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671

671.“他们的仇敌

671.“他们的仇敌也看见他们”表示对那些从内在反对圣言和教会的良善和真理的人来说,知识或认知和承认。这从“看见”和“仇敌”的含义清楚可知:“看见”是指理解,因而是指知道和承认(对此,参看AE 11, 37, 260a, 354, 529节);“仇敌”是指那些反对爱之良善和教义之真理的人,因而是指那些处于邪恶和虚假的人,因为在圣言中,“仇敌和敌人”在灵义上就表示这些人。由此清楚可知,“他们的仇敌看见他们”表示对那些反对“两个见证人”,也就是反对爱之良善和教义之真理的人来说,知识或认知和承认。

此处涉及的奥秘如下:“仇敌”在此表示那些从内心反对爱之良善和教义之真理,但表面上不反对的人,因为他们口头上像朋友,心里却是仇敌。因此,他们在世人面前宣称相信良善和真理,但在他们独自深思时所在的灵里,却否认它们。因此,这些人就是那看见的仇敌,因为当他们处于物质-属世的思维时,这是每当他们与其他人在一起时的情形,他们就看见,也就是知道并承认良善和真理。但当他们处于属灵-属世的思维时,这是每当他们独自一人,并思想信仰的事时的情形,他们就不承认。这就是为何经上说“这两个见证人驾着云上了天”;因为“云”表示圣言、教会和敬拜的外在,他们看这外在并从这外在去看。“云”在此表示这外在,这一点可见于刚才引用的内容。

圣言中的众多经文都提到了“敌人”和“仇敌”,他们表示邪恶和虚假,“仇敌”表示邪恶,“敌人”表示虚假;因为圣言在其内部是属灵的;因此,在这层意义上,仇敌和敌人只能表示属灵的仇敌和敌人。情况就是这样,这一点可从以下经文清楚看出来。诗篇:

耶和华啊,我的敌人何其加增,有许多人起来攻击我,指着我的灵魂说,他没有神的救恩。(诗篇3:1, 2)

又:

你这拯救信靠你的人脱离那起来攻击我之人的啊,求你显出你奇妙的慈爱来;你用右手保护我脱离那攻击我的灵魂,围困我的恶人。(诗篇17:7–9)

又:

求你不要把我交给敌人的心愿,因为作假见证的人起来攻击我,喷出凶暴来;我若不信在活人之地得见美善。(诗篇27:12, 13)

又:

我的神啊,求你救我脱离敌人,把我安置在高处,得脱那些起来攻击我的人;求你救我脱离作孽的人;看哪,他们埋伏要害我的灵魂。(诗篇59:1–3)

以赛亚书:

恶人在正直之地行事不正;耶和华啊,你的手高举,火必吞灭你的仇敌。(以赛亚书26:10, 11)

除此之外,在预言圣言的其它许多经文中,以及在历史圣言论述敌人、战争和交战的地方,经上也提到“敌人和仇敌”。因为正如“战争”表示真理与虚假之间的属灵战争,战争的武器,如“枪”、“弓”、“箭”、“剑”,则表示那些属于属灵战争的事物,“敌人和仇敌”也是如此。前面频繁说明,在圣言中,“战争”,以及战争的武器,如“弓”、“箭”、“剑”,就具有这种含义。


诠释启示录 #1150

1150.启18:1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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