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923.“他们必将列族的荣耀、尊贵归与那城”表那些进去的人将带来称谢、承认和信仰,即主是天地之神,教会的一切真理和宗教的一切良善皆来自祂。“将荣耀、尊贵归与那城”表示称谢主,并将他们所具有的一切良善都归于祂(参看921节);此处所表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在那里,将荣耀、尊贵归与那城的是“地上的君王”所指的那些人,而此处是“列族”所指的那些人;因为经上说“他们必将列族的荣耀、尊贵归与那城”,“列族”表示那些处于生活的良善,并信主之人(920节),而且此处所论述的是那些处于来自主源于爱之良善的真理之人的接受(参看922节)。由此可知,“他们必将列族的荣耀、尊贵归与那城”表示那些进去的人将带来称谢、承认和信仰,即主是天地之神,是教会的一切真理和他所具有的宗教的一切良善。以赛亚书中的这些话几乎所表相同:
我要使平安延及耶路撒冷,使列族的荣耀延及她,如同激流。(以赛亚书 66:12)之所以说教会的真理和宗教的良善,是因为教会是一回事,宗教是另一回事。教会凭教义而被称为教会,宗教凭照着教义的生活而被称为宗教。一切教义都被称为真理,它的良善也是真理,因为教义只是教导它而已;但遵行教义教导的生活的全部则被称为良善,同样,行教义的真理就是良善。这就是教会和宗教的区别。然而,哪里有教义,没有生活,就不能说那里有教会或宗教,因为教义将生活视为与自己为一,就像真理与良善,信与仁,智慧与爱,理解或认知与意愿为一;所以,哪里有教义,没有生活,哪里就没有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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