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618

618.“它会使你肚

618.“它会使你肚子发苦”表示它内在令人不快乐,因为外在被玷污了。这从“苦”或“苦味”和“肚子”的含义清楚可知:“苦”或“苦味”是指由于被玷污的真理而令人不快乐(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肚子”是指内层之物。“肚子”表示内层之物,因为这些话之后,经上说“在口中要甜如蜜”,“口”表示外层之物,因为口中所含的东西被咀嚼并吞进肚腹,由此从外层到内层,进入人的内脏。不过,关于“肚子”的含义,我们稍后会提到。“苦”(或苦味)表示由于被玷污的真理而令人不快乐的东西,因此“发苦”表示令人不快乐,因为甜的东西若与某种令人不适的东西掺杂,就会发苦,从而令人不快乐;苦艾、苦胆和没药的苦味由此而来。由于“甜”表示因真理之良善和良善之真理而令人快乐的东西,所以“苦”表示因被玷污的真理而令人不快乐的东西。令人不快乐的东西不是被自然界的任何人,而是被灵界的灵人和天使感知并感觉为苦味;因为一切被玷污的真理之良善,当在他们那里变成味道时,就明显感觉发苦。事实上,灵人和天使与世人一样,拥有味觉,但灵人和天使的味觉是从一个属灵源头流出的,而世人的味觉是从一个属世源头流出的;对灵人来说,苦味来自被玷污的良善之真理,但对世人来说,它来自甜的东西与令人不适之物的掺杂。约翰的这种苦的感觉也来自一个属灵的源头,因为他在灵里,否则他不能吃小书卷。被玷污的真理是指被用于邪恶并与其虚假掺杂的良善之真理,当圣言字义的真理被用于肮脏的爱,从而与邪恶掺杂时,情况就是这样。这种令人不快乐就是此处肚子发苦所表示的。

还要简单解释一下圣言中的内层之物,也就是圣言的内层是什么意思。圣言的内层是指包含在它的内在或属灵意义中的事物;这些是真正的真理;圣言的外层真理,也就是被称为文字意义和字义的外在或属世意义中的真理,就对应于这些真理。当圣言的外层事物,或圣言的文字意义或字义上的真理被歪曲和玷污时,圣言的内层真理就被歪曲和玷污了;因此,当一个人将字义上的圣言用于尘世之爱的邪恶时,它就变得令天使不快,天使处于圣言的内在或属灵意义,这种不快就像苦味的不快。由此可见,“小书卷会发苦,并使肚子发苦”表示圣言内在是令人不快乐的;不过,我们刚才所论述的这种不快是属灵的不快。但在此也由“苦”所表示的属灵-属世的不快,是由以下事实产生的:内在从圣言字义收集并被称为字义的教义真理,对那些处于邪恶之虚假的人来说,是令人不快乐的。因为此处论述的主题是教会之人在教会结束时对圣言的理解,那时他们大部分人处于来自邪恶的虚假;那时,对他们来说,从圣言字义所确认的邪恶之虚假是令人快乐的;而从圣言字义所确认的真理是令人不快乐的。这一点也由“小书卷在肚子里发苦,但在口中却甜如蜜”来表示。

“苦”表示被玷污的良善之真理,这一点也可从圣言中提到“苦”的地方清楚看出来,如以下经文。以赛亚书:

祸归于那些称恶为善,称善为恶,以暗为光,以光为暗,以苦为甜,以甜为苦的人!祸归于喝酒的勇士,有力量调烈酒的人。(以赛亚书5:20, 22)

