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719

719.前面说明,感

719.前面说明,感官层歪曲并玷污圣言的真理;但重要的是,要知道它如何歪曲并玷污圣言,因为那些不知道这种事是如何做到的、不了解圣言性质的人,可能会以为圣言的真理既然是真理,并存在于字义中,就不可能变成虚假。从自然界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也让属世人清楚明白这一点。在眼睛看来,太阳似乎每天都绕地球转一圈,同时也每年转一圈;因此,圣言说,日升日落产生白天、中午、晚上和黑夜,也产生春、夏、秋、冬四季,因而产生日子和年份;然而,太阳保持不动,而地球每天自转,并且每年绕着太阳转;因此,太阳的行进只是一种表象,因而是一种谬误。当知道并接受了这个真理,即:不是太阳,而是地球在移动时,这两者都是真的,即:太阳在太阳系的中心保持不动,它也有自己的行进;对理性人来说,太阳保持不动是真的,对感官层来说,它有自己的行进是真的,因此两者都是真的,对理性人来说实际上是真的,对感官层来说表面上是真的。然而,如果理性人不说明这个现象,那么太阳实际上在行进这个虚假就被相信了,因此太阳没有离其本位,而是地球在移动这个真理就被歪曲了;但当理性人说明了这个现象时,这个真理就不会被歪曲。字义上的圣言的一切细节也一样;这字义因是终端意义,故是属世的,适合感官人、因而适合孩子和简单人的理解;因此,它里面的大多数事物都是真理的表象,除非从一个属灵的,也就是被光照的理解力来感知这些,否则它们就变成虚假;因为那时它们被相信是实际上真实的,而非仅表面上是真实的。但当它们同时被理解性地并属灵地感知时,情况就不同了;那时圣言的一切都是真实的,在真正意义上是实际上真实的,在字义上是表面上真实的,如前面关于太阳所说的。由此可见,圣言中的无数事物是如何被歪曲和玷污的;如神试探人,祂发怒、行恶,把人投入地狱;同样在最后审判之日,主将驾着天上的云降临,那时太阳和月亮都要收回其光辉,众星也从天堂坠落;以及世界和大地都要灭亡,对一切事物的一个新造要发生;此外还有其它类似的事,它们都是圣言字义的真理,但如果不同时从一个被光照的理解力来看待它们,它们就会变成虚假。但下文会解释唯信,也就是与仁分离之信如何歪曲圣言的一切。


揭秘启示录 #799

799.“你的客商原

799.“你的客商原来是地上的大人物”表天主教的教阶中级别高者是这样:他们利用在修会教规上留给他们的各种特权作交易并谋利。“大人物”表示他们的教阶中级别高者,也就是所谓的红衣主教、大主教和主教;他们之所以被称为“客商”,是因为他们将教会的神圣事物当作货物一样来谋利(771,783节);在此表示那些利用在修会教规上留给他们的各种特权作交易并谋利的人。从前文明显可知为何会这么说,因为这是前文的一个结果。在前文,经上说“弹竖琴者,作乐者,吹笛者,吹号者的声音,在巴比伦中间决不能再听见。各行手艺人在你中间决不能再遇见。推磨的声音在那里决不能再听见”;“灯光在那里决不能再照耀。新郎和新妇的声音,决不能再听见”;以此表示巴比伦中没有对属灵真理的任何情感,也没有对属灵真理的理解,因而没有属灵真理的思维;又没有对属灵真理的寻求和探究,没有启示和对它的洞察,因而没有构成教会的良善与真理的结合(参看792-794,796,797节)。他们之所以没有这些,是因为教阶中级别高者也作交易并谋利,从而给级别低者树了榜样。这就是为何经上说“你的客商原来是地上的大人物”。
或许有人会问:“能称得上交易的特权都有哪些?”它们并非每年的收入和薪俸,而是来自那把钥匙的权柄的豁免权;这些豁免权有:赦罪,哪怕滔天之罪,由此免受世间刑罚;向教皇求情,以获得权柄在禁婚亲的范围内结婚,在未禁婚亲的范围内离婚;无需求情,通过默许来做这种事;授予他们管辖范围内的特权;按立圣职,坚振礼;无论总体还是个别,来自修道院的报酬;从本应属于他人的其它源头中侵吞收入;以及许多其它手段。这些,而不是他们的年收入(如果他们以此为满足的话)导致他们没有思想、探究和洞察属灵真理的情感,也没有真理与良善的结合,因为它们是不义玛门(即财利)的所得,不义之人不断贪恋属世的财富,厌恶属灵的财富,也就是出于圣言的神性真理。
由此明显可知,“你的客商原来是地上的大人物”表示他们的教阶中级别高者是这样:他们利用在修会教规上留给他们的各种特权作交易并谋利。此处有必要进一步说一说“钥匙权柄”对罪行,甚至大罪的豁免权,他们利用豁免权不仅使罪人摆脱永恒的惩罚,甚至还逃脱世间的惩罚;即便没有释放他们,他们仍通过庇护进行保护。谁看不出,这种权柄并不属于宗教裁判权,而是属于民事管辖权?他们的权柄延伸到一切世俗之事上,摧毁了公共治安;而且,他们因仍留给他们的这种权柄而具有将他们以前对君王所建立的一切法庭,因而对法官,甚至最高法官的专制统治带回来的能力;若不是担心他们退出教会,他们真的会做出这些事来。这就是但以理书中这句话的意思:
从海中上来的第四兽必想改变节期和律法。(但以理书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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