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649.启11:7.“他们作完见证的时候”表示在教会的末了,就是当主的神性不再被承认,由此不再有任何爱之良善或教义之真理时。这从“见证”和“作完见证”的含义清楚可知:“见证”是指对主里面的神性,因而对爱之良善和教义之真理的承认(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作完见证”是指结束;由于这结束发生在教会的末了,所以此处“作完”表示教会的末了;由于那时不再有对主里面的神性的任何承认,所以也没有任何爱之良善和教义之真理。
这就是“见证”的含义,这一点可从目前为止关于“两个见证人”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即:他们表示爱与仁之良善,以及教义与信仰之真理,因为这些就是那尤其为主作见证的;事实上,它们来自主,属于与人同在的主;因此,“他们的见证”表示对这些的宣讲。“见证”在此表示对主里面的神性的承认,这一点从接下来启示录中的经文明显看出来:
耶稣的见证就是预言的灵。(启示录19:10)
因为除非人发自内心承认这神性,并出于属灵的信仰相信它,否则他无法拥有接受爱之良善和教义之真理的能力。
诚然,在教会的末了,主被宣讲,并且一种类似父之神性的神性也被归于祂;然而,几乎没有人想到祂的神性,因为他们将这神性置于祂的人身之上或之外;因此,当他们仰望祂的神性时,并不仰望主,却仰望作为另一个人的父;而事实上,被称为父的神性就在主里面,如祂自己在约翰福音(10:30, 38; 14:7)中所教导的。因此,人们以思想一个凡人的方式思想主,他们的信仰也从这种思维中流出,尽管他们口头上可能会说,他们相信祂的神性。若能,就让任何人检查一下,他对主的思维观念是不是这样;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他不可能以信和爱与主结合,也不可能通过结合接受任何爱之良善和信之真理。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在教会的末了,没有对主,也就是对在主里面并来自主的神性的任何承认。有人认为有一种对主之神性的承认,因为这就是教会的教义;但只要祂的神性与祂的人身分离,那么祂的神性还是没有从内在被承认,只是从外在被承认,从外在承认就是只用口而不是用心承认,或只在言语上,没有在信仰上承认。
情况就是这样,这一点可从来世的基督徒身上清楚看出来;在来世,内心的想法会显现出来。当他们被允许出于教义和他们从讲道所听到的说话时,就将一种神性归于主,并称它为他们的信仰;但当他们的内在思维或信仰被检查时,就会发现,他们对主没有其它概念,只有如同对一个没有神性的凡人的概念。人的内在思维就是他信仰的源头;由于这就是人之灵的思维和由此而来的信仰,所以很明显,在教会的末了,基督教界没有对在主里面,并来自主的神性的任何承认。换句话说,有对主之神性的外在承认,但没有内在承认;外在承认只属于属世人,而内在承认属于他的灵本身;死后,外在(承认)就沉睡了,内在属于他的灵,就是他灵的承认。由此可在某种程度上看出当如何理解接下来的话,即:那从无底坑或深渊里上来的兽要胜过并杀了两个见证人,他们的尸体要倒在叫所多玛和埃及的城的街道上,有生命的灵进入他们里面。
427.启9:5.“有命令赐给它们,不许蝗虫杀死他们,只叫他们受痛苦五个月”表按照主的圣治,他们不能夺走那些未处于仁之信的人理解并意愿真理与良善的官能,只能短时间内造成精神麻痹。“有命令赐给它们”表示这是按照主的圣治,如前所述;“不许蝗虫杀死他们”表示不能夺走那些未处于仁之信的人理解并意愿真理与良善的官能,因为一旦夺走这种官能,人的灵性就被杀死了。“受痛苦五个月”表示短时间内造成精神麻痹;“五”表示少许,或短时间;“受痛苦”表示造成精神麻痹,因为这就是“蝎子”所表示的(425节);“像蝎子的痛苦”,如下文所述(428节)。理解并意愿真理的官能,或理性与自由不能从人身上被夺走,这一点在《圣治》(73,74, 82-86, 92-99, 138-149,322节)一书已经充分说明。
“五个月”之所以表示少许,或短时间,是因为这就是“五”的含义;时间,无论是小时、天、周、月,还是年,并非表示时间,而是表示状态;而数字则确定这个状态的性质(4,10,348,947节)。“五”表示某种事物,以及少许,这一点可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
一人叱喝,必令千人逃跑。(以赛亚书30:17)
五个人要追赶一百人。(利未记26:8)
耶稣说,天国好比十个童女,其中有五个是愚拙的,五个是聪明的。(马太福音25:1-2)
“十个童女”表示教会中的所有人;“五”表示其中的一部分或一些。在以下寓言中,“十”和“五”所表相同:
交给仆人银子去做生意,一个用一锭银子赚了十锭,另一个赚了五锭。(路加福音19:13-20)
“十锭”表示大量,“五锭”表示少许。此外还有其它地方(如以赛亚书17:6; 19:18-19;马太福音14: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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