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启示录11
1.有一根像杖一样的芦苇赐给我;天使站在旁边说,起来,将神的殿和祭坛,并在殿中礼拜的人都量一量。
2.只是殿外被抛弃的院子不用量,因为它已经给了列族,他们将践踏圣城四十二个月。
3.我要赐给我那两个见证人,他们要穿着麻布,说预言一千二百六十天。
4.这些人就是那两棵橄榄树,两个灯台,立在这地的神面前。
5.若有人要伤害他们,就有火从他们口中喷出来,烧灭仇敌;若有人想要害他们,必须这样被杀。
6.这些人有权柄关闭天空,在他们预言的日子叫雨不降下;又有权柄叫水变为血,并且能随时随意用各样的灾殃击打大地。
7.他们作完见证的时候,那从无底坑或深渊里上来的兽要跟他们交战,胜过他们,把他们杀了。
8.他们的尸体要倒在大城的街道上,这城按着灵意叫所多玛和埃及,就是我们的主钉十字架的地方。
9.从各人民、各支派、各舌头、各民族中,有人观看他们的尸首三天半,又不许把他们的尸首放在坟墓里。
10.住在地上的人会因他们而欢喜快乐,互相馈送礼物,因为这两位先知曾折磨住在地上的人。
11.过了这三天半,有生命的灵从神那里进入他们里面,他们就双脚站起来,看见他们的人都大大惧怕。
12.他们听见有大声音从天上对他们说,上这里来。他们就驾着云上了天;他们的仇敌也看见他们。
13.正在那个时辰,就有了大地震,那城的第十部分倒塌了,在地震中被杀的人名有七千;其余的都害怕,将荣耀归给天上的神。
14.第二样灾祸过去了;看哪,第三样灾祸快到了。
15.第七位天使吹号;天上就有大声音说,世上的国成了我们主和主基督的,祂要作王,直到时代的时代。
16.在神面前坐在宝座上的二十四位长老,就伏面拜神,
17.说,今在、昔在、以后永在的主神全能者啊,我们感谢你,因你执掌大权进入这国了。
18.列族发怒,你的愤怒临到了,审判死人,你的仆人众先知和众圣徒、凡敬畏你名的人,连小的带大的得赏赐,并毁灭那些毁灭大地之人的时候到了。
19.于是神的殿在天上开了,在祂殿中现出约柜;随有闪电、响声、雷轰、地震、大冰雹。
诠 释
626.启11:1, 2.有一根像杖一样的芦苇赐给我;天使站在旁边说,起来,将神的殿和祭坛,并在殿中礼拜的人都量一量。只是殿外被抛弃的院子不用量,因为它已经给了列族,他们将践踏圣城四十二个月。
“有一根像杖一样的芦苇赐给我”表示考察(或察罚)的模式,也就是探究教会在真理和良善方面的品质的模式(627节);“天使站在旁边说”表示主的意愿和命令(628节);“起来,将神的殿和祭坛,并在殿中礼拜的人都量一量”表示他要探究教会,即它在对神性真理和神性良善的接受方面,因而在对主的敬拜方面是何品质(629节)。
“只是殿外被抛弃的院子不用量”表示不要探究圣言、因而教会和敬拜的外在(630节);“因为它已经给了列族”表示因为它已经被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败坏了(631节);“他们将践踏圣城”表示他们将摧毁来自圣言的真理和良善的一切教义(632节);“四十二个月”表示甚至直到旧教会的结束和新教会的开始(633节)。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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