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649

649.启11:7.

649.启11:7.“他们作完见证的时候”表示在教会的末了,就是当主的神性不再被承认,由此不再有任何爱之良善或教义之真理时。这从“见证”和“作完见证”的含义清楚可知:“见证”是指对主里面的神性,因而对爱之良善和教义之真理的承认(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作完见证”是指结束;由于这结束发生在教会的末了,所以此处“作完”表示教会的末了;由于那时不再有对主里面的神性的任何承认,所以也没有任何爱之良善和教义之真理。

这就是“见证”的含义,这一点可从目前为止关于“两个见证人”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即:他们表示爱与仁之良善,以及教义与信仰之真理,因为这些就是那尤其为主作见证的;事实上,它们来自主,属于与人同在的主;因此,“他们的见证”表示对这些的宣讲。“见证”在此表示对主里面的神性的承认,这一点从接下来启示录中的经文明显看出来:

耶稣的见证就是预言的灵。(启示录19:10)

因为除非人发自内心承认这神性,并出于属灵的信仰相信它,否则他无法拥有接受爱之良善和教义之真理的能力。

诚然,在教会的末了,主被宣讲,并且一种类似父之神性的神性也被归于祂;然而,几乎没有人想到祂的神性,因为他们将这神性置于祂的人身之上或之外;因此,当他们仰望祂的神性时,并不仰望主,却仰望作为另一个人的父;而事实上,被称为父的神性就在主里面,如祂自己在约翰福音(10:30, 38; 14:7)中所教导的。因此,人们以思想一个凡人的方式思想主,他们的信仰也从这种思维中流出,尽管他们口头上可能会说,他们相信祂的神性。若能,就让任何人检查一下,他对主的思维观念是不是这样;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他不可能以信和爱与主结合,也不可能通过结合接受任何爱之良善和信之真理。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在教会的末了,没有对主,也就是对在主里面并来自主的神性的任何承认。有人认为有一种对主之神性的承认,因为这就是教会的教义;但只要祂的神性与祂的人身分离,那么祂的神性还是没有从内在被承认,只是从外在被承认,从外在承认就是只用口而不是用心承认,或只在言语上,没有在信仰上承认。

情况就是这样,这一点可从来世的基督徒身上清楚看出来;在来世,内心的想法会显现出来。当他们被允许出于教义和他们从讲道所听到的说话时,就将一种神性归于主,并称它为他们的信仰;但当他们的内在思维或信仰被检查时,就会发现,他们对主没有其它概念,只有如同对一个没有神性的凡人的概念。人的内在思维就是他信仰的源头;由于这就是人之灵的思维和由此而来的信仰,所以很明显,在教会的末了,基督教界没有对在主里面,并来自主的神性的任何承认。换句话说,有对主之神性的外在承认,但没有内在承认;外在承认只属于属世人,而内在承认属于他的灵本身;死后,外在(承认)就沉睡了,内在属于他的灵,就是他灵的承认。由此可在某种程度上看出当如何理解接下来的话,即:那从无底坑或深渊里上来的兽要胜过并杀了两个见证人,他们的尸体要倒在叫所多玛和埃及的城的街道上,有生命的灵进入他们里面。


揭秘启示录 #151

151.“我又要把晨

151.“我又要把晨星赐给他”表那时的聪明和智慧。“星”表对良善与真理的认知(参看51节),因为通过它们才会有聪明和智慧,故“晨星”表聪明和智慧。之所以称为“晨星”,是因为主来建立新教会,即新耶路撒冷时,要将聪明和智慧赐给他们。祂说:你们已经有的,总要持守,直等到我来。(启示录2:25)
这句话表示他们必须持守从圣言所知有关仁与信的少许真理,并照之生活,直到新天堂和新教会形成,也就是主来(145节)。
之所以称为“晨星”,还因为“早晨”表主的到来,这时会有一个新教会。这是圣言中“早晨”的含义,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可知:
要到二千三百个晚上和早晨;然后圣所才是正当的;晚上和早晨的异象是真的。(但以理书8:14, 26)
有人从西珥呼问我说,守望者啊,守望者,夜里如何?守望者说,早晨将到,黑夜也来。(以赛亚书21:11-12)
“晚上”和“夜里”表旧教会的末期,“早晨”表新教会的初期。
这地的居民哪,结局来了,早晨临到你;看哪,日子快到了,早晨已经发出。(以西结书7:6-7, 10)
耶和华在早晨,每早晨在光中赐下公义,从不间断。(西番雅书3:5)
神在她中间,早晨来临到,神必帮助她。(诗篇46:5)
我等候耶和华;我的灵魂等候主,胜于守夜的等候天亮,胜于守夜的等候天亮;祂有丰盛的救恩,必救赎以色列。(诗篇130:5-8等)
在这些经文中,“早晨”(或天亮)表主的到来,就是祂降临世间,建立新教会的时候;如今也一样。由于唯独主赐给那些将属祂新教会之人聪明和智慧,并且主所赐的一切事物就是祂自己,故主说祂自己就是“晨星”:
我是大卫的根和后裔,是明亮的晨星。(启示录22:16)
在撒母耳记,祂也被称为“早晨”:
以色列的神,以色列的磐石、晓谕我说,祂必像晨光、如无云的清晨。(撒母耳记下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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