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708

708.“脚踏月亮”

708.“脚踏月亮”表示那些属世并处于仁爱的人的信仰。这从“月亮”和“脚”的含义清楚可知:“月亮”是指有仁爱在里面的信仰(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脚”是指属世事物(对此,参看AE 69, 600a, 632节),因而在此是指那些属世的人,因为这话论及“妇人”,“妇人”表示教会,她所披的“日头”表示来自主的对主之爱,以及对邻之爱,如前所示。因此,“身披日头的妇人”表示在那些属天,由此属灵的人中间的教会,她脚下的“月亮”表示在那些属世而感官化,同时又处于仁之信的人中间的教会;因为天堂和教会的良善和由此而来的真理按次序接连,就像人的头、躯体和脚一样。那些处于来自主的对主之爱的人在最大的人,也就是天堂的头部,这些人被称为属天的;但那些处于对邻之爱的人在最大的人,也就是天堂的胸部到腰部,这些人被称为属灵的;但那些模糊地处于仁之信的人在最大的人,也就是天堂的脚部,这些人被称为属世的。

不过,为了清楚理解这一点,必须知道,众天堂被分为两个国度,一个被称为属天国度,一个被称为属灵国度;还必须知道,天堂有三层,最高层天堂被称为属天天堂,中间天堂被称为属灵天堂,最低层天堂被称为属天-属世和属灵-属世天堂。然而,除了天堂的这些划分外,还有进一步的区别是在那些从显为太阳的主接受光,也就是聪明的人与那些从显为月亮的主接受光和聪明的人之间。那些从显为太阳的主接受聪明之光的人是智力或理解力及其理性已经打开,因此理性思考出于对真理的属灵情感所当相信的事物之人。而那些从显为月亮的主接受光的人是智力或理解力和内在理性没有打开,只有属世层打开,因此出于记忆思考所当相信的事物之人;出于记忆思想这些事物就是只思想诸如从老师或牧师那里所听来的那些东西,这些东西被称为真理,也被相信是真理,尽管它们可能是虚假,因为它们超越了记忆,是看不见的。这些人若在世时也处于仁之信,就在显为月亮的主之下的天堂中,因为作为其聪明源头的光就像夜间的月光,而作为那些在显为太阳的主之下的天堂里的人的聪明之源头的光,就像日光。至于这种区别是何性质,这可从白天的阳光和夜间的月光之间的区别看出来。还有一个区别是,那些在显为月亮的主之下的人在那些在显为太阳的主之下的人所拥有的光中什么也看不到,因为他们的光不是真光,而是反射的光,这光既能接受真理,也能接受虚假,只要良善出现在虚假中。由于所有在显为月亮的主之下的天堂里的人都是属世而感官的,与那些在显为太阳的主之下的天堂里的人毫无共同之处,而且还处于虚假,尽管虚假里面有良善,所以月亮被看到在那妇人脚下,这表示那些属世之人的信仰。

