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62.“既转过来,就看见七个金灯台”表示一个新天堂和一个新教会,它们处于爱之良善。这从“转过来看见”、“七”、“灯台”和“金”的含义清楚可知:“转过来看见”是指出于光照来理解(参看AE 61节);“七”是指完全和所有,论及天堂和教会的神圣事物(参看AE 20, 24节);“灯台”是指新天堂和新教会,这一点可见于下文;“金”是指爱之良善(参看《属天的奥秘》,113, 1551–1552, 5658, 6914, 6917, 9510, 9874, 9881节)。“七个灯台”表示天堂和教会,这一点从本章最后一节经文明显看出来,那里说:“你所看见的七灯台就是七个教会。”“七个教会”表示所有属主的教会之人,因而表示总体上的教会(AE 20节);它们还表示天堂,因为天堂和教会构成一体。此外,那些拥有教会在里面的人也拥有天堂在里面,因为爱与信之良善构成与人同在的教会,也构成与他同在的天堂,就像构成与天使同在的天堂一样;因此,那些在世上拥有教会,也就是教会的良善和真理在里面的人死后进入天堂;事实的确如此(对此,参看《新耶路撒冷及其属天教义》12节;《天堂与地狱》57, 221–227节)。此处“七个灯台”表示新天堂和新教会,是因为这些在启示录(参看21章)末尾被论述,从而形成其中一切事物的结论;由于末后的也是首先的,所以关于这些的预言出现在这本书的开头。此外,圣言通常在开头提到那些在末尾要发生的事,因为居间物包括在它们里面;事实上,首要事物在灵义上是所有其它事物为之存在的目的,因为目的既是首先的,也是末后的,所有其它事物都关注它(参看《新耶路撒冷及其属天教义》,98节)。
“灯台”表示天堂和教会,这一点从对帐幕中的灯台的描述明显看出来,因为帐幕代表总体上的整个天堂;其中的灯台代表属灵天堂,也就是第二层天堂(参看《属天的奥秘》,3478, 9457, 9481, 9485, 9548–9577, 9783节)。事实就是如此,这一点从约翰看见“七灯台中间有一位好像人子”很清楚地看出来;“人子”是指神性人身方面的主,神性真理,也就是天堂和教会全部中的全部,从神性人身发出。极其辉煌的灯台也出现在属灵天堂;这些灯台代表属灵天堂;我也得以看见它们。由此可见在圣言中,就灵义而言,以下经文中的“灯台”和“灯”表示什么;启示录:
你若不悔改,我要把你的灯台从原处挪去。(启示录2:5)
“把你的灯台挪去”是指把天堂或教会从他们那里夺走。撒迦利亚书:
天使问先知说,你看见了什么?我说,我看见了,看哪,一个灯台,全是金的,其顶上有油碗,灯台上有七盏灯,灯上有七个管子。(撒迦利亚书4:2, 3)
此处论述的是所罗巴伯,他立了神家的根基,并完成了它。所罗巴伯代表即将降临,并恢复天堂和教会的主;灯台表示天堂和教会;其中的神圣真理就是七盏灯。
由于一个灯台从灯取得其代表意义,灯则从光取得其代表意义,天堂里的光是神性真理,所以主也被称为“一盏灯”,如在启示录:
圣耶路撒冷不需要日月照耀它,因有神的荣耀光照它,又有羔羊为城的灯。(启示录21:23; 22:5)
这就是为何大卫和他以后的诸王被称为“以色列的灯”(撒母耳记下21:17; 列王纪上11:36; 15:4; 列王纪下8:19)。因为大卫表示王权方面的主,犹太和以色列的诸王同样代表王权方面的主。关于“大卫”的代表,可参看《属天的奥秘》(1888, 9954节);关于“王”的代表,可参看前文(AE 31节)。被看到的灯台是金的;因为“金”表示爱之良善,从主发出的一切都来自神性之爱;因此,主在天堂的神性是对主之爱,以及对邻之爱,也就是仁爱(可参看《天堂与地狱》,13–19节)。这就是为何此处的灯台,以及帐幕中的灯台是金的。
976.“你给他们血喝”表示因此,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这从“喝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喝血”是指吸收或接受虚假,因为“血”表示被歪曲的真理,“喝”表示吸收或接受。由于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所以此处“喝血”表示处于邪恶之虚假。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因为邪恶歪曲真理。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在此被归因于主;因为经上说“你给他们血喝”,好像是主出于复仇这么做的,尽管主从不因人向祂所行的邪恶而报仇。这清楚表明,内义就隐藏在这些话里面,当字义,也就是表面真理的意义被脱去时,这内义就显现出来。当字义被脱去时,灵义就显现,也就是说,主没有给他们血喝,而是人给自己血喝;换句话说,人因他所处的邪恶而歪曲了圣言,因此,他处于邪恶之虚假。
(关于第五诫续)
为证实前面所说的,以法官为例:所有因热爱审判的职能是为了从判决中获利,而不是为了对自己国家的功用而将正义变成贪赃枉法的法官都是盗贼,他们的判决是盗窃。同样,如果他们根据友情和偏袒来审判,那么这些判决也是盗窃,因为友情和偏袒也是好处和利益。只要这些东西被视为目的,审判被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么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邪恶,就是圣言中的恶行,不行公平和公义,侵害穷人、穷乏人、孤儿、寡妇和无辜者权益的意思。事实上,即便他们行公义,却视利益为目的,他们的确做了善行,但就他们而言,这不是良善;因为公义,也就是神性,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手段,这种利益是目的;被视为目的东西就是一切,或全部中的全部,而成为手段的东西什么都不是,除非它服务于目的。因此,死后,这些法官继续既爱公义,又爱不公义,作为盗贼被判下地狱。我根据我所看到的这样说。他们就是那些避免邪恶不是因为它们是罪,只是因为他们害怕世间法律的惩罚,害怕失去名声、荣誉和职位,由此失去利益的法官。
而那些避开邪恶是因为邪恶是罪,避开它们是因为它们违背神性律法,因而违背神的法官则不然。这些法官视公义为目的,将其作为神性来崇敬、珍视和热爱。可以说,他们在公义中看到神,因为一切公义,就像一切良善和真理一样,都来自神。他们总是将公义与公平,公平与公义联在一起,知道公义若要成为公义,就必属于公平,公平若要成为公平,就必属于公义,就像真理属于良善,良善属于真理一样。由于这些法官视公义为自己的目的,所以对他们来说,给予判决就是在做善行。然而,就他们而言,这些作为,也就是判决,照着他们的判决或多或少关注友情、偏袒或利益,也照着它们里面或多或少为了公众利益,也就是说,为了让公义可以在同胞当中掌权,让那些依法生活的人可以拥有安全而对公义的爱而或多或少是良善。这些法官在与他们的作为相一致的程度上而拥有永生;因为他们受审判,就像他们自己审判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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