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593

593.启10:1.

593.启10:1.“我又看见另一位大力的天使从天降下”表示在圣言方面的主,在此表示就其被称为字义的终端意义而言的圣言方面的主。这从“大力的天使”的含义清楚可知,“大力的天使”是指圣言方面的主(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它之所以表示就其被称为字义的终端意义而言的圣言方面的主,是因为主正是凭这层意义而被称为“大力”,神性真理的一切力量和一切能力都存在于并包含在它的终端,因而存在于并包含在圣言的字义中(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

由于所指的是圣言的字义,所以经上说,他看见天使“从天降下”。类似的话论及圣言,也就是神性真理;因为这圣言是从主那里通过天堂降至世界的,因此,它既适应在三层天堂里的天使的智慧,也适应在自然界的世人。因此,圣言在其最初起源上完全是神性,然后是属天的,后来是属灵的,最后是属世的。对被称为属天天使的至内层或第三层天堂的天使来说,它是属天的;对被称为属灵天使的第二层或中间天堂的天使来说,它是属灵的;对被称为属天-属世和属灵-属世的天使来说,它是属天-属世和属灵-属世的;对世人来说,它是属世的;因为只要世人活在肉体中,他们就属世地思考和说话。这就是为何每层天堂的天使都拥有圣言,但照着他们的智慧、聪明和知识(或科学)的层级而不同;尽管就其意义而言,它在每层天堂都不同,但仍是同一部圣言。因为当来自主、在圣言里面的神性本身降到至内层或第三层天堂时,它变成属天神性;当它从第三层天堂降到中间或第二层天堂时,它变成属灵神性;当它从第二层天堂降到终端或第一层天堂时,它变成属天-属世和属灵-属世的神性;当它从第一层天堂降到世界时,它变成属世神性圣言,就是诸如在字面上与我们同在的那种。从主自己发出的神性真理的这些连续衍生物,凭自创造本身开始就建立的高层事物与低层事物之间的对应关系而存在;关于这个主题,主若愿意,以后会详述。

一切力量和一切能力都在神性真理的终端中,因而在圣言的属世意义,也就是字义中,因为这层意义是包含一切内层意义,也就是属灵和属天意义的容器,如前所述;它因是容器,故也是基础,力量本身或一切力量都在基础中。因为高层事物若不停靠在它们的基础上,就会倒塌并分散。如果圣言的属灵和属天事物不停靠在它的属世意义或字义上,情况就会是这样,因为这层意义不仅支撑内层意义,还包含它们;因此,圣言或神性真理在这层意义上不仅处于其能力,还处于其完全。不过,关于这个主题,详情可参看前文,即:力量在终端中,因为神性在那里处于其完全(AE 346, 567节)。内层事物相继流入外层,甚至流入最外在或终端中,它们共存于其中(参看《属天的奥秘》,634, 6239, 6465, 9215—9216节);它们不仅相继流入,还在其终端中形成同步之物,按哪种次序(AC 5897, 6451, 8603, 10099节)。因此,终端里面有力量和能力(AC 9836节);因此,回应和启示在终端中给出(AC 9905, 10548节);因此,终端比内层更神圣(AC 9824节)。由此也可知,教会教义的一切应当从圣言字义中形成并得到确认,教义也由此获得它的能力(参看AE 356节)。这就是为何经上说“从天降下的天使”是“大力”的。在圣言中,“天使”在至高意义上表示主,在相对意义上表示来自主的神性真理的一切接受者,在抽象意义上表示神性真理本身(可参看AE 130, 302节);故此处“天使”表示圣言方面的主,因为圣言是神性真理本身。主自己在此由“天使”来表示,这一点可从本书第一章在脸和脚方面的主自己的一个类似代表清楚看出来,在那里,经上论到人子,也就是主,说:

祂的脸像日头满有力地发光,祂的脚像擦亮的铜,仿佛在炉中发光。(启示录1:15, 16)


诠释启示录 #1138

1138.启18:1

1138.启18:11.“地上的客商也都为她哭泣悲哀”表示那些为了谋取名誉和财富而获得属于这个宗教或宗教说服的事物之人的哀恸和悲伤。这从“客商”和“哭泣悲哀”的含义清楚可知:“客商”是指那些获得教会的真理和良善的知识之人,在反面意义上是指那些获得邪恶和虚假的知识之人,在此是指那些为了利益,也就是名誉和财富而获得属于这个宗教或宗教说服的事物或知识之人。这就是“客商”的含义(可参看AE 840, 1104节)。“哭泣悲哀”是指悲伤和哀悼。这种宗教或宗教说服有四种人,此处描述了他们,即:被称为“地上列王”的人,被称为“地上客商”的人,被称为“货物客商”的人,被称为“船主和水手”的人。启18:9, 10论述了“地上的列王”,启18:11–14论述了“地上的客商”,启18:15–16论述了“货物的客商”,启18:17–19论述了“船主和水手”。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关于主)