关于天堂里那些在显为月亮的主之下的人的信仰就这么多了;我们还要用几句话说一说他们的情感,信仰就从这情感中获得自己的生命。他们对认识真理和实行良善的情感或渴望,就像他们自己一样是属世的,因而或多或少源于学问的荣耀,也源于视尊敬和利益为回报的名声,在这一点上不同于那些在显为太阳的主之下的人所拥有的那种对认识真理和实行良善的属灵情感或渴望,因为对这些人来说,这种情感与属世情感如此分离,以至于属世情感在脚下。这也是为何不仅表示信仰,还表示其情感的“月亮”在此被看到在脚下。不过,对这些事的更完整概念可从《天堂与地狱》一书的阐述和说明中获得;在以下标题中:天堂被分为两个国度(HH 20–28节);天堂里的太阳和月亮,天堂里的光和热(HH 116–140节);天堂与人的一切事物的对应关系(HH 87–102节);以及在《新耶路撒冷及其属天教义》(21节),关于那些处于来自良善的虚假之人。“太阳或日头”表示神性之爱方面的主,因而表示来自主的对主之爱,“月亮”表示信之真理(可参看AE 401节);此外,关于在显为太阳的主之下的天堂和在显为月亮的主之下的天堂,也可参看前文(AE 411e, 422a, 527节)。对此,要补充的是,在显为月亮的主之下的天堂也有三层,一个高层天堂,一个中间天堂和一个低层天堂;或也可说,一个内层天堂,一个中间天堂和一个外层天堂,而所有在这些天堂里的人都是属世的。这些天堂之所以是内层、中间和外层,是因为属世层和属灵层一样,也分为三个层级;外层-属世层与世界相通,内层与天堂相通,中间进行结合。然而,那些在显为月亮的主之下的天堂里的人不能进入显为太阳的主之下的天堂,因为他们的内在视觉或理解力被形成,是要接受那里的月亮的光,而不是接受太阳的光。相比之下,他们与那些在夜间,而不是在白天观看的鸟没什么不同;因此,当他们进入那些在显为太阳的主之下的人所拥有的阳光时,他们的视觉就会变暗。在这些天堂里的人就是那些已经照着他们的宗教或信仰处于仁爱的人;但那些属世,没有处于仁之信的人在这些天堂下面的地狱中。由此明显可知,此处“月亮”表示那些属世并处于仁爱之人的信仰;月亮被看到在脚下,是因为那些在显为月亮的主之下的天堂里的人与那些在显为太阳的主之下的天堂里的人毫无共同之处,甚至直到不能上升到他们那里的程度。