显然,此处“苦”表示被玷污的良善和真理,因为经上说“祸归于那些称恶为善,称善为恶,以暗为光,以光为暗的人”,这句话表示对良善的玷污和对真理的歪曲;因为当“称善为恶,称恶为善”时,良善就被玷污了,当“以暗为光,以光为暗”时,真理就被歪曲了,“暗”表示虚假,“光”表示真理。这清楚表明,“以苦为甜,以甜为苦”、以及“祸归于喝酒的勇士,有力量调烈酒的人”表示类似事物;“喝酒的勇士”表示那些玷污圣言真理的人,“有力量调烈酒的人”表示那些歪曲它的人,“酒”和“烈酒”表示圣言的真理,“勇士”和“有力量的人”表示那些在独创性上表现突出,擅长玷污它们的人。

同一先知书:

新酒悲哀,葡萄树凋残,心中的一切欢喜都叹息。他们必不得饮酒唱歌; 喝烈酒的,必以为苦。(以赛亚书24:7, 9)

“悲哀的新酒”和“ 凋残的葡萄树”表示已经失去的圣言和教会的真理,“新酒”表示圣言的真理,“葡萄树”表示教会教义的真理;“心中的一切欢喜都叹息,他们必不得饮酒唱歌”表示心智的内在祝福和内心的幸福将灭亡,因为属灵良善的真理被摧毁了;“喝烈酒的,必以为苦”表示良善之真理因对它的歪曲和玷污而变得令人不快乐。

摩西五经:

到了玛拉,他们因苦不能喝水,这水被丢在水里的木头医治了。(出埃及记15:23–25)

他们因苦而不能喝的玛拉的“水”代表被玷污的真理,“水”表示真理,“苦”表示玷污。把木头丢在水里“医治它们”代表爱与生活的良善驱散虚假,打开真理,从而恢复它;因为一切真理都是被生活与爱的邪恶玷污的;因此,它被爱与生活的良善打开并恢复,因为一切真理都属于良善,爱之良善就像火,真理由此出现在光中。

先知门徒把野瓜或苦的野葡萄所搁在、以利沙通过撒进细面而得医治的锅(列王纪下4:38–41)所表相同。他们把苦瓜所搁在的“锅”表示被歪曲的圣言;撒进去、使它得医治的“面”表示来自良善的真理;因为来自良善的真理驱散产生歪曲的虚假。

由于雅各的子孙败坏了圣言的一切真理,并通过把它们用于自己和尘世之爱而歪曲和玷污了它们,所以在摩西之歌中,经上论到他们说:

他们的葡萄树出自所多玛的葡萄树,来自蛾摩拉的田园;他们的葡萄是苦胆葡萄,全挂都是苦的。(申命记32:32)

“葡萄树”表示真理方面的教会,因而也表示教会的真理;“葡萄”表示由此而来的良善,也就是仁之良善,“挂”表示信之良善;由此明显可知,“苦挂”表示被玷污的信之良善。

民数记:

要把咒诅的水给被丈夫指控犯通奸的妻子,若她有罪,这些水就会在她里面变苦,肚子发胀,大腿消瘦。(民数记5:12–29)

男人与妻子的婚姻表示真理与良善的婚姻,因为真正的婚姻之爱是从这属灵婚姻降下来的;因此,“通奸”表示虚假与邪恶的结合,这就是为何“若她有罪,这些水就会变苦”,这表示对良善的玷污;由于“肚子”表示婚姻之爱,和子宫,以及大腿一样,所以“肚子发胀,大腿消瘦”,这在灵义上表示婚姻之爱本身,包括属灵的和属世的,灭亡了;“子宫”或“肚子”表示属灵的婚姻之爱,“大腿”表示属世的婚姻之爱。由此可见,“苦”和“苦味”一般表示对真理和良善的歪曲和玷污,“苦胆”、“苦艾”、“没药”、“野瓜”、“野葡萄”,以及其它许多事物表示这些的各个种类。


揭秘启示录 #725

725.启17:4.

