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744

744.启12:10

744.启12:10.“我听见在天上有大声音说”表示天堂天使因那时他们所拥有的光明和智慧而感到的喜乐。这从“大声音说”和“在天上”的含义清楚可知:“大声音说”是指发自内心的喜乐的表现(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在天上”是指在天堂天使中间。天使的喜乐来自那时他们所拥有的光明和智慧,这一点作为结果随之而来;因为当“龙”(“龙”是指那些虽拥有来自圣言的真理和良善的认知的知识或科学,却因没有处于来自真理和良善的生活而没有处于真理和良善的人)被摔下去,从而不再与天堂结合时,众天使就进入光明和智慧,他们的喜乐由此而来。那时众天使进入光明和智慧,是因为天堂里的所有人都有联系在一起,从他们当中的第一批到最后一批,也就是从至内层或第三层天堂的第一批天使,到最低层或第一层天堂的最后一批天使;主通过第三层天堂流入到最低层天堂,并通过流注将众天堂结合在一起。结果,整个天堂在主眼里如同一个人。因此,当天堂的终端与那些同地狱结合的人,因而与“龙同他的使者”所表示的那些人联系在一起时,终端或最低层天堂与这些人在何等程度上结合,天堂天使的光明和聪明就在何等程度上减弱。

人的终端也是这种情况,这些终端就是总体和具体地覆盖身体的最外在皮肤;这些皮肤里面的肌肉,以及它们终端中的神经也一样,连接部位和膜从这些神经分布到内层;如果这些最外在部分受到伤害,或以某种方式被感染,或绷得太紧,那么被这些最外在部分覆盖和包围的内层的行动和感觉的生命就在同等程度上灭亡。这清楚表明,身体健康取决于最外在部分的状况,就像房子取决于它的地基一样。这种比较尤其适用于因年龄而疲倦的人,他们的最外在部分首先变硬,他们因此失去行动和感觉能力,这种情况逐渐延伸到内层,然后随之而来的是死亡。

当最外在部分可以说变硬时,如当这些部分与地狱结合时的情形,类似原因适用于众天堂,众天堂在主眼里如同一个人。只要“龙”出现在天上,众天堂就是这样,因为如前所述,“龙”在外在方面与天堂的终端结合,在其内在方面与地狱结合。这就是为何经上说“龙出现在天上”, 并且他在天上与米迦勒之间有一场争战,最后“他从天上被摔下去”,这表示他被分离了。这就是为何在天上听见的“大声音”表示天堂天使中间发自内心的喜乐的表现。他们因那时他们所拥有的光明和智慧而拥有这种喜乐,这一点从前面所说的可推知,即:正如当一个人的最外在部分完好无损时,他就从内层处于其行动和感觉的生命,高层和低层天堂在其聪明和智慧,因而在其内心的喜乐上也是如此;因此,这些话同样表示天使因那时他们所拥有的光明和智慧而感到喜乐。


诠释启示录 #1150

1150.启18:1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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