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76.“有火胸甲,与蓝宝石或风信子石并硫磺”表示出于自我之爱和世界之爱的混乱欲望,以及由此而来的虚假争战的推理。这从“胸甲”、“火”、“蓝宝石或风信子石”和“硫磺”的含义清楚可知:“胸甲”是指战争的盔甲,尤指争战中的防御(对此,参看AE 557节);“火或火热”是指自我之爱、因而一切邪恶的混乱欲望(参看AE 504c–e节);“蓝宝石或风信子石”是指世界之爱、因而一切虚假的混乱欲望(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硫磺”是指邪恶之虚假摧毁教会的良善和真理的欲望(参看AE 578节),在此是指从这两种爱燃烧的虚假。由此可见,“火胸甲,与蓝宝石或风信子石并硫磺”表示出于自我之爱和世界之爱的混乱欲望,以及来自这些爱的虚假争战的推理。
就蓝色而言,要知道,它在灵义上表示对真理的天堂之爱或属天之爱,但在反面意义上表示对虚假的恶魔之爱,以及世界之爱。这从以下事实明显看出来:蓝色属于天堂的颜色,该颜色表示来自一个天堂源头的真理,所以在反面意义上表示来自一个恶魔源头的虚假。灵界会出现最上等的颜色;这些颜色从良善和真理获得自己的起源;因为那里的颜色是天堂之光、因而天堂天使的聪明和智慧的修改。这就是为何会幕的幔子和亚伦的圣衣用蓝色、紫色、染过两次的朱红色线织成;因为会幕代表主的天堂,亚伦的圣衣代表天堂和教会的神性真理,而那些用来建造会幕、织亚伦衣服的事物代表属于神性良善和真理的属天和属灵事物。
因此,约柜前面的幔子用蓝色、紫色、染过两次的朱红色线和捻的细麻来作(可参看出埃及记26:31);帐幕的门帘也是(出埃及记26:36);院子的门帘同样如此(出埃及记27:16);帐幕的幔子末幅边上要作蓝色的钮扣(出埃及记26:4);以弗得用金线和蓝色、紫色、染过两次的朱红色线,并捻的细麻织成(出埃及记28:6);决断的胸牌也是(出埃及记28:15)。当营在旷野往前行的时候,亚伦和他的儿子们拿蓝色毯子蒙在法柜上,铺在陈设饼的桌子上,遮盖灯台和灯,铺在金坛上,包裹供职用的一切器具(民数记4:6, 7, 9, 11, 12)。这是因为“蓝色毯子”所表示的从神性之爱发出的神性真理包含并保护这些事物所代表的天堂和教会的一切神圣事物。
由于“蓝色”表示对真理的属天之爱,所以经上吩咐:
以色列人要为自己在衣服边上作繸子,钉一根蓝细带子,好叫他们看见就记得耶和华的一切诫命,并且遵行。(民数记15:38, 39)
此处“蓝细带子”明显表示对耶和华诫命的记念;耶和华的诫命是天堂和教会的本质真理,只有那些处于对真理的属天之爱的人才会记得它们。
“蓝色”表示对真理的爱,这一点也可从以下以西结书中的经文明显看出来:
你的帆是用埃及绣花细麻布作的,可作你的旗帜;你的篷是用以利沙岛的蓝色,紫色布作的。这些商人以美好的货物,以绣花蓝色包袱所打的包和华丽衣服的宝藏与你交易。(以西结书27:7, 24)
这些话论及推罗,推罗表示真理的知识或认知方面的教会;因此,它也表示属于教会的真理知识或认知,本章所提到的她的“商人和交易”描述了通过这些知识或认知获得聪明。“埃及绣花”表示诸如属于教会的那类事物的知识(或科学);由于这种知识或科学在一个较低位置上,因而在周围和外面,所以它被称为“帆”,经上说它可作旗帜。“以利沙岛的蓝色,紫色布”表示对真理和良善的属灵情感;因此,经上说它们作“篷”,“篷”表示真理。“绣花蓝色包袱”表示一切真理,无论属灵的还是属世的,这些与来自圣言的知识或认知一起,由“华丽衣服的宝藏”来表示。
“蓝色”因表示对真理的天堂之爱或属天之爱,故在反面意义上表示对虚假的恶魔之爱;圣言也在这层意义上提到“蓝色”。因此,在以西结书,经上说:
两个女子,一母的女儿,幼年时在埃及行淫。阿荷拉就是撒玛利亚,阿荷利巴就是耶路撒冷。阿荷拉在我之下行淫,贪恋所爱的人,就是她的邻邦亚述人,他们都穿蓝衣,作总督、领袖,都是可爱的少年人,骑着马的马兵。(以西结书23:2–6)
此处“撒玛利亚”和“耶路撒冷”表示教会,“撒玛利亚”表示属灵教会,“耶路撒冷”表示属天教会,它们被称为“阿荷拉”和“阿荷利巴”,因为这两个名字表示“帐棚”,“帐棚”表示敬拜方面的教会;在圣言中,“女子”也表示教会;“她们在埃及行淫”表示通过属世人的知识或科学歪曲教会的真理;“她贪恋亚述人”表示通过基于这些知识或科学的推理而歪曲;“亚述和亚述人”表示推理;经上因谬误和虚假而说他们“穿蓝衣”,这些谬误和虚假在外在形式上看上去是真理,因为它们来自被错误应用的圣言字义。由于这种表象,他们也被称为“总督、领袖,骑着马的可爱少年人”,因为那些出于自我聪明推理的人在自己和处于类似状态的其他人看来,又聪明又智慧,他们所说的话是聪明的真理和智慧的良善;而事实上,它们都是虚假,他们爱这些虚假,因为它们来自他们的自我。“总督、领袖”表示主要真理,“骑着马”表示聪明。
耶利米书:
有银子打成片,是从他施带来的,并有从乌法来的金子,都是匠人的工作、银匠的手工;他们的衣服是蓝色和紫色的;都是智者的工作。(耶利米书10:9)
此处论述的主题是以色列家的偶像,这些偶像表示虚假的教义,因为它们来自自我聪明;因此,它们被称为“匠人的工作、银匠的手工,都是智者的工作”,这是因为这些教义在他们看来,就是真理和良善;“从他施来的银子和从乌法来的金子”表示因来自圣言的字义而在外在形式上看起来是真理和良善的东西。由此可见,“蓝色”表示对虚假的爱,因为它来自自我,或自我聪明。“蓝色”也表示对世界的爱,因为对世界的爱就对应于对虚假的爱,正如“火”所表示的自我之爱对应于对邪恶的爱一样;一切邪恶都来自自我之爱,一切虚假都来自起源于自我之爱的世界之爱;因为世界之爱所表示的属灵邪恶本质上就是虚假,正如属灵良善本质上就是真理(可参看《天堂与地狱》,15节)。
1138.启18:11.“地上的客商也都为她哭泣悲哀”表示那些为了谋取名誉和财富而获得属于这个宗教或宗教说服的事物之人的哀恸和悲伤。这从“客商”和“哭泣悲哀”的含义清楚可知:“客商”是指那些获得教会的真理和良善的知识之人,在反面意义上是指那些获得邪恶和虚假的知识之人,在此是指那些为了利益,也就是名誉和财富而获得属于这个宗教或宗教说服的事物或知识之人。这就是“客商”的含义(可参看AE 840, 1104节)。“哭泣悲哀”是指悲伤和哀悼。这种宗教或宗教说服有四种人,此处描述了他们,即:被称为“地上列王”的人,被称为“地上客商”的人,被称为“货物客商”的人,被称为“船主和水手”的人。启18:9, 10论述了“地上的列王”,启18:11–14论述了“地上的客商”,启18:15–16论述了“货物的客商”,启18:17–19论述了“船主和水手”。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关于主)
由此明显可知,主只有通过这些律法才能把人引入天堂,尽管祂拥有神性之爱,神性智慧和神性能力,也就是全能,并且祂出于神性之爱意愿,凭神性智慧知道一切,凭神性能力能做祂所意愿的事。因为被称为圣治律法的这些律法,是关于改造和重生,因而关于人类救赎的秩序律法,主不可能反对这些律法,因为反对它们就是反对祂自己的智慧和自己的爱,因而反对祂自己。第一条律法是,人出于感觉和感知只知道生命在他里面;然而,他仍应承认他所思所愿、所说所行的属于爱和信的良善和真理都来自主。这条律法暗示了第二条律法,即:人拥有自由,这自由也应看似他自己的,但他仍应承认,这不是他的,而是在他里面的主的。