属天的奥秘 #8906

8906.不可偷盗表

8906.不可偷盗表不可将人的属灵良善或财产从他那里夺走,不可将属于主的事物归于自己。这从“偷盗”的含义清楚可知,“偷盗”是指从某人那里夺走属灵良善或财产。“偷盗”之所以具有这些含义,是因为财物和财富在灵义上是指关于良善和真理的认知或知识,总体上构成信和仁,也就是一个人所拥有的属灵生命的一切。因此,从某人那里夺走这些东西就是“偷盗”在灵义上所表示的。由于一切属灵良善,也就是信和仁的一切,完全来自主,绝非来自人,故“偷盗”还表示将属于主的东西归于自己。在约翰福音中,凡如此行的人还被称为“贼和强盗”:
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们:人进羊圈,不从门进去,倒从别处爬进去,那人就是贼,就是强盗。从门进去的,才是羊的牧人。我就是门,凡从我进来的,必然得救,并且可进出,找到草场。盗贼来,无非要偷窃、杀害、毁坏;我来了,是要叫人得生命,并且得的更丰盛。(约翰福音10:1, 2, 9, 10)
“从门进羊圈”是指从主进入,因为主是“门”,如祂自己所说的;“羊”是指那些拥有仁,由此拥有信的人。当这些人承认,信和仁的一切皆来自祂,或说祂是构成信和仁的一切的源头时,他们就是从主进入的;因为这时,这些从祂流入。但将它们归于其他人,尤其归于自己,就是把它们夺走,因而是“杀害、毁坏”它们。将属于主的东西完全归于自己的人还认为功德在于行为中,认为自己是公义的(参看1110, 1877, 2027, 2273, 2340, 2373, 2400, 3816, 4007e, 4174, 4943, 6388-6390, 6392, 6393, 6478节)。这就是灵义上的“偷盗”,当世人在圣言中读到“偷盗”时,天上的天使就会想到这层含义;因为天使完全在一个属灵层面上理解圣言。
在何西阿书,“贼”具有同样的含义:
我医治以色列的时候,以法莲的罪孽和撒马利亚的罪恶就显露出来。他们行事虚谎,贼人到来,强盗成群包围房子。他们所行的现在缠绕他们,都在我面前;他们以自己的恶行使君王欢喜,用自己的虚谎叫首领喜乐。(何西阿书7:1-3)
约珥书:
耶和华的日子将到。它前面有火吞噬,它后面有火焰燃烧;地在它面前如伊甸园,它后面却有荒凉的旷野。它的形状如马的形状;它们奔跑如马兵,在山顶上跳跃,如战车的响声。它们在城里来回奔跑,蹿上墙,爬进房屋,从窗户进来,如同盗贼。大地将在祂面前震动,诸天将要颤抖,日月昏暗,星星也不再发光。(约珥书2:1-10)
此处论述的主题是教会的荒凉,这时虚假闯入并摧毁真理;这些虚假就是“爬进房屋,从窗户进来的盗贼”。难道会没有人想知道为什么经上说“耶和华的日子将如马的形状”、那时“它们奔跑如马兵,在城里来回奔跑,蹿上墙,爬进房屋,从窗户进来”、“大地将要震动,诸天颤抖,日月昏暗,星星也不再发光”?对内义一无所知,从心里对圣言的神圣性产生怀疑的人会说,这些纯粹是没有任何神的东西隐藏在里面的简单话;他或许还会声称这些话毫无意义,没有价值。但相信圣言是最神圣的,因为它是神性,而且还知道有一个论述教会、天堂和主自己的内义之人,则会声称其中的每一个词都有自己的分量。因此,下面对这段经文中的词句表示什么给出一个简要的解释。
“耶和华的日子”是指教会的末后状态或末期,这时不再有任何真理,相反,虚假取代了真理;“它前面吞噬的火”是指对邪恶的欲望;“它后面燃烧的火焰”是指由此而来的对虚假的欲望;“马的形状”是指出于推理如同出于真理那样进行推理的理性能力;“奔跑的马兵”是指推理者;“战车”是指支持虚假的教义事物;“城”是指教义本身;“它们所蹿上的墙”是指一种虚假的本质;“它们所爬进的房屋”是指一个人的意愿;“他们进来所经由的窗户”是指理性概念;“盗贼”是指夺走真理的虚假;“在祂面前震动的大地”是指教会,“将要颤抖的诸天”也是;“日”是指对主之爱;“月”是指对主之信,当它们不再显现时,经上说它们“昏暗”;“星星”是指关于良善和真理的认知或知识,这些认知或知识不再从信和爱,因而从天堂拥有光,这一点由“它们不再发光”来表示。由此可见这些话总体上是什么意思,以及那日或教会的末后状态在哪层意义上被称为将要“爬进房屋,从窗户进来的盗贼”,即:那时,正是虚假将要占据整个人,占据他的意愿和理解力,从而夺走一切真理和良善。俄巴底亚书中的“盗贼”具有类似含义:
主耶和华对以东说,盗贼若来到你那里,或倾覆的人趁夜间而来(你何竟被剪除),岂不偷窃,直到够了呢?(俄巴底亚书1, 5)
撒迦利亚书(5:1-4)、诗篇(50:18-20)、马太福音(6:19, 20)中的“盗贼”或“偷窃的人”具有类似含义。
由于主吩咐给以色列人的一切律例都建立在存在于天堂的秩序律法之上,也就是说,它们从灵界获得自己的存在和本质,所以关于盗贼所制定的律法也是如此,如这一律例:人若偷牛并卖了,就要赔五只,四羊赔一羊(出埃及记22:1);还有这些律法:
盗贼若闯进来被击打,那人是没有流人血之罪的。若太阳已经出来,就有流人血之罪了。贼必要赔还或被卖。若发现他所偷的在他手下,他就要加倍赔还。(出埃及记22:2-4)
出埃及记:
窃取人,或是把他卖了,若被发现还在他手下,必要把他处死。(出埃及记21:16)
申命记:
若遇见人从以色列人中窃取他弟兄中的一个灵魂,卖了他从他身上谋利,那贼就必处死。这样,便将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申命记24:7)
“以色列人中的人”在内义上是指那些处于信之真理和良善的人,因而在抽象意义上是指信之真理和良善(5414, 5879, 5951节);因此,“窃取以色列人中的人”是指把这些夺走,“卖他”是指疏远或扔掉它们,以及使它们陷入奴役的状态。事实上,信之真理和良善因来自主,故处于自由的状态,唯独事奉主;但当它们被扔掉或疏远时,就陷入奴役的状态,因为它们事奉爱自己或爱世界的某种邪恶,因而事奉某种肉体情欲。上述(申命记24:7中的)律法便源于这一点,并与其相对应;由于教会的真理和良善从自由变成了奴役,因而从活的变成了死的,所以作为后果的惩罚就是“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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