由此明显可知,主只有通过这些律法才能把人引入天堂,尽管祂拥有神性之爱,神性智慧和神性能力,也就是全能,并且祂出于神性之爱意愿,凭神性智慧知道一切,凭神性能力能做祂所意愿的事。因为被称为圣治律法的这些律法,是关于改造和重生,因而关于人类救赎的秩序律法,主不可能反对这些律法,因为反对它们就是反对祂自己的智慧和自己的爱,因而反对祂自己。第一条律法是,人出于感觉和感知只知道生命在他里面;然而,他仍应承认他所思所愿、所说所行的属于爱和信的良善和真理都来自主。这条律法暗示了第二条律法,即:人拥有自由,这自由也应看似他自己的,但他仍应承认,这不是他的,而是在他里面的主的。

这条律法从前一条律法可推知,因为自由与生命合而为一;没有自由,人无法感觉并感知到生命似乎在他里面;正是出于自由,他才感觉并感知到这生命,因为正是出于自由,在一个人看来,他生命的一切行为似乎都是他自己的,是他所固有的;自由就是出于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则貌似出于自己思考、意愿、说话和行动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属于意愿,因为一个人会说,我有能力做我所意愿的事,我意愿我有能力所做的事;换句话说,我处于自由。再者,谁不能出于自由认为这一件事是善的,那一件事是恶的,或这一件事是真的,那一件事是假的?因此,自由,连同生命一起被赋予人,它从未从人那里被夺走;事实上,它被夺走或削弱到何等程度,人就在何等程度上感觉并感知到,他不是自己在活着,而是另一个人在他里面活着,并且属于他生命的一切事物的快乐都被夺走,或减少了,因为他成了奴隶。

人出于感觉和感知只知道生命在他里面,因而似乎是他自己的,这一点无需其它证据,只需经历本身就能得到证明。除了当他思考时,他出于自己思考,当他意愿时,他出于自己意愿,当他说话和行动时,他出于自己说话和行动之外,谁还有其它任何感觉或感知?但根据圣治的律法,人不可以知道别的,因为没有这种感觉和感知,他无法将任何事物接收到自己这里,或归于自己,或从自己那里产生任何事物,因而将不是来自主的生命的接受者,只是生命的代理人。他就像个机器,或像没有理解力和意愿的直立雕像,双手下垂,等待无法被赋予的流注。因为生命若不貌似被人接受和采用,就不会被保留,而是流过去,人由此从活的变得像一个死人,从一个理性灵魂变得没有理性,因而要么成为野兽,要么成为树桩。因为他将失去生活的快乐,也就是每个人貌似出于自己从接受、采用和产生中所获得的快乐;然而,快乐与生活行如一体,当夺走了生活的一切快乐时,你就会变冷并死亡。

如果不是出于圣治的律法,人应感觉并感知到生命和属于生命的一切似乎在他里面,他只是要承认良善和真理不是来自他自己,而是来自主,那么就没有任何东西,无论良善,还是真理,因而无论爱还是信,会归给他。如果没有任何东西能被归给,那么主就不会在圣言中吩咐说,人必须行善避恶,如果他行善,天堂将是他的产业,如果他作恶,地狱将是他的份;事实上,既不会有天堂,也不会有地狱,因为没有这种感知,人将不是人,因而将不是主的居所。主渴望人貌似出于自己来爱祂;因此,主与人一起住在祂自己的东西里面,主为了这个目的而将自己的东西赐予人,好叫祂可以反过来被爱。因为神性之爱在于这一点:它渴望自己的东西属于人,除非人感觉并感知到来自主的东西似乎是他自己的,否则情况不会是这样。

如果不是出于神性律法,人出于感觉和感知,只知道生命在他里面,那么人就不可能有他为之行动的目的;然而,他有这种目的是可能的,因为他行动所出于的目的似乎在他自己里面。他行动所出于的目的就是他的爱,也就是他的生命,而他为之行动的目的是他的爱或生命的快乐,目的在其中呈现自己的结果是功用。他为之行动的目的,也就是他生命之爱的快乐,在人里面被感觉和感知到,因为他行动所出于的目的能使他感觉和感知到它;如前所述,这目的就是爱,也就是生命。但当一个人承认属于他生命的一切都来自主时,主就会赐下祂爱的快乐和祝福,只要这个人作出这种承认,并履行功用。因此,当人通过承认和来自爱的信貌似出于自己将他生命的一切都归于主时,主反过来就会将祂生命的良善归于人,这良善伴随着一切满足或幸福和祝福。主也允许他从内层敏锐地感觉和感知到这种良善在他自己里面,就好像是他自己的,而且人越发自内心意愿他以信所承认的,就越敏锐。那时感知是相互的,因为主所喜悦的感知是,祂在人里面,人在祂里面,人所心满意足的感知是,他在主里面,主在他里面。这就是藉着爱,主与人,并人与主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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