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699

699.启11:19

699.启11:19.“于是神的殿在天上开了”表示在有敬拜主的地方,新天堂和新教会的显现。这从“殿”的含义清楚可知,“殿”是指天堂和教会,在此是指新天堂和新教会;“殿开了”表示这些的出现。“殿”在至高意义上表示在其神性人身和从祂发出的神性真理方面的主,在相对意义上表示天堂和教会(可参看AE 220, 391b, c, e, 630节)。“殿”在此表示在有敬拜主的地方上的新天堂和新教会,因为本章论述了最后审判之前的状态变化,即恶人与善人的分离,以及恶人从他们以前所在的地方被移走。当这一切完成时,新天堂和新教会就向那些在高层天堂的人显现。只要善人与恶人联结,这些就不可能显现,因为他们的内层是关闭的,免得他们被从外在与他们交流的恶人伤害。但当恶人被分离出去,并被移走时,本身属天堂的善人的内层就打开了,当这些内层打开时,天堂和教会就变得显而易见了。因为属天和属灵的内层打开到何等程度,对那些有天堂和教会在里面的人来说,天堂在教会方面的性质就在何等程度上变得显而易见。

没有人能凭自我聪明知道这些事是这样,因为它们是天堂的奥秘,必须通过启示才能获知。谁能知道最后的审判是如何完成的,或在最后的审判前后,灵界会发生什么变化?但为叫人们知道这些事,它们已经被透露给我,所以我蒙允许在此凭启示描述它们。前面说到新天堂和新教会在有敬拜主的地方,因为主只在新天堂和新教会中被敬拜;在那里,神性没有被分成三个位格,而是成为一个位格里面的一个三位一体。关于这三位一体,可参看《新耶路撒冷及其属天教义》(250–310节)一书中所写的。这也是启示录中论述新耶路撒冷的地方的意思:

我未见城内有殿,因主神、全能者和羔羊为城的殿。(启示录21:22)

“主神、全能者和羔羊”表示神性本身和神性人身方面的主。经上在此说没有看见圣殿,是因为“殿”在至高意义上表示神性真理和敬拜方面的主(参看AE 220, 391b, c, e, 630节),还因为“新耶路撒冷”表示教义方面的教会,或新耶路撒冷的教义。不过,天堂有圣殿,主在其中被宣讲,神性真理得到教导。


诠释启示录 #1150

1150.启18:1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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