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751

751.启12:12

751.启12:12.“因此,诸天和住在其中的,你们都欢乐吧”表示那些通过接受神性真理变得属灵之人的得救和随之而来的喜乐。这从“欢乐”、“(居)住的”和“诸天”的含义清楚可知:“欢乐”是指因得救而喜乐;“诸天”是指那些属灵的人(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居)住的”是指那些活着的人,在此是指属灵地活着的人。“(居)住”表示生活(参看AE133, 479, 662节)。“诸天”表示那些属灵的人,因为所有在天堂里的人都是属灵的;由于变得属灵的人同样在天堂,尽管就身体而言,他们仍在世上,所以“住在诸天的”不仅表示天使,还表示世人。因为凡被称为属灵心智的内在心智打开的人都在天堂;事实上,有时他甚至出现那里的天使中间。情况就是这样,到目前为止,这一点在世上仍不为人知;因此,要让人们知道,人就其灵而言,就在灵人和天使当中,甚至在他们的那个社群中,他死后就会来到这个社群。这是因为人的属灵心智完全照着天堂的形像,并以这种方式形成,它就是一个最小形式的天堂;因此,属灵心智虽然在身体里面,但必须在其形式所在的地方。不过,这一点在《天堂与地狱》(51–58)一书得到了更充分的论述,那里说明,每位天使,以及就其内层而言的每个人(如果这人是属灵的)都是对应于最大形式的天堂的一个最小形式的天堂。因此,在圣言论述天地创造的地方,总体上所指的是内在和外在的教会,具体所指的是内在和外在的人,也就是属灵和属世的人。由此可见,“诸天和住在其中的”表示所有在那里的人,以及正通过在教义和生活上接受神性真理而变得属灵的人。


诠释启示录 #683

683.“说,世上的

683.“说,世上的国成了我们主和主基督的”表示当恶人与善人分离,从主发出的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被清晰接受时,天上和地上的一切事物都服从主。这从“世上的国”、“主和主基督”的含义清楚可知:当成了主的时,“世上的国”是指从主发出的神性以爱和信被接受(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主和主基督”是指神性之爱的神性良善和从这爱发出的神性真理方面的主。下文会看到,主凭神性良善而被称为“主”,凭神性真理而被称为“基督”。

“主的国”表示对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的接受,因而在那些接受的人那里,这一点可从以下事实清楚看出来:主通过从祂发出、通常被称为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之物,同样通过公义和公平,以及爱和信在天堂天使和教会之人中间掌权。主正是通过这些掌权;因此,严格来说,它们才是主在那些接受它们之人那里的国。当这些在天使和世人那里掌权时,就是主自己掌权,因为从祂发出的事物就是祂自己。天堂里的主正是发出的神性。

诚然,主不仅掌管那些接受来自祂的属天和属灵的神性事物的人,还掌管那些不接受的人,如地狱里的所有人;然而,不能说主的国在地狱,因为那里的人完全不愿意被发出的神性并照其秩序的律法管理;事实上,他们否认主,转身离开祂;然而,主仍掌管他们,但不是作为祂国度的臣民和公民,而是作为顽固和叛逆的人来掌管,约束他们,好使他们不互相行恶,尤其不向那些属于主国度的人行恶。

主的国就是从祂发出并被接受之物,这一点可从圣言中提到主国的经文清楚看出来,如在主祷文:

愿你的国降临;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马太福音6:10)

此处“国”明显表示对从主发出的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的接受,主在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中与天堂天使和教会之人在一起,因为经上补充说“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当这些以内心和灵魂,也就是以爱和信被接受时,神的旨意就成就了。

在别处:

你们要先求天国和祂的义,这一切都要加给你们了。(马太福音6:33)

“天国”在灵义上表示神性真理,“义”表示神性良善,故经上说:“你们要先求天国和祂的义。”但在至高意义上,“天国”表示主,因为祂是其国度的全部,“义”在至高意义上表示主的功德。由于被主掌管的人只渴望和热爱诸如属于主的那类事物,所以在他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他永远被引向幸福;这就是为何经上说“这一切都要加给他了”,意思是,倾向于拯救他的一切,都必照着他的心愿成就。

由于天堂凭对来自主的神性真理的接受而为天堂,教会同样如此,所以在一般意义上,天堂和教会由“神的国”和“天国”来表示;因此,在马太福音,那些接受神性真理的人被主称为“天国之子”:

田地就是世界,种就是天国之子,稗子就是那恶者之子。(马太福音13:38)

很明显,“天国之子”表示那些接受神性真理的人,因为经上说“种就是天国之子,稗子就是那恶者之子”,“种”表示神性真理,“稗子”表示地狱的虚假;这些人被称为“(儿)子”,是因为就圣言的灵义而言,“儿子”表示真理,在反面意义上表示虚假(参看AE 166节)。

此外,“神的国”表示来自良善的真理方面的教会,以及天堂(可参看AE 48节);在人那里的“神的国”表示从主处于来自良善的真理,因而处于智慧,随之处于抵制虚假和邪恶的能力;因此,“掌权”唯独属于主(也可参看AE 33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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