判之前,那些虽然不属灵,但仍能于外在过着文明道德生活的人被允许为自己形成想象的天堂或貌似的天堂,并在那里享受像世上那样的欢乐。但最后审判完成之后,这种情况不再允许,因为现在每个人都照着自己的生活被带走,纯属世的人被带到地狱,属灵的人被带到天堂。这也是“龙同他的使者从天上被摔在地上”这句话的意思,即:在此之前,他们被准许与终端天堂或最低层天堂的天使结合,并因此为自己形成这些天堂;但现在这种情况不再准许了。因此,这就是对那些处于属灵的真理和良善之人的仇恨具体是什么意思,这仇恨由魔鬼向“住在地与海上的”所怀的“大怒”来表示。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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