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249.“若有人听见我的声音”表示若有人留意主的戒律。这从“听见”和“我的声音”的含义清楚可知。“听见”是指留意,也就是注意观察,并听从或服从;因为经由听觉进入的事物不仅被理解力看见,而且若与人的情感一致,还会服从;内层情感与如此听到的事物联合,但不与只是看到的事物联合。因此,在日常话语中,听和听从有两种含义,即:倾听某人和听从某人,或某人的倾听者和听从者;后者是指服从,而前者是指感知;因此,“听见你”表示服从,只“看见你”表示聪明。在日常话语中,这些含义起源于灵界,人的灵就在灵界(参看AE 14和108节)。“我的声音”,或主的声音或嗓音,是指圣言、教义和由此而来的信的真理,因而是指主的戒律(参看《属天的奥秘》,219—220, 3563, 6971, 8813, 9926节)。
说若有人留意主的戒律,意思是说若有人愿意认识真理,并从圣言研究或调查它们;凡处于生活的邪恶,确认教义虚假的人都无法做到这一点。那些确认教义的虚假之人只留意圣言中支持他们的虚假原则的东西;至于其它的,他们要么忽略,仿佛看不见,要么败坏和歪曲;而那些处于生活邪恶的人则不关心真理,即便听见真理,也不去听。因此,他们以一种听见的方式,也就是看见并感知真理的方式,而不是以其它方式,也就是听从或服从真理的方式来接受。但那些渴望认识真理,并从圣言研究或调查它们的人是那些处于对真理的属灵情感,热爱真理,因为它是真理的人。只有那些渴望照着来自圣言的真理,因而照着主的诫命生活的人才处于这种情感。他们就是“若有人听见我的声音而开门,我要进到他那里去,我与他,他与我一同坐席”所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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