725.启17:4.“那女人穿着紫色和朱红色的衣服”表他们当中属于圣言的属天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紫色”表示属天的神性良善,“朱红色”表示属天的神性真理,这一点很快就会看到;“穿着”它们表示它们在他们周围,因而与他们同在。来自圣言的这些事物之所以与他们同在,是因为那个女人所骑的“朱红色的兽”表示圣言(723节)。人们知道,圣言的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如一件衣服在他们周围,因而与他们同在,因为从外面看,他们崇敬圣言,但从里面看,却不是;他们承认圣言,因为圣言论述主,论述祂对天堂和教会的权柄,他们却将这权柄转到自己这里;圣言还论述赐给彼得的钥匙,他们声称自己是彼得的继任者。他们因将自己的威严、尊贵和权柄建立在这两点上,故有必当承认圣言的神圣。然而,圣言对他们来说,只不过像是“紫色和朱红色、嵌有金子宝石珍珠”的衣服,披在手拿金杯、杯中盛满了可憎之物和淫乱污秽的淫妇身上。
由于经上提到“紫色和朱红色”,然后又提到“金子、宝石和珍珠”,而“紫色和朱红色”表示属天的神性良善和真理,“金子和宝石”表示属灵的神性良善和真理,二者皆出自圣言,故有必要先说一说属天神性和属灵神性。主的整个天堂划分为两大国度,即属天国度和属灵国度;属天国度由从主处于爱的天使组成,属灵国度由从主处于智慧的天使组成。这两个国度都有良善和真理;属天国度的天使所拥有的良善和真理以“紫色和朱红色”来表示,属灵国度的天使所拥有的良善和真理以“金子和宝石”来表示。天使从主那里通过圣言拥有这两类良善与真理;所以,圣言有两种内在意义,即属天之义和属灵之义。这就是为何骑在朱红色兽上的“那女人穿着紫色和朱红色、嵌有金子宝石珍珠的衣服”的原因。
以下经文中的与这“女人”所表相同:
有一个财主穿着紫色袍和细麻布衣服,天天奢华宴乐。拉撒路被人放在财主门口,要得财主桌子上掉下来的零碎充饥。(路加福音16:19-21)
“穿着紫色袍和细麻布衣服”的“财主”是指犹太人,他们拥有圣言;“拉撒路”是指没有圣言的外邦人。以下经文中的表示类似事物:
素来吃美好食物的,现今在街上变为孤寒;素来卧朱红褥子的,现今躺卧粪堆。(耶利米哀歌4:5)
你使人凄凉的时候,要怎样行呢?你虽穿上朱红衣服,佩戴黄金装饰,这样标致是枉然的。(耶利米书4:30)
以色列的女子啊,当为扫罗哭号,他曾使你们穿朱红色的美衣,使你们衣服有黄金的妆饰。(撒母耳记下1:24)
你的篷帆是用细麻布做的,你的凉棚是用蓝色、紫色布做的。(以西结书27:7)
这论及推罗,推罗表示对来自圣言的真理和良善的认知。
由于“紫色和朱红色”表示属天的良善和真理,故亚伦的圣衣,和会幕的幔子并门帘一样,也是用蓝色、紫色、朱红色线以及细麻织成(出埃及记26:4, 31, 36; 27:16; 28:6, 15);还有幔子(出埃及记26:1);约柜前的幔子(出埃及记26:31);会幕门上的门帘(出埃及记26:36);院子大门上的门帘(出埃及记27:16);以弗得(出埃及记28:6);带子(出埃及记28:8);决断的胸牌(出埃及记28:15);以弗得袍子周围的底边(出埃及记28:33);蒙陈设饼的朱红色布(民数记4:8)。从这些经文明显可知,骑在朱红色兽上的女人所穿的“紫色和朱红色衣服”表示什么。以下经文中的也一样,经上说:
哀哉,这大城啊,素常穿着细麻,紫色和朱红色的衣服,又嵌有金子宝石珍珠;一时之间,这么大的财富已变为荒凉了。(启示录18:16,17)
还有:
巴比伦的货物当中有紫色料,朱红色料,黄金,宝石,珍珠。(启示录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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