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572

572.“要杀人的第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诠释启示录 #872

872.“就是各民族

872.“就是各民族、支派、舌头、人民”表示向所有处于生活和教义的良善,并由此处于真理的人。这从“民族”、“支派”、“舌头”和“人民”的含义清楚可知:“民族”是指那些处于生活良善的人,因为他们处于爱之良善(参看AE 175, 331, 625节);“支派”是指那些处于来自良善的真理之人(参看AE 39, 430—431节);“舌头”是指出于心中良善的称谢,因而是指那些处于教义良善的人(参看AE 455, 625节);“人民”是指那些处于教义真理的人(参看AE 175, 331, 625节)。这清楚表明,“各民族、支派、舌头、人民”表示所有处于生活和教义的良善,并由此处于真理的人,因而表示简单人和有学问的人,无论他们在哪里,是在教会之内还是在教会之外。在字义上,“各民族、支派、舌头、人民”是指所有人,无论他们属于哪种宗教;但在灵义上,是指所有生活良好、理解正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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