这条律法从前一条律法可推知,因为自由与生命合而为一;没有自由,人无法感觉并感知到生命似乎在他里面;正是出于自由,他才感觉并感知到这生命,因为正是出于自由,在一个人看来,他生命的一切行为似乎都是他自己的,是他所固有的;自由就是出于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则貌似出于自己思考、意愿、说话和行动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属于意愿,因为一个人会说,我有能力做我所意愿的事,我意愿我有能力所做的事;换句话说,我处于自由。再者,谁不能出于自由认为这一件事是善的,那一件事是恶的,或这一件事是真的,那一件事是假的?因此,自由,连同生命一起被赋予人,它从未从人那里被夺走;事实上,它被夺走或削弱到何等程度,人就在何等程度上感觉并感知到,他不是自己在活着,而是另一个人在他里面活着,并且属于他生命的一切事物的快乐都被夺走,或减少了,因为他成了奴隶。
人出于感觉和感知只知道生命在他里面,因而似乎是他自己的,这一点无需其它证据,只需经历本身就能得到证明。除了当他思考时,他出于自己思考,当他意愿时,他出于自己意愿,当他说话和行动时,他出于自己说话和行动之外,谁还有其它任何感觉或感知?但根据圣治的律法,人不可以知道别的,因为没有这种感觉和感知,他无法将任何事物接收到自己这里,或归于自己,或从自己那里产生任何事物,因而将不是来自主的生命的接受者,只是生命的代理人。他就像个机器,或像没有理解力和意愿的直立雕像,双手下垂,等待无法被赋予的流注。因为生命若不貌似被人接受和采用,就不会被保留,而是流过去,人由此从活的变得像一个死人,从一个理性灵魂变得没有理性,因而要么成为野兽,要么成为树桩。因为他将失去生活的快乐,也就是每个人貌似出于自己从接受、采用和产生中所获得的快乐;然而,快乐与生活行如一体,当夺走了生活的一切快乐时,你就会变冷并死亡。
如果不是出于圣治的律法,人应感觉并感知到生命和属于生命的一切似乎在他里面,他只是要承认良善和真理不是来自他自己,而是来自主,那么就没有任何东西,无论良善,还是真理,因而无论爱还是信,会归给他。如果没有任何东西能被归给,那么主就不会在圣言中吩咐说,人必须行善避恶,如果他行善,天堂将是他的产业,如果他作恶,地狱将是他的份;事实上,既不会有天堂,也不会有地狱,因为没有这种感知,人将不是人,因而将不是主的居所。主渴望人貌似出于自己来爱祂;因此,主与人一起住在祂自己的东西里面,主为了这个目的而将自己的东西赐予人,好叫祂可以反过来被爱。因为神性之爱在于这一点:它渴望自己的东西属于人,除非人感觉并感知到来自主的东西似乎是他自己的,否则情况不会是这样。
如果不是出于神性律法,人出于感觉和感知,只知道生命在他里面,那么人就不可能有他为之行动的目的;然而,他有这种目的是可能的,因为他行动所出于的目的似乎在他自己里面。他行动所出于的目的就是他的爱,也就是他的生命,而他为之行动的目的是他的爱或生命的快乐,目的在其中呈现自己的结果是功用。他为之行动的目的,也就是他生命之爱的快乐,在人里面被感觉和感知到,因为他行动所出于的目的能使他感觉和感知到它;如前所述,这目的就是爱,也就是生命。但当一个人承认属于他生命的一切都来自主时,主就会赐下祂爱的快乐和祝福,只要这个人作出这种承认,并履行功用。因此,当人通过承认和来自爱的信貌似出于自己将他生命的一切都归于主时,主反过来就会将祂生命的良善归于人,这良善伴随着一切满足或幸福和祝福。主也允许他从内层敏锐地感觉和感知到这种良善在他自己里面,就好像是他自己的,而且人越发自内心意愿他以信所承认的,就越敏锐。那时感知是相互的,因为主所喜悦的感知是,祂在人里面,人在祂里面,人所心满意足的感知是,他在主里面,主在他里面。这就是藉着爱,主与人,并人与主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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