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736.启12:8.“他们并没有得胜;在天上再也找不到他们的地方”表示他们被击败,从今以后,天堂里再也没有对应于他们生命状态的地方,其生命状态是只有思维、没有对良善和真理的情感的状态。这从“他们并没有得胜”,以及“在天上再也找不到他们的地方”的含义清楚可知:“他们并没有得胜”是指他们在争战中被击败了;“在天上再也找不到他们的地方”是指从今以后,天堂里没有对应于他们生命状态的地方(对此,我们稍后会有论述)。从今以后,这种状态不存在,因为“龙同他的使者”所指的其生命状态是一种只有思维、没有对良善和真理的情感的状态;事实上,那些将教会的一切,因而将拯救的一切都置于唯信的人无法处于对良善和真理的任何情感,因为这种情感属于生活。每个人都有两种生命官能,被称为理解力和意愿;理解力是那进行思考的,意愿则是那受到感动的,因此思维属于理解力,情感属于意愿;所以那些将信仰与生活分离的人只是认为事情就是这样,并且由于他们以这种方式思考,他们会说他们会得救。他们因将生活与信仰分离,故只能处于一种属世情感,这种属世情感属于对自我和世界的爱;因此,他们将这些爱的情感与其信仰的事物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并不构成天上的婚姻,也就是天堂,而是构成通奸,也就是地狱,因为它是真理与对邪恶的情感的结合;这种通奸对应于儿子与母亲的通奸,这从灵界所知的对应关系明显看出来。尽管如此,主仍规定,真理可以与邪恶结合,但不允许这些人拥有纯正真理,只可以拥有被歪曲的真理,被歪曲的真理本身是虚假。由于这种结合属于分离之信,也就是虚假与邪恶的结合,所以表示那些处于这种信之人的“龙”被称为“撒但”和“魔鬼”;因虚假被称为“撒但”,因邪恶被称为“魔鬼”;因为如前所述,真理与良善的结合构成与人同在的天堂,而虚假与邪恶的结合构成与人同在的地狱。
这些人之所以没有纯正真理,是因为其信仰的一切都来自圣言的字义,他们不认为属于圣言字义的真理是真理的表象,将表象作为真理本身来接受并捍卫就是歪曲圣言,如前所示(AE 715, 719—720节)。这就是为何“龙同他的使者从天上被摔到地上”。“在天上再也找不到他们的地方”表示从今以后,天堂里没有对应于他们生命状态的地方,因为天堂里的所有地方都对应于天使的生命,因此“地方”表示生命状态,如前所述(AE 731节)。由于天堂里所有天使的生命都是对良善与真理的情感的生命,而那些处于唯信的人(他们由“龙同他的使者”来表示)没有对良善与真理的情感,所以天堂里没有对应于他们生命状态的地方。此外,天堂里的所有天使都是属灵情感,并且他们每个人都出于自己的情感并照着这情感思考;由此可知,那些将教会、因而将天堂的一切都置于思考,不置于生活的人,当成为灵人时,就会出于他们自己的情感思考,而这些情感是对邪恶与虚假的情感,如前所述;结果,他们的信仰被灭绝并消散,因为他们使其信仰只属于思维,不属于生活。总之,若不从信之生活,也就是仁爱中,没有人能拥有任何属灵情感,也就是对良善与真理的情感。仁爱本身是对良善的情感,信仰是对真理的情感,合而为一的这两者构成对良善与真理的情感。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